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于海明正當防衛案入選其中。
文章以四個案例結合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的答記者問,向外界清晰傳達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界限在哪里。
最高檢下發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分別是
? 陳某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5號)
?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檢例第46號)
? 于海明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7號)
? 侯秋雨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8號)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說——
近幾年,正當防衛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起因雖是孤立個案,但卻反映了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的普遍訴求。對此,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回應群眾關切,是當前司法機關一項突出和緊迫的任務。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檢察機關提供司法辦案參考。
最高檢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后果和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根據媒體報道,最高檢長文的重點內容包括:
1.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以最常見的醫患糾紛為例。
假設醫生A因為醫療糾紛被患者家屬B騷擾,B在騷擾中提到要傷害A,A認為這種威脅是實際存在而非空穴來風,所以A在工作期間隨身攜帶刀具或者棍棒之類的硬物,后來B真的兌現威脅,對A進行人身傷害,這時A拿出隨身攜帶的武器將B擊傷甚至擊斃。
這種情況下在以往極大概率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而最高檢在本篇長文中表達的意見是,A的做法本身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只要B確實存在“行兇”的事實,則A也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2.別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一方的傷勢明顯輕于加害一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無辜路人B,B奪下刀子對A連捅三刀致其當場死亡。以往會被認定防衛過當。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對等,哪怕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認定正當防衛。
不過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A只是給你兩個飛腿,你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個對穿還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采用什么級別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級別的暴力,這一點很關鍵。
3.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
這個案例很經典,就是不久前發生的江蘇昆山“社會我龍哥”被于海明奪刀砍死案。
當時“社會我龍哥”拿著刀舞舞喳喳的威脅要砍于海明,由于平時疏于訓練刀法,導致家伙意外失手落地,于海明眼疾手快把龍哥丟棄的刀撿起砍回去,龍哥撒腿就跑,奈何酒色掏虛了身子,被于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亂刀擊殺。
警方最初認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龍哥已經失去了繼續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衛過當嫌疑,但在檢方的幫助下于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理由就是于海明認為龍哥跑回車里沒準還要拿槍換炮,所以追上去砍的幾刀是因為自覺不安全,屬于正當防衛。
這個案例的正面意義在于,今后正當防衛的時長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兇者遠離現場或完全不能對受害者構成威脅,正當防衛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兇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兇進行防衛。
舉例說明,江湖大哥A拿著砍山刀堵在門口威脅B,說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并且拿刀子在B的面前比比劃劃,甚至用刀背觸碰了B敏感的肌膚,也許這時候江湖大哥A只是想嚇唬嚇唬B,并沒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B直接奪下江湖大哥A的刀把A砍翻,這極有可能被認為防衛過當或者是故意傷害。
但今后這就是正當防衛,因為B處在實質性的人身傷害威脅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實目的就可以實施防衛。
在長文末尾,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指出,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但中國關于正當防衛的立法其實已經比較完整,所以在實踐中需要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孫謙認為,激活防衛制度可以警示惡意滋事者,讓公民敢于行使正當防衛權,保證公民面對兇殘暴徒時無需畏手畏腳。
不過副檢察長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當防衛權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發生社會矛盾時濫用武力不是正當防衛。
來源:檢察日報、人民公安報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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