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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法治建設的指導方針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法治建設是在一定的階級范圍內,按照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按照平等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共同管理國家事務的國家制度。表現在三個方面,即完善立法,嚴格執法,大力普法。
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治國方略,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擴展資料:法治建設成就確立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國家基本方略和全社會共識。以依法治國為核心內容、以執法為民為本質要求、以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以服務大局為重要使命、以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根本保證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逐步確立。
全社會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普遍增強,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正在形成。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能力顯著增強。
中國共產黨不斷增強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自覺性和堅定性。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同時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
通過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不斷鞏固。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在現行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憲法基礎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法律體系日趨完備,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質量不斷提高,法律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各項權利、確保國家權力正確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斷增強。
“法治八建”創建活動的總體目標:
一是要大力開展憲法的學習宣傳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推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是要大力開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突出宣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治安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則、法律制度,努力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促進和保障社會和諧。
三是要大力開展以“優化社會法治環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主題的創建活動,確保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識明顯增強,青少年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明顯提高,廣大群眾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明顯提升,基層民主法治建設進程明顯加快,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化水平明顯提高,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法治環境明顯改善。
四是要大力開展法治文化建設,努力創造符合我國國情、體現時代特色的法治文化,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可以分為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
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范看,具有規范作用,規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
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
法的這五種規范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范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里,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范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盡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言,規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
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里,行為的對象是他人。
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
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
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范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里,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權威。 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范作用取決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
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盡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范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系(如人們的情感關系,友誼關系)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局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黨建帶團建必須堅持的原則:一是始終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著眼于加強和改善黨對共青團和青年工作的領導,不斷鞏固黨的組織基礎、執政基礎和群眾基礎,引導共青團組織緊緊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自覺為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服務,為青年服務;二是堅持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一齊抓,把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放在突出位置;三是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黨、團建設中面臨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四是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和工作機制,上下聯動,左右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使黨建工作和團建工作互相促進,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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