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最根本的物質基礎,然而生活中有許多農民認為土地是自己的,自己可以在土地上想怎么弄就怎么弄,于是,近幾年我們看到不少城市周邊的農民在自家地皮上建起了大棚,弄起了休閑農莊等。
雖然這是致富的一種方式,但對于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來說,他們可能并不知道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雷區。
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開展涉農檢察工作的主要情況,并發布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
此次發布的案例包括:劉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王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等典型案例。其中,劉某非法占用農地建設大棚房案件頗具代表性和警示意義。
2016年3月,劉某經人介紹以人民幣1000萬元的價格與北京某種植專業合作社法定人商定,受讓延慶區某村蔬菜大棚377畝集體土地使用權。
其間,劉某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以合作社的名義組織人員對蔬菜大棚園區進行非農建設改造,并將園區命名為“紫薇莊園”。
此后,劉某先后在園區內建設魚池、假山、規劃外道路等設施,同時將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裝鋼架,每個大棚門口鋪設透水磚路面,外壘花墻。并共建設“大棚房”260余套對外出租。
經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延慶分局組織測繪鑒定,該項目占用耕地28.75畝,其中含永久基本農田22.84畝,造成耕地種植條件被破壞。
截至2017年4月,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延慶區延慶鎮人民政府先后對該項目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均未得到執行。2017年5月,延慶區延慶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將上述違法建設強制拆除。
經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追訴,2018年10月16日,劉強被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非法占用農用地案是近年來涉農領域常見多發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檢察機關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提起公訴10897件13824人。
雖然違法占用土地的情況并不少,但是該案件也警示人們,低價購買所謂的“大棚溫室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切不可貪一時小便宜,既助長了違法行為,又使自己的資金有去無回。
案件中的劉某,大規模的改建行為很顯然嚴重違法了相關法律法規。
近幾年,我國為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在今年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進一步確立了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由原來的“基本農田”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從這條也規定中我們也看到了國家最嚴格保護耕地的法律態度。
那么哪些行為會觸碰到法律“紅線”涉嫌非法占用農地呢?
1、未經批準占用農地
所謂的未經批準占用農地指的就是未批國家相關機關審理,未向市、縣級人民政府報批,擅自占用農用地的。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也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2、超越審批數量占用土地
超越審批數量占用土地即我們生活中所說的少批多占,其中一部分土地的占用是經過合法批準,一部分土地的占用是未經批準;
關于這種違法占地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第七十八條規定,“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3、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
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準手續而占用土地。
違法占用耕地會被追究什么責任呢?
《刑法》第342條對此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1、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此次最高檢公布的這些涉農的案例告訴我們,一定要繃緊法律的紅線,嚴格遵守刑法、土地管理法等各類法律規定,千萬別在農業建設、非農改造時,觸碰耕地保護的雷區,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治。
最后律師要提醒大家,農民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此類的事情,或是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遇到違法占用土地的情況,可及時的咨詢專業律師。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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