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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水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水路運輸方式包括國際海上運輸、沿海和內河運輸,適用的國內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運輸合同分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運輸規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則及實施細則》和《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修改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即海牙--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及《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等。 (2)陸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陸路運輸方式有鐵路和公路運輸,陸路運輸對貨物在大陸內的流通起著重要作用,鐵路和公路運輸又有自己的運行特點。公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國際公路車輛運輸公約》。 鐵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 (3) 航空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航空貨物運輸方面國內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適用的國際公約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 (4) 多式聯運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我國有關多式聯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中對多式聯運作出的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國際商會制定的《聯運單證統一規則》。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
法律之所以規定被扣押的財產不能再用于抵押,是為了保護債權 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抵押人在進行抵押時,應該遵從這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被依法扣押的貨物,在該貨物的所有者尚未能處理好與該扣押貨物有關的問題時,受償人或者有權利處理該扣押貨物的人可 依法對該批貨物主張權利。此時,如果將該扣押中的貨物進行抵押, 那么就不能夠保證抵押權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
因此,我們 在從事借貸活動時一定要注意被抵押貨物的現實狀態,以免利益受損。
一、綜合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二、專業法規: 1、聯運: 《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 2、集裝箱: 《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3、鐵路: 《鐵路貨物運輸規程》 4、公路: 《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5、水路: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 6、港口: 《港口貨物作業規則》 7、海運: 《國際海運條例》 8、航空: 《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 9、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10、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 11、倉儲: 《商業倉庫管理辦法》 12、船舶: 13、消防: 14、危險品: 15、保險: 16、包裝: 17、信息 三、國際公約 1、1973年多式聯運單證統一規則; 2、國際鐵路聯運規程; 3、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4、關于統一提單的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5、國際道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押人就可以處置。
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水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水路運輸方式包括國際海上運輸、沿海和內河運輸,適用的國內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運輸合同分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運輸規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則及實施細則》和《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修改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即海牙--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及《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等。
(2)陸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陸路運輸方式有鐵路和公路運輸,陸路運輸對貨物在大陸內的流通起著重要作用,鐵路和公路運輸又有自己的運行特點。公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國際公路車輛運輸公約》。
鐵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
(3) 航空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航空貨物運輸方面國內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適用的國際公約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
(4) 多式聯運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我國有關多式聯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中對多式聯運作出的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國際商會制定的《聯運單證統一規則》。
內容簡介《物流法律法規》是“中等職業教育物流專業規劃教材”之一。本書從當前我國物流業現狀出發,結合中等職業教育注重實踐和技能的特點,遵循“根植實踐,適度超前”的原則,按照國內外物流操作中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等有關規定,分別對物流活動中涉及的合同、與物流過程密切關聯的貨物買賣過程、物流過程中直接包括的運輸、倉儲、配送、裝卸、搬運、流通加工、包裝、口岸管理等各個環節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介紹。本書適合作為中等職業學校物流管理、電子商務等專業的教材和物流培訓機構用書,也可作為企業相關專業人員的參考書。
法律規定以下幾種財產不可用于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假若土地上有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擔保法》第3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但是,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也可抵押; 4)學校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解決運輸糾紛的方法一般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四種形式。
(1)協商。協商是爭議雙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法律政策和合同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協議,以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這是一種有效解決糾紛的方法。它有利于迅速平息爭議,有利于問題的迅速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第三者主持,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參加,通過調解,達成某種協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調解的程序是:由爭議一方向相關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書及相應的證明材料;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法律規定即可受理;調解主持人通過與雙方交談,弄清事實,核實證據,分清是非,判明責任,提出調解方案。經過調解,爭議雙方同意調解人提出的調解方案,由主持調解部門制作調解協議書。
(3)仲裁。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較為理想的方式,具有專家裁處、自由、方便、靈活、快捷等特點,而且費用相對低廉。仲裁規則對糾紛雙方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只要仲裁符合規則,該項仲裁就是終局性的。目前,我國對仲裁進行規范的法律是1995年的《仲裁法》。
糾紛雙方在兩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物流運輸糾紛:第一,在訂立的合同中已經選擇了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第二,在糾紛發生后一致同意采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糾紛。
(4)訴訟。在物流運輸糾紛發生以后,如果合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或雙方未對糾紛的解決方法進行約定,則應該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由一方或雙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然后由法院作出判決。一方或雙方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進行上訴、申訴的等。
運輸、倉儲、裝卸、配送等環節構成了物流系統,隨著現代化水平的提高,物流業從傳統的倉儲、運輸等功能性環節朝著系統化、綜合化的方向發展,以整體經濟效益為追求目標,其受到交通、內貿、外貿等部門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當前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現狀分析 從法律的效力來看,我們可以將當前的物流法律分為三種:首先是由國家制定的現行物流法律,或者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鐵路法、海商法等;其次是涉及到物流的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貨運合同的實施細則、或者是航道管理條例及海港管理的暫行條例、公路的管理辦法等等,還有就是聯合運輸問題的暫行規定等,總之,與公路、海港、航道相關的管理條例均屬于行政法規;最后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與物流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對貨物搬運的規定,對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規定、鐵路運輸管理辦法等等,這些都屬于我國的物流法律。 從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現狀來看,其彌補了過去的“法律空白”,大大提升了法律的效率,對物流業的高速有序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功效。
二、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 盡管近年來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不斷完善,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其仍需要不斷地調整,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其主要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一)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從我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來看,其主要是來自傳統的經濟環境下產生的法律,其在那種形勢下產生,與當時的環境相適應,推進了當時的物流業發展,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科技的進步,傳統的法律明顯已經無法滿足今天物流系統發展的需求,一些法律出現交叉,一些新興的行業也缺少與之對應的法律,無法滿足物流行業的發展需求,更無法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求,因此,非常有必要對傳統的物流法律進行修訂、補充甚至是廢除。從技術上來看,我國的物流法律技術性較差,缺乏對實踐的指導意義,在宏觀調控與微觀約束力上力度不夠。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 1.流通基本法亟待建立 當前,我國的物流法律仍分屬于不同的法律部分,缺乏自己獨立的體系,沒有基本的保障,物流的法律法規分布在各類的法律淵源中,對物流的相關行為約束力不夠,因此,必須要建立健全物流基本法,奠定堅實的基礎。 2.市場的準入機制不夠健全 從西方的物流系統管理經驗來看,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必須要依賴標準的制定及實施,要想進入到這個行業需要具備什么條件,也就說必須要有完善的準入機制,這是物流發展的基礎。
建立健全物流市場的準入機制,加強管理,改善行業的整體水平。 (三)層次不夠,效力不足 從當前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現狀來看,其主要是由中央的部委、地方部門進行制定的,相較之下,其規范性較差,沒有法律的制約作用,其主要以條例、法規、辦法及規定的形式出現。
從其內容來看,部分內容與國際慣例相違背,實際的管理匯總運用難度較大,無法產生法律效力,在法律糾紛中其一般只可作為參照性依據存在,沒有實際的效力,調整主體間的關系功效較差,制約作用不夠明顯。 三、改進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對策 從上文的分析中,對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發展情況有了初步的認識,因此,必須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改進我國物流相關法律法規,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的體系 首先,增強與市場的適應性。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物流體系建立與健全迫在眉睫,從過去的發展歷史及客觀環境來看,我國要建立健全物流法律法規體系,關鍵是確立主體資格,建立物流主體法,做到權責分明,同時必須要明確規定行業的準入機制,制定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同時要加強行業的行為規范,制定與之對應的行為法,對物流主體所從事的行為進行有效規范,這是行業發展的必然要求;另外要加強國家與物流主體間的調控的宏觀調控法,使其與市場發展相一致;最后是保障國家、物流主體及勞動者與消費者的權益的保障法。只有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完善,行業才能健康的發展。
其次,建立行業的技術規范及市場準入標準。隨著電子信息行業的發展,各行各業開始應用其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但是從物流業的發展形勢來看,其還沒有建立完整的物流電子認證體系,而且電子簽名出臺仍顯落后,這對其長遠發展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建立物流行業的準入標準,提升技術水平,改善行業的整體素質。
(二)提高物流法律法規的層次水平 從法律的構建到實施,其有自己的目標,而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是為了完善相關法律,補充缺失,改進不足,實現各行業間的法律溝通,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流法。提升物流行為的規范性,同時也提高物流的運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規 中國地大物博,地域差別較大,因此其物流發展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就要求在建立物流法律的時候考慮到當地的具體環境,近期內建立健全全國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根據自身的基礎與條件,制定出符合當地物流發展的法律。同時,要考慮到物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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