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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主要有以下幾部涉及調整國際貨運代理法律關系的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
這兩部法規,對代理及合同問題做了專門規定,這些規定與貨代經營休戚相關,對規范國際貨運代理行業行為起著重要的作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該法的規定也涉及到對貨運代理業的調整。當國際貨運代理人充當契約承運人時,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其行為直接受到《海商法》的調整。
以上三部法律與貨代經營的關系最為緊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簡稱《外貿法》,1994頒布,2004重新施行),《外貿法》作為我國對外貿易領域的基本法,是其他相關法規和條例的立法基礎,貨代經營作為我國涉外經貿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必然要受其規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該法是我國對涉外海事案件立案、判決和執行的法律依據,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已將有關貨運代理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列為海事法院管轄范圍。所以,對貨代經營也有緊密的影響
這個細說來就比較多了,撿幾個個人認為比較重要的跟你說下。
行業規則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
海運方面重點看的是兩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也就是傳說中的海牙規則)。其他的例如《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次要。
空運方面重點也是三個,《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以及:《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也就是華沙公約)。以及IATA的一些規定,如《IATA危險品法規》這些很重要。
其他類似中國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航空法等可看可不看。而且這些條例在實際中也不見得有用。
鐵路和多式聯運我接觸的不多,就不說了。
特別強調要多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PC600,這個雖然是外貿上必須的,但是做國際貨運也要熟悉,以免出現不必要的問題。
這個細說來就比較多了,撿幾個個人認為比較重要的跟你說下。
行業規則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海運方面重點看的是兩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也就是傳說中的海牙規則)。其他的例如《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次要。
空運方面重點也是三個,《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以及:《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也就是華沙公約)。以及IATA的一些規定,如《IATA危險品法規》這些很重要。
其他類似中國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航空法等可看可不看。而且這些條例在實際中也不見得有用。
鐵路和多式聯運我接觸的不多,就不說了。特別強調要多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PC600,這個雖然是外貿上必須的,但是做國際貨運也要熟悉,以免出現不必要的問題。
1990年7月13日對外經濟貿易部頒布的《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業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是介于貨主與承運人之間的中間人,是接受貨主或承運人委托,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
1995年6月6日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則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還規定“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由于世界絕多數國家都允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接受承運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我國有關公路、鐵路、水上(國際海上運輸除外)、航空運輸和多式聯運的法規和規章,也都允許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代理承運人承攬貨物,辦理相關運輸手續,事實上我國許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也都取得了經營國際鐵路運輸、國際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資格,參照世界各國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的完整定義應當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承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企業。
盡管世界各國因貨運代理業的歷史發展、管理體制和法律文化等的不同,對于貨運代理人的稱謂、定義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認為貨運代理人是受運輸關系人的委托,為了運輸關系人的利益,安排貨物的運輸,提供貨物的交運、拼裝、接卸、交付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并收取相應報酬的人。其本身不是運輸關系的實際當事人,而是運輸關系實際當事人的代理人。
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貨運代理業務中涉及的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一、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簡稱“我國《民用航空法》”)二、198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三、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四、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五、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倉庫保管合同實施細則》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一、貨運代理備案制代替審批制1、國務院于2004年取消了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除貨運代理設立無須商務部審批外,《貨代管理規定》的大部分內容仍然是有效的。
2、作為過渡階段,2005年3月2日,商務部以2005年第9號部長令發布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3、2005年3月23日商務部辦公廳專門發出《關于委托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組織實施貨代企業業務備案有關事宜的通知》,委托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具體組織實施貨運代理企業業務備案工作。 4、我國目前貨運代理的管理體制實行的是商務部門為主,其他相關部門依職權參與管理,政府主管部門行政管理和行業協會自律并重的貨運代理行業管理體制。
5、貨運代理企業每年3月底前向注冊地貨運代理行業中介組織或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年業務經營情況。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備案范圍(一)需要備案的貨運代理企業范圍目前我國僅對全部由國內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貨運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登記注冊后的備案制度,對于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設立仍然實行審批制度。
(二)貨運代理企業的備案項目范圍1、貨運代理企業設立、變更以后,應當填寫《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1)對該表所列項目信息進行備案。2、貨運代理企業分支機構設立、變更以后,應當填寫《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2)對該表所列項目信息進行備案。
3、貨運代理企業或其分支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填寫《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業務備案表》(3)對其上年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備案。 以上是我對于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結合我國相關主管部門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實施行政管理時出臺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具體業務時所遵循的相關法律規定,在起草、修改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時,應當注意參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際公約的規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3、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4、國際公約:《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
對于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在中國國內法沒有規定時,則可以參考《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制作。 以上是我對于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 第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于1995年6月6日國務院批準,現予以發布施行。
部長 吳儀
1995年6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為,保障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第三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的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在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促進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合理布局;
(二)保護公平競爭,促進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服務質量的提高。
第六條 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接受有關行業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監督管理。
(1)水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水路運輸方式包括國際海上運輸、沿海和內河運輸,適用的國內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運輸合同分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運輸規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則及實施細則》和《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修改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即海牙--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及《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等。
(2)陸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陸路運輸方式有鐵路和公路運輸,陸路運輸對貨物在大陸內的流通起著重要作用,鐵路和公路運輸又有自己的運行特點。公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國際公路車輛運輸公約》。
鐵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
(3) 航空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航空貨物運輸方面國內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適用的國際公約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
(4) 多式聯運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我國有關多式聯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中對多式聯運作出的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國際商會制定的《聯運單證統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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