
一、由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醫美法律糾紛
關于對醫療美容糾紛提起違約之訴,通常需考量三方面問題:
1.合同的效力問題:通常從事醫療美容服務的提供者如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經營醫療美容,超范圍、超級別經營醫療美容項目;主診醫師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而從事醫療美容項目等均屬于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情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主流裁判觀點認定合同無效。
2.違約責任承擔問題:若合同中有明確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且該約定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對雙方具備約束力應得到履行。受術者在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受術者可以要求醫療美容機構繼續履行相關的合同義務或要求解除合同;但絕大多數情況下,雙方并未簽署書面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此時可進行損害結果及因果關系論證,主張賠償損失。
3.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懲罰性賠償問題:法律中對此尚無明確規定,但通過法律分析,認為能夠適用該規定。
(1)醫療美容關系系醫患合同關系:醫療美容系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從其定義看,醫療美容較之生活美容具有創傷性侵入性的診療行為特征,與其他醫療行為類似,醫療美容技術同樣具有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因此,醫療美容屬于醫療行為的范疇。且醫療美容關系中的醫患合同關系,本質亦是民法對醫療行為中醫患雙方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調整。 (2)醫療美容合同具有消費性,醫療美容的服務對象則是對自己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之美化有所需求的非病人,其目的在于改善容貌,優化感官,醫療美容服務具有較強的可選擇性和自愿性。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在醫療美容服務合同中,就診者為滿足美化外觀的個人生活消費需求而接受服務,購買產品,具有較強的消費色彩。因此,醫療美容服務的就診者符合消費者的特征。 (3)醫療美容機構多具有營利性,符合經營者的身份特征:
(4)醫療美容就診者處于相對劣勢地位,應納入消費者范疇予以保護: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由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醫美法律糾紛
當事人因醫療美容糾紛選擇提起侵權之訴時,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規定時,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除《民法典》第1222條過錯推定責任外,其余為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之訴中,應當考慮以下問題:
1.原告的臉部受損與被告的治療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一般侵權行為成立的四個要件:受害人有損害后果、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有侵權行為、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受害方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應該就上述四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其中,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內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聯性。因果關系是確定責任歸屬的基礎,是確定責任范圍的重要衡量。
因果關系客觀、正確的認定,決定著侵權人是否應承擔責任以及賠償責任范圍。如果相關的司法鑒定書中已經對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作出鑒定,這無疑是證明效力較高的證據。但如果未經鑒定,則需要法院根據雙方的陳述、雙反的證據進行具體的審查和判斷。例如在美容行業中,經營者往往會否認消費者的損害后果與經營者的美容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判斷是否有因果關系可以參考如下幾個因素:消費者的陳述、經營者的陳述、消費者進行美容前后的對比照片、消費者每次進行美容的相關記錄、美容產品、消費者治療的時間以及部位等等。
而過錯推定原則,也是對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執業行為的嚴格約束,根據《民法典》第1222條的規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當醫療美容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前述三種情況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原告自身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承擔一定責任
按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條是侵權責任中過失相抵原則的規定。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過錯時,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
司法實踐中,經常以受害人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作為標準判斷受害人是否具有過失的標準。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理應對美容機構作出慎重選擇,但如存在受害者并未對機構的經營范圍以及相應的資質情況進行審驗情形,則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此外,如存在受害者已經感覺到皮膚疼痛腫脹等不適情況后,仍然輕信醫美機構,繼續在該醫美機構處治療,導致面部情況持續惡化情形,則一定程度上會造成損害結果的擴大。
3.原因力大小
原因力是指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共同原因中,違法行為和其他因素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原因力的區分實際上就是因果關系程度的區分。判斷原因力大小的前提是同時存在幾個可能引起受害人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原因力大小的分析是對行為與后果之間的發生的因果關系作出的定量的評價,是因果關系的進一步具體化、直觀化,從而判斷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范圍。
判斷原因力大小要考慮的因素:各個共同原因的性質(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原因事實的強度(強勢原因與弱勢原因)、原因事實與損害后果的距離。在實務中,如造成受害者臉部受損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均是醫美機構項目所致,間接原因和次要原因是可能存在原告自身的過失,則醫美機構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包括受害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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