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高某系某超市員工,其在外出工作時與第三人周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周某負全部責任。高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高某與周某及保險公司達成了賠償協議。高某被認定為工傷,并經鑒定為傷殘十級。某超市為高某參加了工傷保險。高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某超市解除勞動關系,并由其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等。但仲裁委作出裁決,對高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高某不服,訴至法院。
【分歧】
針對高某工作時因交通事故受傷,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傷殘十級,已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是否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在獲得侵權賠償后,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第二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和侵權的雙重賠償,但勞動者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中應扣除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賠償金),可以在工傷保險或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分別主張,應全額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根據這個司法解釋,主張民事侵權賠償是私法領域的救濟權利,申請工傷保險補償是公法領域的救濟權利,二者在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目的上并不相悖。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時享有向第三人請求侵權賠償和請求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高某從侵權人處獲得民事賠償,不構成其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障礙。
綜上,高某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仍可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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