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最近將最高法院2005-2018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公報案例予以整理,并歸納部分判決的主要裁判觀點,供讀者參考。
一?施工合同履行中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有效,在債務人未履行抵債協議,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履行原債務。(2016)最高法民終字第484號
裁判理由: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即有效。雙方未約定消滅原有的債務,系當事人另行增加一種清償債務的履行方式。若債務人未實際履行抵債協議,雙方之間的舊債務并未消滅。若新債務屆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債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務;而且該請求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債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為前提。
二?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權利范圍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導致的損失。最高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56號
裁判理由:承包人訴訟請求中所主張的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停窩工損失和材料價差損失,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行使范圍,承包人請求對上述兩部分款項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通用條款中約定的索賠程序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最高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56號。
裁判理由:根據合同通用條款第53條約定,如果承包人根據合同條款中任何條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賠時,其應該在該索賠事件首次發生的21天之內將其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工程師,并抄送業主;監理工程師在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確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賠款額。對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窩工期間的確定部分造價為6778661.54元,經查明,中鐵公司已經按照索賠程序提出了索賠,且該索賠已經經過監理簽字予以確認,故中鐵公司的該索賠符合上述合同通用條款第53條的約定,一審法院判決瑞訊公司賠償中鐵公司此部分確定款項的損失,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四、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如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發包人的違約,因不平衡報價導致按合同約定結算將使得承包人利益明顯失衡的,參照定額標準據實結算。最高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69號
裁判理由:在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采用按約定建筑面積量價合一計取固定總價,合同總價款約定68345700元。本案的計價方式,貫穿了工程地下部分、結構施工和安裝裝修三個階段,即三個形象進度的綜合平衡的報價原則。而當前建筑行業普遍存在著不平衡報價的現實,作為發包方的隆豪公司單方違約解除合同,如仍以合同約定的1860元/m2作為已完工程價款的計價單價,對方升公司明顯不公平。合同解除時,雙方原約定的工程價款計價方法已無法適用,只能通過工程造價鑒定部門進行鑒定的方式確定。
五、在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工程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的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最高法院(2012)民提字第205號
裁判理由: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及其立法宗旨,法律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目的在于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設項目中出現違規行為。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之間關于案涉工程款的結算,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本案訴爭工程款的結算,與法律規定的國家審計的主體、范圍、效力等,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問題,即無論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須經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均不能認為,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可以成為確定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結算的當然依據。
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認為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已經同意接受國家機關的審計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介入。因此,重慶建工集團所持分包合同約定了以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六、在當事人提供的三份合同無法辨別真偽的情況下,不能確認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的真實意思,均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應以市場價作為合同履行的依據。最高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號
裁判理由:本案所涉鋼結構工程與傳統建筑工程相比屬于較新型建設工程,工程定額與傳統建筑工程定額相比還不夠完備,按照鋼結構工程造價鑒定的慣例,以市場價鑒定的結論更接近造價成本,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屬于政府定價,因此,以市場價作為合同履行的依據不僅更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雙方當事人更公平。
七、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應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及相關工程驗收標準,工程實際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江蘇高院(2010)蘇民終字第0188號
裁判理由:屋面廣泛性滲漏屬客觀存在并已經法院確認的事實,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及其他任何書面證明均不能對該客觀事實形成有效對抗,故南通二建根據驗收合格抗辯屋面廣泛性滲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而認為其只應承擔保修責任而不應重作的問題,同樣不能成立。因為該條例是管理性規范,而本案屋面滲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已對恒森公司形成僅保修無法救濟的損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據為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該條例,根據法律位階關系,該條例在本案中只作參考。本案中屋面滲漏質量問題的賠償責任應按誰造成、誰承擔的原則處理,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的。
八、合作開發房地產的企業一方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的另一方對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的,并不當然成立。[(2007)民一終遼第39號]
裁判理由:首先,本案訟爭的法律關系是施工合同糾紛,而不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本案施工合同的當事人為寶玉集團、寶玉公司與渤海公司,寶玉集團、寶玉公司為發包人,渤海公司為承包人。施工合同只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即對寶玉集團、寶玉公司和渤海公司發生法律效力,對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不發生法律效力。金世紀公司與寶玉集團之間存在合作開發房地產關系,不是施工合同當事人,不應A對施工合同承擔合同義務。
其次,債權屬于相對權,相對性是債權的基礎。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只能對特定的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即使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也不能依據債權的效力向第三人請求排除妨害,債權在性質上屬于對人權。
再次,《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第二款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特定的”含義就是講只有合同當事人才受合同權利義務內容的約束。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基礎是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
本案渤海公司主張金世紀公司就寶玉集團、寶玉公司償還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因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特定的”債的關系,突破合同相對性也沒有法律依據,渤海公司主張金世紀公司對還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
此次收集公報案例共十四份,筆者將其中部分有參考價值的案例予以整理,并將裁決觀點及判決的理由列出,希望對實務工作者有所裨益。
來源:汪倫律師的法律博客、民事法律參考
目前的建設工程市場環境下,施工單位在合同談判、簽訂階段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律師熬夜修改的合同條款多數時候無法派上用場,最后只能建議顧問單位對合同風險進行項目交底,同款轉嫁給下游分包、分供商。 本文筆者重點從工期、索賠、結算、優先受償權四個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無效后工程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如何結算工程價款是實務中的常見疑問尤其是能否依據施工人的資質等級結算工程價款或者能否折價補償等具體實務問題值得探討本期文章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無效后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為基礎整理相關裁判規則...
導讀:春節后是勞動糾紛案件的易發期,今天小編摘編了《最高人民法院勞動案例指導與參考》書中的勞動糾紛案件裁判規則21條,并根據案由進行了歸類。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案例指導與參考》、法信勞動合同糾紛1.勞動者被績效考評為末等,用人單位不能...
來源:微信公號法信(ID:Legal_Information),轉載請注明今天法信干貨小哥繼續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案例指導與參考》一書中摘編有關公司糾紛案件裁判規則30條,并根據案由進行了歸類,希望為法律人辦理相關案件提供參考。▌股東資格確...
裁判規則1.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范圍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瑞訊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
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救濟途徑,只有屬于法定再審事由的問題,當事人在法定再審期限內申請再審的,法院才能依法決定再審,故有必要了解哪些問題不屬于法定再審事由;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文書,筆者總結了5類...
在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中,因辦證流程、工程施工延誤等影響,逾期竣工的情況偶有發生。當工程逾期竣工時,就會引起違約糾紛。此時公司作為發包人,可基于施工合同約定的條款,向承包人主張工期逾期違約金減少損失。 但通...
案情簡介北京城建工程總承包部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宏利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就案涉的三個工程項目施工投標合作事項作出約定:宏利公司向北京城建提交招標文件及相關信息,并協助北京城建參與投標;北京城建在中標后組建項目部對項目實施全面管理,同時...
1引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
一、問題介紹合同無效是建筑工程領域一個十分常見的問題,比如依法須公開招標而競爭性談判的、承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等,都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后,將產生諸如返還財產、折價補償以及賠償損失等法律后果,并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