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妥善保管門診病歷,及時復印和封存住院病歷并視情封存實物
無論是訴訟過程還是鑒定過程,都依賴于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觀點,醫療糾紛的證據就是原始的病歷及相關的實物。如果由于自己保管不善而造成門診病歷丟失,就無法證明患者與醫療機構存在醫療服務關系,也無法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過程,這樣的責任自然由患方自行承擔。
患者在患病住院治療過程中,一旦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爭議,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醫院爭吵,而是馬上要求復印和封存住院病歷。因為病歷在醫療糾紛中往往起到其他證據不能起到的證明作用,是醫療糾紛案件的核心證據,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而不得不訴訟到法院時,法院往往也是根據病歷資料進行審理,除非有證據足以證明醫院提供的病歷資料已被篡改或者是偽造的。否則,即使醫療機構的確存在過錯,也有許多證人能為患者作證,如果醫院最后拿出來的病歷資料是沒有差錯的,那么,患者一般都將會敗訴。
患者有權復印的住院病歷包括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客觀病歷。
患者及家屬如果不清楚如何復印和封存病歷,可以請醫療糾紛專業律師來幫助你。在封存病歷時,病歷封存袋上一定要密封好,并在每一個接口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以防醫院私自開封篡改。如果醫院拒絕復印和封存,患者應馬上提請當地的衛生主管部門(衛生局)去封存。
懷疑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人身損害后果時,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對輸液器、注射器、殘存的藥液、血液、藥物以及服藥使用的器皿等現場實物進行封存。
二、向專業人員咨詢
患者取得病歷等資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審查,必要時可以向醫療專家、法律專家咨詢,以大致明確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損害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醫療糾紛涉及大量的醫療衛生法律、法規且橫跨醫學與法學兩大專業領域,從而體現出其高度的復雜性,在醫學飛速發展,學科分類愈來愈精細的今天,涉及大量專業法律問題的醫療糾紛應當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進行處理。
在研究審查病歷時,首先應審查該病歷的真實性,是否存在虛假成份,是否存在涂改的情況,如果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病歷虛假,一般不要輕易否定病歷的真實性。如果病歷存在涂改,只要對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一般也不要輕易否定該病歷。
在自己對病歷進行了初步研究后,接下來是找相關科室的醫療專家進行咨詢,看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同時最好再找醫療糾紛專業律師進行咨詢,看醫療機構的診斷是否明確,治療是否符合常規,在治療中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并且是否因為這些過錯造成患者的損害結果。經過咨詢后,得出意見是可能為醫療事故,那么患者就可以采取下一步措施。
三、選擇合適的處理糾紛方式
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目前有三種解決的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
1、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但醫療機構一般不會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有問題,即使有問題,也會千方百計推脫自己的責任,患者往往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患者決定采取這種方式解決糾紛,患者在簽字前一定要對相關的問題考慮清楚,對于索賠的范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夠咨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因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盡管會保護其訴權,但如果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法院通常會認定協議有效而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
2、行政調解。協商解決盡管簡便快捷,但很難達成一致意見,而司法訴訟,一是時間太長,二是訴訟成本要高一些,但是行政調解,一來可以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二來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所以有的時候,發生醫療糾紛,選擇行政調解要好一些。因衛生行政部門并無權直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因此,把醫療爭議提交衛生行政部門以后,他同樣要提交醫療鑒定委員會鑒定后才能認定,且一旦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行政調解仍有它的局限性。
3、司法訴訟。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最大的好處是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就診的證明及身體受到損害的證明即可,對于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患者應根據上述解決糾紛的特點,果斷選擇較適合的解決糾紛方式,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延誤時間,造成被動。
四、不可盲目依賴舉證責任倒置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權利主張由否定其主張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實構成要件的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形式。《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關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明確醫療機構應承擔如下舉證責任:(1)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2)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但是,并不是說在醫療糾紛中,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患者應該就是否在該醫院就醫治療、有無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存在哪些損失、損失多少等承擔舉證責任,只有在患方舉證證明上述事實確實存在的前提下,醫方的“舉證責任倒置”才具有實質意義。尤其是對于死亡的患者,應及時進行尸體檢驗,查明死亡原因,如果患者家屬拒絕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不利的后果應由患者承擔。因此,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只是部分倒置,即醫療機構僅就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正確對待醫療事故鑒定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通常會選擇醫療事故抗辯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因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人民法院審判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患者應重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認真準備醫療事故鑒定聽證會上的陳述意見。由于市級醫學會的專家畢竟與各家醫院都或多或少有這樣那樣的關系,至少是當地的同行,不好輕易得罪人。因此,在準備陳述意見時一定要對照衛生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范將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進行剖析,向專家鑒定組明確指出醫方存在的醫療過錯行為,結合病歷資料加以指證,并提供醫療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和/或診療規范的依據,以供鑒定專家判斷。
2、科學對待鑒定結論,認真分析鑒定報告中的分析意見,作好質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為一種證據,有失真的可能,并不當然具備證據的基本屬性和鑒定結論的基本特征,鑒定結論作出后,進行有針對性的醫事法學質證將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在結鑒定結論進行質證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質證的關鍵。鑒定報告作出后,患方應有針對性地作出對該鑒定報告的質證意見。應當持一個科學的態度對鑒定報告進行分析,關鍵點并不在于最終結論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而應當從民事侵權構成的角度來作出一個全面的理解與認識。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人民法院認定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要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且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2)構成醫療事故時的質證。如果結論為構成醫療事故,那么相對來講要簡單的多,因為過錯與因果關系都已經明確了,只要考慮損害結果與醫療事故等級是否對應以及醫方的責任程度認定是否得當,如醫療事故等級明顯與實際損害結果不符,或認定醫方的責任程度明顯與事實不符,那么患方應當結合案件事實來予以反駁,有必要時申請就該事項進行補充鑒定。
(3)不構成醫療事故不代表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而又在分析意見中明確指出了醫方存在的過錯、不足、缺陷等,僅以無因果關系或無直接因果關系來予以否定,那么患方應當從醫事法學及邏輯學的角度來證明和演繹該因果關系的成立。對于無直接因果關系的認定,應明確這并非完全排除了因果關系,而構成侵權并非一定要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只要有醫療過錯且與損害結果之間有相當的、一定的或其他類型的因果關系,侵權就能夠成立,醫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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