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案情簡介
敗訴原因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公司股東可以借鑒本案的裁判要旨,將“公司就解除股東資格進行表決時,擬被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明確寫入公司章程,避免股東間就股東會的決議效力產生爭議。
2、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只有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才構成法定的解除股東資格的事由。如公司章程無特殊規定,對于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部分出資的行為,并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股東資格。這導致股東除名制度極易被規避,從理論上而言,認繳100萬的股東只要出資1元錢,其他股東就無權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3、為解決上述問題,公司股東可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不同于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的解除股東資格的條件,例如規定股東未按時繳納50%以上認繳資本時,股東會可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盡管這一問題在學術上有所爭議(部分學者從立法本意的角度考慮,認為公司章程在未履行出資和抽逃全部出資之外另行規定股東除名事由的效力有待商榷)、司法實踐中尚無針對該種規定是否有效的相關判決,但我們認為只要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的除名事由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基本原則,未侵害股東的固有權利,且該除名事由是經全體股東同意的,則公司以此類事由為依據作出除名決定應屬合法有效行為。
4、全體股東應在出資協議中對股東及時實繳出資設置違約條款,通過由違約股東向守約股東支付違約金的方式督促全體履行出資義務、增強對信守出資義務股東利益的保護。
作者:楊喆律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聯系方式13062677069,轉載請在頁首注明原始來源、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侵權必究。一、解除股東資格的請求權基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股東未按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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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本文來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司法十大經典案例之一,該文充分告訴我們,作為有限公司的隱名股東,要想以股東的身份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你必須在成為隱名股東時有足夠的風險防范和準備,否則,你無法行使股東權利。以下文章來源于:江蘇高院【裁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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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股東資格的請求權基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股東未按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對于該股東除名決議,該未出資股東不具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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