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要】
張某是某集裝箱公司員工,從事打砂、噴漆工作,某集裝箱公司已為張某參加社會保險。
張某因“雙耳耳鳴一年,頭暈、氣緊”,于2007年3月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治療,同年6月經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職業性輕度哮喘,同年7月經江門市某區人社局認定張某所患職業病為工傷,2009年5月經江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六級。
某集裝箱公司確認已經收取工傷保險基金給付的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228元,證實張某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張某以職業病為由,在享受前述工傷保險待遇之后,又請求民事賠償,遂提起仲裁及訴訟。
最終法院判決某集裝箱公司一次性支付給張某殘疾賠償金、伙食補助差額、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30多萬元。
【案件點評】
本案是因職業病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在職業病工傷保險待遇類案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對于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后,能否要求民事賠償以及賠償項目問題,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在處理時存在多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因職業病工傷已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獲得民事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對因工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應實行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雙重保障,但與工傷保險待遇類似,屬于重復賠償的項目應不予支持;
第三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因工患職業病,應實行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雙重保障,且區分情況賠償,對于工傷保險待遇有該項目而侵權損害賠償沒有的,應計賠;對于工傷保險待遇沒有該項目,而侵權損害賠償有的,應依侵權損害賠償計賠;對于工傷保險待遇有該項目,而侵權損害賠償也有的,應按賠償額高的計賠;對于當事人起訴沒有該請求或請求少的,按當事人的意愿辦,若請求多的,依法計算計賠。
最終法院采納第三種意見。在目前工傷待遇較低的情況下,從高度重視勞動者生命健康,保障勞動者權益出發,對遭受職業病特殊工傷傷害的勞動者,應實行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雙重保障,且賠償項目宜區分不同情形,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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