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審理過程】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
一、被告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二、新生兒系產前死亡或產后死亡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針對雙方的爭議焦點,法院認為,從病歷對照及訴訟過程可以確認病歷存在增寫與修改的情形。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打印病歷編輯過程中應當按照權限要求進行修改,已完成錄入打印并簽名的病歷不得修改”,被告對病歷部分內容進行增寫與修改不符合基本規范的規定,其主張添寫“死產”的診斷系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七條關于“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的規定,該規定系第七條第二款,根據該條第一款關于“病歷出現錯字時”應如何進行修改的規定可以判斷,本案病歷中填寫“死產”的情形與該條規定所規范的情形并不相符,被告主張不能成立。關于病歷修改是否對鑒定產生實質影響。訴訟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但因患者主張被告篡改病歷而導致本案鑒定“不予受理”,該結果已充分說明,修改病歷的情形已經對鑒定產生了實質影響。另經法院向鑒定機構咨詢,在不考慮修改部分內容的情況下,能否參照病歷其他內容進行司法鑒定,鑒定人員答復,鑒定需參考全部病歷,是否“死產”的結果亦對其他部分的鑒定產生影響。綜上,被告存在修改、增寫病歷內容的情形,該情形對司法鑒定產生了實質影響。因此,被告修改、增寫病歷內容導致有關診療過錯、因果關系的司法鑒定不能進行,依法應推定其存在過錯;另,現有證據及產前檢查記錄并無顯示原告及胎兒自身存在導致本案損害后果的情形,故推定被告方過錯與原告方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原告方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于支持。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88500元人民幣。
來源:網絡
法智小編小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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