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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當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一問題極大的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
在人民群眾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識普遍缺失。在領導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著知法犯法、腐敗等問題。
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忽視了法律的公正意識和效率要求。這些問題都極大的限制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
1、權利意識的淡薄 權利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核心意識從古至今都比較單薄,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傳統及風氣所造成的。在我國古代,人們長期受到宗法制、集權制和自然經濟這三個方面的影響,自由、平等觀念的培養幾乎沒有。
另外,人們主觀上普遍對儒家思想中的重義輕利思想比較推崇,長期以來受到了深究長遠的影響,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為羞,即使他們的利益受損,居然誤以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這就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滯后 當代社會對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視,另一方面,公民對法律的學習也不是很重視。
尤其是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沒有得到發展,法律教育至今還是沿用較為傳統的模式,這也是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運行機制不完備我國正處于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在制度建設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現階段,社會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補償,有的罪犯卻因法律漏洞逍遙法外。由于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健全,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社會公平、國家發展都起到了不良影響。
首先,法律體系不完備。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關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情況新形勢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門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傾向。 此外,我國當前的許多法律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
一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幾個有關的管理部門就可以組成執法隊伍,這就造成了行政執法機構粗制濫造。而且執法部門間的職責界限劃分模糊,這就分散了執法的力量。
現在有很多單位都努力爭取成立執法隊伍,以便在執法的過程中通過罰款和收費的方式來解決工作人員的獎金、工資、福利等問題,通常執法單位以部門的利益為目的去執法,以罰款的方式處理違法行為。并且,執法的程序規定也不健全,執法的責任制、獎勵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備,執法只是一種形式。
這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嚴重的影響。 (三)法律監督不到位 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監督主體缺位的問題導致的。
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在例行公事時監督比較多,但是在解決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監督。在我國之所以一些腐敗現象頻繁出現,這與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聯系。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這一現象在我國領導干部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由于忽視了法律的嚴肅性,常常出現我國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現象。
例如在我國征地用地的問題上,毫不顧忌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2、執法不嚴、違法辦案。
我國司法機關當中經常出現違反程序、按人情辦案等嚴重侵害公民權益的問題。甚至出現了案件審判完畢之后無法操作和執行的現象,以至于出現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問題。
3、以罰代法,重罰輕管。 在我國社會法制建設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以罰代法的現象。
比如執法部門在處理諸如假冒偽劣產品的時候,僅僅作出較大的經濟處罰,但沒有進一步的追究銷售商和生產商的法律責任。這種處理辦法所帶來的結果也就直接導致了售假販假的問題得不到遏制的問題,以至于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還是在在市面上銷售流通,給我國消費者帶來不利的損害。
4、以權謀私,徇私枉法。 由于法制體系的不完善,執法部門執法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了權錢交易的現象。
這樣不僅僅玷污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對執法機關的聲譽構成了直接的損害。在少數領導干部中,對下級執法人員尋思枉法、玩忽職守的問題放任不管,一度竟成為了這些腐敗分子的保護傘。
一、誠實信用原則是企業合同行為的基石
誠實信用原則兼具有道德性規范和法律強制性規范的雙重特點,雖然不是一項具體的制度,但由于它的超乎法律條文規范的抽象性,貫徹公平正義的精神以及隨時間、空間而變化的不確定性以及補漏的法律功能,故有“帝王規則”、“帝王條款”之美稱。它對于一切民事主體的一切民事行為發揮著制約作用。對企業的經營活動更是如此。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表述,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填補法律和合同漏洞、確立行為規則、衡平、解釋、降低交易費用和增進效率等五大功能。它的重要作用首先表現為降低交易費用,節省交易成本。交易費用是指為了獲得準確的市場信息所要付出的費用,以及談判、締約的費用等。尤其是在現代經濟條件下,交易的范圍和方式日新月異,交易的數量也飛速增長,交易的風險自然會隨之加劇,只有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做出行為,才能降低交易費用,節約交易成本。其次,誠實信用原則可促進交易迅捷。合同行為是在法律規范之中的經濟行為,如果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和法律解釋上產生異議乃至糾紛,則無疑會增加當事人的交易損失,甚至會產生交易失敗的更大損失。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具有解釋合同條款、填補合同漏洞、促使合同成立、避免合同因存在缺陷而宣告無效的結果,從而可促進交易的迅捷。最后,它具有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誠實信用原則具體調整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是其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的經濟功能。
二、簽訂合同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只有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出現了違約行為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此以外別無其他。其實不然,合同成立前,如果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并且造成了損失,過錯方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規定的就是締約過失責任。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建立與完善所得稅會計制度尤為重要,很好的運用所得稅會計,對于緩解征納雙方矛盾,保證所得稅按時足額入庫,促進我國稅收征管和會計處理與國際慣例接軌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制度 財務會計規范 稅務人員 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已頒布實施十年了,從實際情況看,總的情況是好的,但是我國的所得稅會計存在以下問題。 1.我國還沒有獨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標準 會計與財務及稅務等法規攪在一起的現象至今還沒有重要改觀,另外,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所得稅是只對實際收到的股利計征,還是按股權投資比例計算的實際投資收益計征,所得稅法也未做出明確規定,把兩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財務會計為社會有關方面提供有用的決策信息,也不利于實現稅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
2.我國在制度法規上存在的問題 完備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可以保證財務會計為稅收提供可靠、及時的會計信息,為所得稅會計實施打下良好的基礎,而健全完善的稅收法規能使得所得稅會計有法可依。然而目前我國具體會計準則少,實施范圍有限。
稅法與財務會計法規體系還沒有完全獨立,所得稅法比較簡單,剛性不強,不能自成一體。 3.目前我國的所得稅人員和稅務工作現狀有一定缺陷 目前,我國會計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再加上會計操作手段相對落后,難以適應所得稅會計獨立后的會計工作需要。
雖然新稅制中規定了納稅代理制度,但由于我國稅務中介機構和注冊會計師數量嚴重不足,納稅代理制度要在實際工作中推行,尚須時日。稅收稽管工作也需很大的改進。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建立與完善所得稅會計制度尤為重要,很好的運用所得稅會計,對于緩解征納雙方矛盾,保證所得稅按時足額入庫,促進我國稅收征管和會計處理與國際慣例接軌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研究完善所得稅會計是迫在眉睫的課題。
1.廣泛進行所得稅會計理論與方法的研究 在我國,對于所得稅會計的研究雖然正逐漸加深,但是總體來說還顯得不夠,研究范圍也僅限于業務的會計處理,對于所得稅的處理重視不夠。應該加大所得稅會計的宣傳力度,通過研討會、報刊雜志等多種途徑廣泛開展所得稅會計學術活動,進一步研討與國際會計慣例基本協調且具有中國特色的所得稅會計發展思路。
鼓勵會計部門、稅務部門等共同探討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方向,使其符合國情,易于操作。 2.建立企業的所得稅會計的法律規范 建立企業所得稅會計必須有嚴密的法律規范。
這種規范,應解決三個主要問題:一是確立企業所得稅會計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業實行所得稅會計作為一項計稅義務加以規定;二是規定計稅所得額的稅基,按保護所得稅稅基的原則界定成本費用列支范圍、稅前扣除項目,以及所得稅會計核算應稅所得的程序和模式;三是明確不按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所產生的后果的法律責任。有了這些規范,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才能得以確立,其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序才能據以建立。
3.財務會計規范之間亟需協調 根據財務制度規定,企業被沒收的財務、支付的各種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捐贈支出,法律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等等,均不能列為成本費用,而會計制度規定,上述各項支出均可在有關損益科目中列支,稅法也規定了它們的扣除標準。即使企業嚴格按會計制度核算,將上述支出列入相關損益科目,盡管未違反稅法,卻很難說未違反財務制度。
若有關審計部門因此而認為企業違反財務制度,按違反財政法規論處罰款五倍,企業實難接受。財務規范與會計規范之間亟需進一步理順。
鑒于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較為完善,企業所得稅會計已建立,單行的財務法規有必要取消。這樣既可減少國家有關法規之間的矛盾也有利于改變會計對財務的從屬地位和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
4.與所得稅會計相關的經濟法規亟需配套 會計改革需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但因此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根據國務院1986年頒發的《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挪用生產性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支出等,均屬違反財政法規行為,都要處五倍以下罰款。而現行所得稅會計規定,企業的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可以不一致,企業的成本費用據實列支,至于國家為保證水源,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將企業會計利潤調整為納稅利潤即可。
擠占挪用資金問題也與現行資金管理制度“企業資金可以統籌安排使用”的規定不符,實際工作中,企業感到無可適從,有關審計部門也無可奈何。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對于會計改革不適應的經濟法規進行一次認真清理,過時的、不適應的應盡快修改完善,一時無法修改完善的,也應明確處理辦法,以減少經濟法規之間的矛盾,增強統一性,避免執法中的隨意性,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5.稅務人員必須配備 企業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不一致表現在許多方面,如折舊費用、工資及三項費用支出、投資收益、試營收入、利息支出、罰款支出、捐贈支出、國撥補貼、虧損彌補、減免稅收入等等,核算起來。
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當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一問題極大的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
在人民群眾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識普遍缺失。在領導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著知法犯法、腐敗等問題。
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忽視了法律的公正意識和效率要求。這些問題都極大的限制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
1、權利意識的淡薄 權利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核心意識從古至今都比較單薄,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傳統及風氣所造成的。在我國古代,人們長期受到宗法制、集權制和自然經濟這三個方面的影響,自由、平等觀念的培養幾乎沒有。
另外,人們主觀上普遍對儒家思想中的重義輕利思想比較推崇,長期以來受到了深究長遠的影響,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為羞,即使他們的利益受損,居然誤以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這就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滯后 當代社會對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視,另一方面,公民對法律的學習也不是很重視。
尤其是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沒有得到發展,法律教育至今還是沿用較為傳統的模式,這也是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運行機制不完備我國正處于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在制度建設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現階段,社會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補償,有的罪犯卻因法律漏洞逍遙法外。由于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健全,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社會公平、國家發展都起到了不良影響。
首先,法律體系不完備。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關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情況新形勢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門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傾向。 此外,我國當前的許多法律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
一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幾個有關的管理部門就可以組成執法隊伍,這就造成了行政執法機構粗制濫造。而且執法部門間的職責界限劃分模糊,這就分散了執法的力量。
現在有很多單位都努力爭取成立執法隊伍,以便在執法的過程中通過罰款和收費的方式來解決工作人員的獎金、工資、福利等問題,通常執法單位以部門的利益為目的去執法,以罰款的方式處理違法行為。并且,執法的程序規定也不健全,執法的責任制、獎勵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備,執法只是一種形式。
這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嚴重的影響。 (三)法律監督不到位 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監督主體缺位的問題導致的。
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在例行公事時監督比較多,但是在解決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監督。在我國之所以一些腐敗現象頻繁出現,這與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聯系。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這一現象在我國領導干部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由于忽視了法律的嚴肅性,常常出現我國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現象。
例如在我國征地用地的問題上,毫不顧忌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2、執法不嚴、違法辦案。
我國司法機關當中經常出現違反程序、按人情辦案等嚴重侵害公民權益的問題。甚至出現了案件審判完畢之后無法操作和執行的現象,以至于出現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問題。
3、以罰代法,重罰輕管。 在我國社會法制建設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以罰代法的現象。
比如執法部門在處理諸如假冒偽劣產品的時候,僅僅作出較大的經濟處罰,但沒有進一步的追究銷售商和生產商的法律責任。這種處理辦法所帶來的結果也就直接導致了售假販假的問題得不到遏制的問題,以至于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還是在在市面上銷售流通,給我國消費者帶來不利的損害。
4、以權謀私,徇私枉法。 由于法制體系的不完善,執法部門執法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了權錢交易的現象。
這樣不僅僅玷污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對執法機關的聲譽構成了直接的損害。在少數領導干部中,對下級執法人員尋思枉法、玩忽職守的問題放任不管,一度竟成為了這些腐敗分子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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