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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今年。
1月 解讀:惠及百姓生活 87部法規元旦實施2006年1月1日,將有87部法律、法規、規章開始實施。其中,國家級法規50部,地方級法規37部,涉及消費、納稅、以及公司、證券、保險、節能等諸多方面。
這些法規的實施,將更好地維護公眾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從2006年元旦起,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800元提升到1600元。
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三險一金將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即單位為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有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中國境內有二處以上工資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等情形的應當辦理納稅申報。
[全文] 法規鏈接:87部法規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全文)2月 解讀:30部法規2月1日起實施 合資車要貼中文標識 合資品牌汽車要貼中文標識,首次進口藥材經檢驗合格才能銷售,注冊稅務師可以為企業出具涉稅鑒證報告了……據統計,2月1日起,將有30部法規、規章開始實施。其中,國家級法規15部,地方級法規15部。
為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信,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2005修訂)》指出,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各項調查任務,依法獨立開展統計調查,獨立上報統計資料。《細則》明確了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的法律地位,指出,國家統計局及其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維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權,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
[全文] 法規鏈接:30部法規2月1日開始實施(全文)3月 解讀:63部法規3月1日實施多角度維護公眾權益3月1日,將有63部法律、法規、規章開始實施。其中,38部國家級法規涉及當事人權益保護、疾病防控、娛樂消費、金融投資、城市建設等方面。
這些法規的實施,將從多角度更好地維護公眾權益。與1986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較,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形式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貫穿法律始終,“寬嚴更適度,程序更嚴格,處罰更規范”。
《處罰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周歲嬰兒的,這四類人不予拘留。《處罰法》明確了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日。
[全文] 法規鏈接:63部法規3月1日開始實施(全文)4月 解讀:33部法規4月1日起實施 鼓勵創新4月1日,將有33部規章、司法解釋開始實施。其中,國家級15部,地方級18部,涉及訴訟當事人權益保護、住房、交通、出入境食品的安全以及相關資質認定、行政相對人權益保護等諸多方面。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4月1日的生效,訴訟當事人經一地法院判決確定的權利將在另一地得到實現。《安排》主要適用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包括內地的勞動爭議案件,澳門的勞動民事案件的判決,以及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相互認可和執行。
[全文] 法規鏈接:33部法規4月1日開始實施(全文)5月 解讀:42部法規5月1日實施 強化政府責任5月1日,將有42部法規、規章開始實施,其中國家級法規9部,地方級33部,涉及價格、疾病防治、實驗室、檢驗機構監管等方面。在減輕百姓生活壓力方面強化政府責任,是本月法規的一大特色。
5月1日起,經營者違規多收費拒絕退還的,將被沒收多收價款,同時還要賠償消費者損失。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06修訂)》指出,經營者沒有退還消費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拒不退還消費者多付價款的將由價格主管部門從重處罰。[全文] 法規鏈接:42部法規5月1日開始實施(全文)6月 解讀:37部法規6月1日起實施 全方位提升安全指數6月1日,將有37部法律、規章開始實施。
其中,國家級7部,地方級30部,內容涉及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生產安全等方面,對于提高公眾生活的安全度具有重要意義;《審計法》的修改增加了審計機關權限,對于預防職務犯罪,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同樣具有重要作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衛生部首次統一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標準規范。
《辦法》規定,凡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辦法》對衛生許可證申領、變更、延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做出規定。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
[全文] 法規鏈接:37部法規6月1日起實施(全文)7月 解讀:51部法規7月1日開始實施 涉及生活多。
法律法規的作用:
一、明示作用。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
二、預防作用。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使人們在日常行為中,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違法后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
三、校正作用,即規范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
四、具有扭轉社會風氣、凈化人們的心靈、凈化社會環境的社會性效益。理順、改善和穩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提高整個社會運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全社會范圍內開展了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
與過去相比,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眾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識,對如何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有關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開始有了依法辦事、依法治理的覺悟,人們的法制觀念初步形成。但是,這些成績與現代法治國家的要求仍有相當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識仍然處在較低水平。
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仍是一個具有時代意義的課題。 一、我國現階段公民意識欠缺的原因 公民意識在建構法治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國公民的公民意識還不是很強,還存在一些影響公民意識形成的消極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一)臣民意識的影響 從歷史上看,古代中國的基本政體形態是君主專制,維護皇帝的權力、地位和尊嚴,樹立皇帝至高無上的獨尊地位,乃是中國古代社會一切法律制度的出發點。
而且法律的至高無上性也被皇權的絕對神圣所代替,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廢法,使古代中國形成了系統嚴密的官僚體制,這種封建專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適應封建政治文化發展的臣民意識。近代以來,中國曾經有過幾次思想啟蒙運動,但由于各種原因,大都是曇花一現。
新中國成立后,人民群眾翻身做了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政治運動造成了嚴重的后果。特別是在思想文化方面,人權觀念、自由與平等、個性解放等現代價值觀念統統被視為資產階級的東西而拋棄,而許多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封建主義的東西,其中就包括臣民意識卻一直存在了下來。
改革開放后,人們的思想得到了較大的解放,但由于缺乏系統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長制、特權思想、臣民意識在一部分人的大腦中仍然根深蒂固。 (二)權利意識的淡薄 權利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但在古代中國,民眾的權利意識極其淡薄。
這主要是由于:1.客觀上由于自然經濟、宗法家族和集權專制三位一體的社會存在形式,導致商品經濟的發展舉步維艱。與之相聯系的權利、自由、平等等觀念無法正常發育與成長。
這是傳統社會民眾缺乏權利意識的客觀原因。2.主觀上由于儒家思想一向推崇重義輕利。
受其影響,時至今日部分公民依然羞于言利,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居然會因打官司有貪利嫌而不愿用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這就不是現代公民應有的意識和行為。
(三)公民教育的滯后 市場經濟的發展證明,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現代化的市場經濟實踐要求有現代法治觀念和倫理精神的支撐,需要有與之相應的思想教育理念和運作體系。
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的思想政治教育還是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而沒有及時轉變思路。轉變到提高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民的法治意識和道德水平上來。
這也是導致公民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社會轉型期制度的不完善 當前我國正處于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中,在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績,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這主要表現為:1.存在著制度空場和制度沖突。所謂制度空場,就是制度的供給滯后、不到位,人們有了新的活動卻無相應的活動規則。
所謂制度沖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間存在著矛盾沖突。比如在法律、法規方面,有些人鉆法律的空子,干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勾當。
2.現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無效。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對人們行為的約束作用的大小。
如果制度對人們行為沒有約束力,則是無效。如制度對公款吃喝、公款消費等行為的規定,基本上是無效的。
如果制度對人們行為有一定約束力,但沒有達到制定制度時的預期效果,則是效率不高。如制度對假冒偽劣、偷稅漏稅等行為的規定。
現階段,社會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現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現了諸如打假者被打、索賠者索不到賠、納稅人競爭不過高逃稅等現象。制度的不完善影響了國家社會的正常運轉,對公民意識的形成起著抑制作用。
二、提高法律意識的途徑及方法 培養和提高我國公民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時代的呼喚和歷史的責任,也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筆者結合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實際狀況,認為主要做到以下幾方面: (一)必須創造適宜于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形成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 所謂外部環境,主要是經濟環境、政治環境和文化環境。
經濟環境方面要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因為現代法律意識是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的產物。政治環境方面要大力推進政治體制民主體、政治活動程序和政治觀念的科學化。
因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識是在民主意識的基礎上產生的。文化環境方面要大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作為精神文明組成部分的法律意識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體發展水平的制約,公民法律意識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賴于整個社會精神文明的完善和發展。所謂內部環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狀況。
包括兩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理論和方針;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 (二)深入持久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社會主義法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識的體現。
可以分為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
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范看,具有規范作用,規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
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
法的這五種規范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范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里,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范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盡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言,規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
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里,行為的對象是他人。
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
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
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范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里,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權威。 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范作用取決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
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盡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范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系(如人們的情感關系,友誼關系)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局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原發布者:qshe168
第二個問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1、關于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性系統,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特點來講,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分為以下五個門類:(一)憲法《憲法》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憲法中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1.基礎法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和與它平行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處于第三法律位階,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創制,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2.專門法律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關法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勞動法》、《建筑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標準化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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