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獲案外人賠償的
能否再主張工傷雙重賠償【爭議問題】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案外第三人侵權導致傷亡,已獲得人身損害賠償的,在工傷保險賠償糾紛中,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的關系,對這個問題歷來爭議較大。
在理論認識上,似乎有一定通說,即認為工傷賠償的性質為社會保險責任,受害人不能因工傷而獲得雙倍賠償,因而對某些工傷賠償項目,如果已經在人身損害賠償相應項目上獲得賠償,則在工傷保險賠償中應予減扣如醫療費、喪葬補助金(在人損中為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人損中為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在人損中為被撫養人生活費)。
然而,這只為理論上的說法。并且,在立法上得到認可的,似乎只有醫療費部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從該規定可以推出,在醫療費上不能雙重賠償。
但是,此僅為對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而非對工傷保險的規定。當然,基本醫療保險與工傷保險,兩者應當遵循同樣的原則,因而對兩者類推適用也是可以的。但是,對除醫療費用以外的其他賠償項目是否可雙重賠償的問題,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均未作否定性規定。
因而,在司法實際中,那些在喪葬補助金(在人損中為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人損中為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在人損中為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上進行扣減的做法,均無法律依據。
在這類糾紛中,要解決的是勞動法律關系中的社會保險責任問題。因而,解決這類糾紛,所適用的法律依據,應當是勞動法及社會保險責任法。
對于已獲人身損害賠償的部分,在工傷保險賠償中應否扣除,這是一個純粹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此,嚴格依照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便可得出處理結論。而對于已獲人身損害賠償的,受害一方是否應當得到雙重賠償,這則是一個社會層面的制度安排問題,與立法選擇密切相關,與法律適用無直接關系。
法官裁判案件,只能解決法律適用問題,而不應當涉及制度安排或立法選擇問題。然而,在法律適用中,受類比思維習慣的影響,人們容易陷入“捆綁替代”的思維陷阱中去,用“能否雙重賠償”問題取代“應否予以扣除”問題,也即用“制度選擇”問題取代“法律適用”問題。
(一)案件基本事實
原告:福明酒店。
被告:龍秀菊等7人。
案件事實:龍勝才系福明酒店工程部職工,早上的工作為燒鍋爐,下午兩點以后,是在領導安排下完成打掃衛生等雜活,工作時間為上午8:30至下午17:30,除中午吃午飯外無休息時間。
2016年5月16日下午,酒店工程部副經理張愛林安排龍勝才清理酒店大樓停車場邊的垃圾,當日14時10分左右,龍勝才坐在松桃國際大酒店大樓旁邊的掛有縣審計局等局牌子的出入門口臺階處,此時駕駛員石幫國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撞在停靠在人行道上的小型轎車上,推行小型轎車撞向審計局門口樓梯,致使坐在此處的龍勝才受傷,后龍勝才被送往松桃縣人民醫院,于當日17時49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松桃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石幫國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龍勝才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2016年9月12日,銅仁市人社局作出銅人社工傷[2016]445號《工傷(亡)認定決定書》,認定龍勝才為因工死亡。
龍勝才的近親屬有:大女龍秀菊(1987年9月19日出生);次女龍玉木(1992年7月27日出生);大子龍真福(1999年5月4日出生);次子龍云施(2004年3月28日);父親龍昌和(1941年3月2日出生);母親田志先(1945年6月13日出生);妻子吳金碧(1969年12月27日出生)。
死者龍勝才之大女龍秀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由福明酒店賠償龍秀菊等7人喪葬補助金為26,387.5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623,900元,以及龍勝才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即田志先750元/月,龍真福750元/月至其滿18周歲止,龍云施750元/月至其滿18周歲止。
(二)一審法院裁判
福明酒店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福明酒店不予支付被告龍秀菊等7人工亡賠償金650,287.5元(一次工亡補助金623,900元、喪葬補助金26,387.5元);2.判決福明酒店不予支付龍勝才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死者龍勝才系因工傷死亡。福明酒店有為死者龍勝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但是其未履行該義務,應當按照工傷待遇標準向死者龍勝才的近親屬承擔支付義務。關于龍勝才的家屬因第三人侵權死亡的侵權糾紛中已經獲得民事賠償后能否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問題。福明酒店主張,龍勝才的家屬已經在侵權糾紛中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喪葬費,便不能再從工傷保險賠償中獲得相關項目的重復賠償。由于龍秀菊等人在侵權糾紛中獲得的賠償與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不同,賠償內容的性質也不相同。因此,不存在龍秀菊等人重復獲賠的問題,福明酒店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確認。福明酒店應當根據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向龍秀菊等人支付因龍勝才工傷死亡的喪葬補助金26,387.5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00元,并且需從2016年6月起支付龍勝才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田志先撫恤金750元/月,支付龍真福撫恤金750元/月至龍真福滿18周歲止,支付龍云施撫恤金750元/月至龍真福滿18周歲止。在訴訟中,龍昌和明確表示放棄主張撫恤金,從其自愿。
一審法院判決:一、原告福明酒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龍秀菊、龍玉木、龍昌和、龍云施、龍真福、吳金碧、田志先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650,287.5元;二、原告福明酒店從2016年6月起支付龍勝才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田志先撫恤金750元/月;三、原告福明酒店從2016年6月起支付龍勝才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龍真福撫恤金750元/月至龍真福滿18周歲止;四、原告福明酒店從2016年6月起支付龍勝才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龍云施撫恤金750元/月至龍云施滿18周歲止。
(三)二審法院裁判
福明酒店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公正判決。事實及理由:1.本案申請仲裁的只有龍秀菊,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涉及對七個人的裁決,程序違法;2. 一審被告除龍秀菊以外的其他六人未參加勞動爭議仲裁,一審同意追加該6人為共同被告且一并判決,程序違法;3.七個被上訴人在龍勝才交通事故中已獲得賠償,根據民事賠償的填平原則,其不應獲得雙重復賠償;4.本案應追加交通事故肇事者石幫國以及相關保險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查明事實,一審未追加,程序違法。
二審法院認為:第一,關于“本案一審除龍秀菊以外的其他6人未參加勞動爭議仲裁,一審同意追加該6人為共同被告并一并判決,是否構成程序違法”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的規定,一審法院在程序上并無不當;上訴人福明酒店關于一審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第二,關于“本案龍秀菊等人主張的賠償項目,如果已經得到案外人的賠償,是否應當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以及是否應當追加石邦國、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本案解決的是勞動法律關系中的社會保險責任問題,因而本案適用的法律依據應為勞動法及社會保險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根據該規定,在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中,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對醫療費用不能作雙重賠償。然而,對除醫療費用以外的其他賠償項目是否可雙重賠償的問題,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均未作否定性規定。在本案中,龍秀菊等人主張的賠償項目并不包括醫療費用。因而,一審法院根據勞動法及社會保險責任關系,支持龍秀菊等人主張的賠償項目,于法有據、判決正確;福明酒店關于“龍秀菊等人已從石邦國及保險公司處獲得的賠償部分應予扣除,應當追加石邦國、保險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不能成立。
二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該案裁判索引
一審: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黔0628民初1621號。
二審: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6民終1419號。
編輯:伊路芳菲
上班途中車禍身亡,工傷保險理賠遭抵扣工傷保險待遇補差,社保局稱有法可依 法官點評 律師解讀 在司法實務中,對于當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發生競合時,應如何適用法律始終存在爭議。在法理界和司法實務界中,主要存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是采取雙...
既有工傷又有侵權人怎么賠付因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工人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工人有權向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同時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公司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先行獲得侵權方賠...
一、基本事實 2017年5月28日,順吉公司員工郭某上班途中駕駛轎車與案外人趙某駕駛的轎車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使郭某受了重傷,交警部門事故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后郭某入院治療,花費50萬余元,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郭某構成工傷...
導讀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原因致勞動者人身損害,該第三人理所當然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當勞動者受傷被同時認定為工傷時,因為工傷保險賠付采取無過錯原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也有工傷賠付請求權。如上所述,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工傷補償請求權...
【案情】高某系某超市員工,其在外出工作時與第三人周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周某負全部責任。高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高某與周某及保險公司達成了賠償協議。高某被認定為工傷,并經鑒定為傷殘十級。某超市為高某參加了工傷保險。高某向勞...
在工傷事故中,受害人具有勞動者和自然人的雙重身份,使得工傷事故責任往往會產生工傷損害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兩種請求權競合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既享有對用人單位的工傷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也有對侵權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有諸多方...
最高院公報案例:雙重勞動關系下工傷賠償責任由哪個單位承擔? 伏恒生等訴連云港開發區華源市政園林工程公司工傷待遇賠償糾紛案 【裁判摘要】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內退人員,在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單位從事勞動、接受...
▌裁判摘要: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主要案情 ▌裁判理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
【裁判摘要】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內退人員,在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單位從事勞動、接受管理的,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勞動者在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新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責任的賠償主體,...
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對方負主要責任以上的,可認定為工傷。但是上下班途中是如何認定的,卻也經常存在疑惑,所幸這些疑惑也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那么若已認定為工傷后,勞動者能否同時獲得工傷、侵權雙重賠償呢?1案例:有宿舍卻要回家遇車禍身亡,算工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