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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兩層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機關(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等)原則上不得制訂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規范;二是適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得擅自將法律規范溯及適用。
法不溯級既往的原因: 第一,人道考慮,你規定法律能夠溯及既往的話這是違反人性的,我今天只能按照你今天的法律來進行,我不清楚你明天會制定什么法律,而且你明天制定的法律用以反攻倒算,適用于我今天的行為,這個從人性、人道上來說,我是沒法做得到的,強人所難,這是一條。 第二,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從法理上來說主要是要限制政府權力的擴張和濫用,是要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權利的實現,如果法律能夠溯及既往的話,明天的政府會對今天政府的行為發生影響,這個政府權力的擴張肯定是很顯然的,所以這是第二個方面。
那么為什么又要規定有限的溯及既往呢?像我們國家刑法上規定的從舊兼從輕,這里也是一個法律依據在哪里的問題,也是有利公民溯及、有利當事人的溯及,所以很明確的。 但是不溯級既往有時并不合適,還是有特別情況的,這種特別情況就是"法溯及既往"了.。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條法律原則.
我國國家立法法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我國立法法已經明確的問題,就是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溯及既往,就是說一個法律對于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沒有法律效力。
“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兩層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機關(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等)原則上不得制訂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規范;二是適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得擅自將法律規范溯及適用。
“法不溯及既往”,要求國家應充分保障公民的信賴利益,也就是要求國家不得對已完結的事實重新作出對公民不利的法律評價,這是對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約束,具有憲法原則的性質。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立法法》第八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因此,理論上說,行政法有溯及既往的可能。不過成立的條件,除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還要有明確的“特別規定”。比如刑法第12條第1款的規定。
行政法沒有行政法法典,也就沒有統一規定過溯及力的問題,所以要判斷某些規范性文件的溯及力,要看該法規是否有溯及力條款。否則,即使對相對人有利,也不能適用新規定。當然,行政機關自愿適用新規定的除外,權當其自由裁量了。
所以本處罰很難適用新法。只能申訴下,希望能夠對你有所照顧。
以上屬個人看法。
一,“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兩層意思. 1,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機關(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等)原則上不得制訂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規范; 2,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主義的派生原則。
(2)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受刑罰處罰及刑罰的輕重,只能以行為當時所施行的成文法律來確定; (3)行為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實施行為之后,法律有變更的,即使變更后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也不能加以處罰。 二,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 也就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1,特別規定是根據某種特殊情況和需要規定的調整某種特殊問題的法律規范。 2,一般規定是為調整某類社會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范。
如合同法調整所有的民事合同關系,合同法的規定就是一般規定。除合同法對合同有規定外,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等法律分別對海上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作了規定。
相對于合同法的規定來說,這些規定都是特別規定。 3,確立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規則,是因為特別規定是在考慮具體社會關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點,所以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如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等根據海上運輸、鐵路運輸和航空運輸的特點,對海上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如果與合同法不一致,在選擇適用的法律時,應當優先適用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
我國國家立法法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已經是我國立法法已經明確的問題,就是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溯及既往,就是說一個法律對于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沒有法律效力。
“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兩層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機關(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等)原則上不得制訂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規范;二是適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不得擅自將法律規范溯及適用。“法不溯及既往”,要求國家應充分保障公民的信賴利益,也就是要求國家不得對已完結的事實重新作出對公民不利的法律評價,這是對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約束,具有憲法原則的性質。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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