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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國頒布了好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重要的法律法規有:
1.2008年02月18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2008年)
2.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3.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正)
4.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5.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2007年0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7.2007年0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8.2007年0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9.2007年06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0.2007年0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為配合刑訴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公安部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修訂《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
修訂《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修訂《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修訂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修訂了《人身傷害鑒定標準》
以及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農業部第37號和第38號部令中有關部分農機法規修訂和廢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38號 《關于修訂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業經2004年6月25日農業部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杜 青 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關于修訂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農業部對涉及行政許可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現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無效。
十二、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2003年7月4日農業部令第29號) 1.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部門制定。 2.刪除第八條。
3.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應當配備相應的交通、通訊等服務設備和技術人員,為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提供優質服務,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機主可向當地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申領《聯合收割機跨區收獲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對符合條件的,農機管理部門免費發放《作業證》,并逐級向農業部登記備案。” 5.第十四條修改為:“《作業證》由農業部統一制作,全國范圍內使用,當年有效。
嚴禁涂改、轉借、偽造和倒賣《作業證》。” 6.第十五條修改為:“嚴禁沒有明確作業地點的聯合收割機盲目流動,擾亂跨區作業秩序。”
7.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不配備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技術人員,沒有兌現服務承諾,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服務費,可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有關收費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8.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外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在我國境內成立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從事跨區作業中介服務活動,應到省級農機管理部門備案。”
十三、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1993年8月21日農業部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刪除第九條。 十四、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1984年11月15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1.第二條修改為:“開辦農村機械維修點的,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農村機械維修點分為一、二、三級綜合維修點和專項維修點。各等級維修點的開業技術條件按照有關行業標準執行。”
2.第五條修改為:“申領《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機)管理部門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機維修經營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相應的維修設施和場地使用證明; (四)主要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清單; (五)主要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和職業資格證書。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機)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后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決定。
決定不予發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十五、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1999年4月30日農業部令第10號) 1.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具體辦理聯合收割機登記、駕駛證和安全監理業務。” 2.第八條修改為:“聯合收割機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規定并經技術檢驗合格的,自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由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一)農業機械登記表; (二)農業機械來歷憑證; (三)農業機械產品合格證; (四)農業機械所有人(單位)身份證明。” 3.第十七條修改為:“初次申請或申請增駕學習聯合收割機駕駛技術的人員,應當填寫《駕駛員登記表》,提交體檢合格證明并交驗身份證;申請增駕的,還需交驗駕駛證。
經理論科目考試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3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20日后約考技術科目”。 4.第二十條修改為:“初次學習駕駛聯合收割機的人員,經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后,5日內核發正式駕駛證。
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經規定科目考試合格后,5日內核發新駕駛證,收回原駕駛證”。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1982年8月31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更名為《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一條“特制定本條例”改為“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修改為:“農機鑒定,是指通過科學試驗測定和生產考核,綜合評定農機具在農業生產中的使用價值,為農業選擇適用機具、推廣農。
第一,堅持和完主義社會主義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需要不斷健全和完善。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人民群眾特別是某些利益群體的政治需求越來越突出,這就要不斷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解放和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的客觀要求,是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根本保證,是推進社會主義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內在要求,也是國家保持穩定,長治久安的關鍵。
第三,深化各項政治體制改革。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攻堅階段,相對于經濟體制改革方面的巨大進展而言,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還需要在多個方面向深度推進。
我們的國家制定了許多法律、特別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規頒布實行。
首先是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
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門。
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官司,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
(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
如: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驟的法律。
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
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物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
程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
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
希望能幫到你,考試加油!!!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85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1985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9年10月31日再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修訂,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是我國現行的會計法,目前尚未被修正修訂。
另外,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財政部令第33號”——《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原《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5號)進行了修訂,并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財政部發布了“財會[2006]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并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該38項具體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原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上述新準則的基本準則及具體準則,連同具體準則應用指南統稱為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該準則體系文本,可閱見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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