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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強調,建立健全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遵循文化發展規律、有利于激發文化創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并對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文化產業促進法、互聯網領域立法等提出明確要求。
這一部署明確了我國文化法制建設的性質方向和重點任務,為加強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 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在宣傳文化領域依法執政的具體體現。
加強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僅是推進文化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文化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沒有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規,就不可能形成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目前,文化領域立法相對滯后,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不相適應,與國家不斷推進法治建設的整體進程不相適應。
必須進一步加快文化領域立法步伐,推動文化領域的建設和管理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2.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提高文化工作科學化水平的重要途徑。
提高文化工作科學化水平,需要從多方面努力。其中,加強立法工作,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引領作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文化法律法規是對文化建設規律的概括和總結,相對于文化政策而言更具有穩定性、規范性和強制性。通過法定程序把黨在文化領域的政策主張上升為國家法律,就使黨的政策主張獲得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把文化建設實踐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經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就為文化改革發展提供了更為科學、更為具體的遵循。
這不僅有利于保證文化建設沿著正確方向發展,而且有利于推動文化工作不斷從經驗型向科學化轉變。 3.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保障。
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既需要政策指引、改革推動,也需要法治保駕護航。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需要通過立法來確認和保障;國家鼓勵扶持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各級政府在文化建設中的責任,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和強化;文化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化。
加強文化領域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僅有利于加快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而且有利于文化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文化體制改革成果的鞏固。 4.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有效手段。
對我實行“西化”“分化”,是境外敵對勢力的一貫戰略。近年來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利用國際慣例和世貿組織規則,大量輸出文化資本和文化產品。
從近年來我國對外文化貿易爭端及世貿組織裁決來看,我們同發達國家在文化領域的競爭經常表現為法律層面的較量,掌握和運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已經成為成敗得失的關鍵。面對激烈的國際文化競爭和嚴峻的意識形態挑戰,特別是我國對外開放不斷擴大后文化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果不盡快做好立法方面的準備,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就難以有效抵御境內外敵對勢力的文化滲透,難以在文化軟實力競爭中贏得主動。
(二) 近年來,文化戰線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先后出臺了一批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互銜接、相互配套的文化法律體系框架。與此同時,大力加強文化執法工作,建立綜合執法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積極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有力推動了文化的繁榮發展。
同時,也要清醒看到,文化領域立法工作總體上比較滯后。一是立法數量少。
在我國240多部現行法律中,文化類法律只有5部。與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所占比重偏小,低于教育、科技、衛生等方面的立法。
不少方面還存在立法空白,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重要領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產業發展、新興媒體管理方面的立法也比較欠缺。二是立法層級低。
稱得上法律的,只有《文物保護法》《著作權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這“三法兩決定”,其余均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由于法律效力低,處罰權限、處罰力度有限,執行難度非常大,對違法違規者往往起不到約束和震懾作用。
三是立法質量有待提高。少數法規規章調研不夠,內容脫離現實,在實際工作中難以貫徹執行;部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存在相互抵觸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依法打架”的現象;一些部門規章更像政策性文件,只有原則性要求,沒有具體的行為規范,沒有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和處。
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第三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四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并征收。
第六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第七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第八條 繳費人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第九條 對中央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對地方單位和個人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十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于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征收管理的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對娛樂業、廣告業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地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少數地區征收標準高于本辦法規定征收標準,根據當地情況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繼續執行,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庫。第十三條 1997納稅年度起,文化事業建設費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征收。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綜[2012]9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2012年8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對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征收對象及征收標準、繳納時間和地點等作了規定。
為使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過程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工作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財綜〔2012〕68號文件第二條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允許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予扣除。
上述憑證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二、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應扣繳費額=接收方支付的含稅價款*費率三、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和繳庫辦法等,參照《財政部關于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469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下: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港、澳、臺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12601中央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目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港、澳、臺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12602地方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目級科目就地繳入省級國庫。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商、外商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
應當建設“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的文化法律制度。
1、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在宣傳文化領域依法執政的具體體現。加強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僅是推進文化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文化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法的表現形式是指法律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 在世界歷史上存在過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習慣法、宗教法、判例、規范性法律文件、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等。我國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主要可分為七類。
1、憲法。
憲法是由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建設法律既包括專門的建設領域的法律,也包括與建設活動相關的其他法律。如前者有《城鄉規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則》、《合同法》、《行政許可法》等。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現行的建設行政法規主要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5、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的系統性解釋或對法律的適用情況的說明,對法院審判有約束力,具有法律規范的基本性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國際公約。
國際公約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召集的國際會議制定,如《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等。
參考:/2016/0414/40448563.shtm
您好,
目前現行有效的法律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行政法規有:《國務院關于公布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
《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的通知》
《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
《 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建設部、文物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另外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規,建議查閱當地人大網站。
希望對您有幫助。
我國現行的建設法規有以下規范組成:
1、工程建設程序法規;
2、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法規;
3、城市及村鎮建設規劃法規;
4、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法規;
5、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規;
6、工程建設監理法規;
7、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法規;
8、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規;
9、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規。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已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以155票贊成、2票反對獲得高票通過,并從今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繼《文物保護法》頒布近30年來,在文化方面的又一項重要立法,它第一次把民間傳統文化遺產納入了法制管理的軌道,這對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非遺法”共有六章四十五條,闡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保護范圍、保護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設立及管理方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有關的法律責任等。文化部長蔡武前不久在貫徹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專家座談會上講話時談到了“非遺法”出臺的重要意義,他說:“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逐步深入,近些年來各地陸續頒布了一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法規,但在整個國家層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將黨中央關于文化遺產保護的方針政策上升為國家意志,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效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將各級政府部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上升為法律責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保護體系,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長期實施和有效運行提供了堅實保障?!?/p>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草原建設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設。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草原,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草原投資建設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改良和飼草飼料基地建設,穩定和提高草原生產能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和引導農牧民開展草原圍欄、飼草飼料儲備、牲畜圈舍、牧民定居點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草原水利設施建設,發展草原節水灌溉,改善人畜飲水條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加強草種基地建設,鼓勵選育、引進、推廣優良草品種。 新草品種必須經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方可推廣。
從境外引進草種必須依法進行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草種生產、加工、檢疫、檢驗的監督管理,保證草種質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火情監測、防火物資儲備、防火隔離帶等草原防火設施的建設,確保防火需要。 第三十一條 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劃定治理區,組織專項治理。
大規模的草原綜合治理,列入國家國土整治計劃。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在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安排資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規劃》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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