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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二、專業法規:
1、聯運:
《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
2、集裝箱:
《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
3、鐵路:
《鐵路貨物運輸規程》
4、公路:
《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5、水路: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
6、港口:
《港口貨物作業規則》
7、海運:
《國際海運條例》
8、航空:
《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
9、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10、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
11、倉儲:
《商業倉庫管理辦法》
12、船舶:
13、消防:
14、危險品:
15、保險:
16、包裝:
17、信息
三、國際公約
1、1973年多式聯運單證統一規則;
2、國際鐵路聯運規程;
3、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4、關于統一提單的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5、國際道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1)水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水路運輸方式包括國際海上運輸、沿海和內河運輸,適用的國內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運輸合同分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運輸規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則及實施細則》和《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修改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即海牙--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及《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等。
(2)陸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陸路運輸方式有鐵路和公路運輸,陸路運輸對貨物在大陸內的流通起著重要作用,鐵路和公路運輸又有自己的運行特點。公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國際公路車輛運輸公約》。
鐵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
(3) 航空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航空貨物運輸方面國內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適用的國際公約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
(4) 多式聯運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我國有關多式聯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中對多式聯運作出的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國際商會制定的《聯運單證統一規則》。
物流行為法律制度 物流行為包括運輸、儲存、包裝、裝卸搬運、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傳遞等服務行為,在法律上屬于民商事行為性質。
物流行為法律制度就是調整各種物流經營主體之間因各種物流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物流行為方面,我國已經頒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這些法律雖然不是直接針對物流業制定的,但卻是物流行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基礎。
民商事的這些基本規范各種物流行為關系當然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就物流行為各個環節的具體立法而言,運輸和包裝環節的立法相對來說較為完善,層次也較豐富,規定得也較為詳盡一些,而其它環節的立法比較欠缺。
下面針對物流各個環節立法進行述評: 關于采購與銷售立法。采購與銷售是現代物流系統中兩個重要的環節,采購是物流的開始環節,而銷售則是物流的最后環節。
其實不管是采購還是銷售,在各市場主體之間都存在一個買賣(或購銷)法律關系。而這種買賣(或購銷)法律關系又通常是在買方與賣方之間通過達成口頭或書面的買賣合同(或購銷合同)來加以實現。
我國《合同法》第九章專門對買賣合同作了規定,這是我國在采購與銷售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當然,采購和銷售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實現,如集團采購、招投標和拍賣等。
對團購和批發,其實只是在某一個采購或銷售環節中,實現商品的集合和主體的集合,從而形成價格優勢或貨品的價格優惠,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行為規范。關于倉儲立法。
倉儲是現代物流的核心環節。在倉儲活動中,首要任務是建立物流倉庫及相關設施或設備。
在物流實踐中,物流倉庫及相關設施可以通過自建或租賃取得,如果租賃取得,其實質是一種租賃合同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3章專門對租賃合同行為作了規定。
對于倉儲和保管,我國《合同法》也有專章規定。 關于流通加工立法。
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從生產地到使用地的過程中,根據運輸、銷售或消費使用的需要而進行的包裝、分割、計量、分揀、刷標志、組裝等簡單作業的總稱。流通加工可以由物流業者自己完成,也可以通過簽訂承攬合同,將部分或整個工作外包出去,由別的企業或個人完成。
我國《合同法》也有專章對承攬合同進行規定。對流通加工中的包裝環節,我國頒布的單行法規或行政規章主要有:《危險和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藥品包裝、標簽規范細則(暫行)》、《藥品包裝管理辦法》、《公路、水路危險貨物包裝基本要求和性能試驗》、《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管理辦法(試行)》等。
關于運輸業立法。運輸是物流業最基本的業務和最重要的環節。
有關運輸,我國已頒布了不少法律法規。我國《合同法》、《公路法》、《鐵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基本法律都對運輸合同、各種運輸責任及賠償等作出規定。
同時,我國也頒布了不少單行法規或行政規章,如《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國際海運條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對各種運輸行為,加以調整。 關于信息立法。
現代物流的發展,與信息技術息息相關。我國針對信息技術的立法目前還嚴重不足。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信息立法的特點主要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還可能涉及到商業秘密保護以及電子商務等。
電子商務立法是當前最復雜的一個問題,主要是要解決電子信息數據傳遞的法律效力。 總的說來,通過對上述各種物流行為立法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物流行為從法律上說其實質是合同行為。
但問題是,發生在物流過程中的合同與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呢?我們認為是有差別的,否則,就沒有必要對這些合同進行專門研究,那么,差別在什么地方呢?物流活動大多數歸結到運輸合同,我們就以運輸合同為例作簡要分析,物流中的運輸合同不單單包括運輸,其內容往往又超出普通運輸合同的范圍,物流運輸合同中如果要求物流企業負責提供某種型號的設備,物流企業就要去采購后再送給客戶,這時,物流企業與客戶的合同就有了買賣合同的特點;或者是物流企業為大型超市搞配送,這里也涉及配送,所以物流中的運輸合同,已遠不是一個普通運輸合同所能涵蓋的。從立法的角度上,也能分析出其間的區別,《合同法》是從交易的角度來制定的,規范的是商流,即重視買賣或交易,而物流不同于商流,更側重于物的流通,是服務,體現的是協作。
那么針對這種特殊的法律關系,有必要從立法上加以規范。
運輸、倉儲、裝卸、配送等環節構成了物流系統,隨著現代化水平的提高,物流業從傳統的倉儲、運輸等功能性環節朝著系統化、綜合化的方向發展,以整體經濟效益為追求目標,其受到交通、內貿、外貿等部門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當前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現狀分析 從法律的效力來看,我們可以將當前的物流法律分為三種:首先是由國家制定的現行物流法律,或者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鐵路法、海商法等;其次是涉及到物流的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貨運合同的實施細則、或者是航道管理條例及海港管理的暫行條例、公路的管理辦法等等,還有就是聯合運輸問題的暫行規定等,總之,與公路、海港、航道相關的管理條例均屬于行政法規;最后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與物流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對貨物搬運的規定,對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規定、鐵路運輸管理辦法等等,這些都屬于我國的物流法律。 從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現狀來看,其彌補了過去的“法律空白”,大大提升了法律的效率,對物流業的高速有序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功效。
二、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 盡管近年來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不斷完善,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其仍需要不斷地調整,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其主要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一)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從我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來看,其主要是來自傳統的經濟環境下產生的法律,其在那種形勢下產生,與當時的環境相適應,推進了當時的物流業發展,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科技的進步,傳統的法律明顯已經無法滿足今天物流系統發展的需求,一些法律出現交叉,一些新興的行業也缺少與之對應的法律,無法滿足物流行業的發展需求,更無法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求,因此,非常有必要對傳統的物流法律進行修訂、補充甚至是廢除。從技術上來看,我國的物流法律技術性較差,缺乏對實踐的指導意義,在宏觀調控與微觀約束力上力度不夠。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 1.流通基本法亟待建立 當前,我國的物流法律仍分屬于不同的法律部分,缺乏自己獨立的體系,沒有基本的保障,物流的法律法規分布在各類的法律淵源中,對物流的相關行為約束力不夠,因此,必須要建立健全物流基本法,奠定堅實的基礎。 2.市場的準入機制不夠健全 從西方的物流系統管理經驗來看,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必須要依賴標準的制定及實施,要想進入到這個行業需要具備什么條件,也就說必須要有完善的準入機制,這是物流發展的基礎。
建立健全物流市場的準入機制,加強管理,改善行業的整體水平。 (三)層次不夠,效力不足 從當前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現狀來看,其主要是由中央的部委、地方部門進行制定的,相較之下,其規范性較差,沒有法律的制約作用,其主要以條例、法規、辦法及規定的形式出現。
從其內容來看,部分內容與國際慣例相違背,實際的管理匯總運用難度較大,無法產生法律效力,在法律糾紛中其一般只可作為參照性依據存在,沒有實際的效力,調整主體間的關系功效較差,制約作用不夠明顯。 三、改進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對策 從上文的分析中,對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發展情況有了初步的認識,因此,必須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改進我國物流相關法律法規,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的體系 首先,增強與市場的適應性。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物流體系建立與健全迫在眉睫,從過去的發展歷史及客觀環境來看,我國要建立健全物流法律法規體系,關鍵是確立主體資格,建立物流主體法,做到權責分明,同時必須要明確規定行業的準入機制,制定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同時要加強行業的行為規范,制定與之對應的行為法,對物流主體所從事的行為進行有效規范,這是行業發展的必然要求;另外要加強國家與物流主體間的調控的宏觀調控法,使其與市場發展相一致;最后是保障國家、物流主體及勞動者與消費者的權益的保障法。只有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完善,行業才能健康的發展。
其次,建立行業的技術規范及市場準入標準。隨著電子信息行業的發展,各行各業開始應用其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但是從物流業的發展形勢來看,其還沒有建立完整的物流電子認證體系,而且電子簽名出臺仍顯落后,這對其長遠發展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建立物流行業的準入標準,提升技術水平,改善行業的整體素質。
(二)提高物流法律法規的層次水平 從法律的構建到實施,其有自己的目標,而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是為了完善相關法律,補充缺失,改進不足,實現各行業間的法律溝通,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流法。提升物流行為的規范性,同時也提高物流的運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規 中國地大物博,地域差別較大,因此其物流發展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就要求在建立物流法律的時候考慮到當地的具體環境,近期內建立健全全國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根據自身的基礎與條件,制定出符合當地物流發展的法律。同時,要考慮到物流發展的區域性。
一.物流服務合同的特點 (1)物流合同是雙務合同 (2)物流合同是有償合同 (3) 物流合同是非要試合同 (4) 物流合同是諾成合同 (5) 物流服務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 (6) 物流服務合同有約束第三者的性質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3)物流企業是具備為物質資料提供流通服務能力的企業法人 六 合同訂立的概念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訂立合同的形勢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方式,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的外在表現。
(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三,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4)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四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和他成立 承諾具備的條件;第一,必須有受要約人作出。
第二,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第三,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
第四,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 五,提單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作用 (1)是合同證明 (2)是貨物收據 (3)是物權憑證 六,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2.保管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也可以是有償合同其有償與否有雙方當事人約定3.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4.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 5.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七,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1.倉儲合同的保管方必須是倉儲經營人2.倉儲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3.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4.倉儲合同中的貨物交付于歸還以倉單為憑證5.倉儲合同所保管的物品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 6.倉儲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八,倉單的效力;(1)提取倉儲物的效力 (2)轉移倉儲物所有權的效力 (3)出質的效 力 一 物流法的概念 物流法是指調整在物流活動中產生的與物流活動有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 物流服務合同的含義 指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其他企業約定,由第三方物流企業為后者進行物流系統的設計,或負責后者整個物流系統的管理和運營,承擔系統運營責任。
而由后者向第三方物流企業支付物流服務費的合同。 三 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 是指由符合法定要求的股東出資組成,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指由法定人數的股東組成,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擁有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財務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五 物流企業的含義 物流企業是指專門與商品有關的各種經營活動,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經營單位。 法律特征;(1)物流企業是專門從事與物質資料流通有關的各種經營活動的組織單位 (2)物流企業是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以獲得利潤和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營利性 組織 七 倉單的概念 是指倉儲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已經收到一定數量的倉儲物,并以此來代表相應的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
八 加工承攬合同的概念 是指當事人一方按他方的特別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約定接受工作成果并付酬金的合同。* 九 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 是指承運人按照約定期限將貨物送到約定地點交給收貨人,托運人按規定或約定支付運輸費的合同。
一,上海某遠洋運輸公司是否應該賠償?為什么?答; 1、上海某遠洋運輸公司應該承擔2個集裝箱電子器材的賠償責任,不承擔散裝木材的賠償責任。2、因為本合同適用中國海商法,中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 中國A公司與意大利B公司1、賠償第一批貨物短重的損失1000美元;答; 1、第一批貨物賣方按時裝運,并取得清潔提單,應初步認定賣方已履行合同,買方收到貨物后,由自身對貨物進行檢驗,而不是由獨立檢驗機構參與檢驗,其貨物短量主張和索賠要求不應支持。2、賣方按時裝運貨物,貨物延遲到港的原因不在賣方,根據CIF條件,貨物風險自越過船舷時轉移賣方,因延遲到港的罰金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3、第二批貨物已經喪失任何使用價值,賣方構成根本違約。應該支持賣方退回,解除這一部分合同,賠償利潤損失的主張。
4、買方要求雙倍返還違約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為合同規定,只有在賣方不交貨時才這樣做,賣方是交貨不符,不是不交貨。三; 、晨達配送中心與流花食品廠 答; 配送經營人采取合適方法履行配送義務 配送人接受配送物并承擔倉儲和保管義務 配送人返還。
運輸、倉儲、裝卸、配送等環節構成了物流系統,隨著現代化水平的提高,物流業從傳統的倉儲、運輸等功能性環節朝著系統化、綜合化的方向發展,以整體經濟效益為追求目標,其受到交通、內貿、外貿等部門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當前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現狀分析 從法律的效力來看,我們可以將當前的物流法律分為三種:首先是由國家制定的現行物流法律,或者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鐵路法、海商法等;其次是涉及到物流的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貨運合同的實施細則、或者是航道管理條例及海港管理的暫行條例、公路的管理辦法等等,還有就是聯合運輸問題的暫行規定等,總之,與公路、海港、航道相關的管理條例均屬于行政法規;最后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與物流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對貨物搬運的規定,對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規定、鐵路運輸管理辦法等等,這些都屬于我國的物流法律。 從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現狀來看,其彌補了過去的“法律空白”,大大提升了法律的效率,對物流業的高速有序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功效。
二、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 盡管近年來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不斷完善,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其仍需要不斷地調整,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其主要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一)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從我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來看,其主要是來自傳統的經濟環境下產生的法律,其在那種形勢下產生,與當時的環境相適應,推進了當時的物流業發展,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科技的進步,傳統的法律明顯已經無法滿足今天物流系統發展的需求,一些法律出現交叉,一些新興的行業也缺少與之對應的法律,無法滿足物流行業的發展需求,更無法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求,因此,非常有必要對傳統的物流法律進行修訂、補充甚至是廢除。從技術上來看,我國的物流法律技術性較差,缺乏對實踐的指導意義,在宏觀調控與微觀約束力上力度不夠。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 1.流通基本法亟待建立 當前,我國的物流法律仍分屬于不同的法律部分,缺乏自己獨立的體系,沒有基本的保障,物流的法律法規分布在各類的法律淵源中,對物流的相關行為約束力不夠,因此,必須要建立健全物流基本法,奠定堅實的基礎。 2.市場的準入機制不夠健全 從西方的物流系統管理經驗來看,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必須要依賴標準的制定及實施,要想進入到這個行業需要具備什么條件,也就說必須要有完善的準入機制,這是物流發展的基礎。
建立健全物流市場的準入機制,加強管理,改善行業的整體水平。 (三)層次不夠,效力不足 從當前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現狀來看,其主要是由中央的部委、地方部門進行制定的,相較之下,其規范性較差,沒有法律的制約作用,其主要以條例、法規、辦法及規定的形式出現。
從其內容來看,部分內容與國際慣例相違背,實際的管理匯總運用難度較大,無法產生法律效力,在法律糾紛中其一般只可作為參照性依據存在,沒有實際的效力,調整主體間的關系功效較差,制約作用不夠明顯。 三、改進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對策 從上文的分析中,對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發展情況有了初步的認識,因此,必須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改進我國物流相關法律法規,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的體系 首先,增強與市場的適應性。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物流體系建立與健全迫在眉睫,從過去的發展歷史及客觀環境來看,我國要建立健全物流法律法規體系,關鍵是確立主體資格,建立物流主體法,做到權責分明,同時必須要明確規定行業的準入機制,制定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同時要加強行業的行為規范,制定與之對應的行為法,對物流主體所從事的行為進行有效規范,這是行業發展的必然要求;另外要加強國家與物流主體間的調控的宏觀調控法,使其與市場發展相一致;最后是保障國家、物流主體及勞動者與消費者的權益的保障法。只有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完善,行業才能健康的發展。
其次,建立行業的技術規范及市場準入標準。隨著電子信息行業的發展,各行各業開始應用其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但是從物流業的發展形勢來看,其還沒有建立完整的物流電子認證體系,而且電子簽名出臺仍顯落后,這對其長遠發展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建立物流行業的準入標準,提升技術水平,改善行業的整體素質。
(二)提高物流法律法規的層次水平 從法律的構建到實施,其有自己的目標,而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是為了完善相關法律,補充缺失,改進不足,實現各行業間的法律溝通,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流法。提升物流行為的規范性,同時也提高物流的運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規 中國地大物博,地域差別較大,因此其物流發展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就要求在建立物流法律的時候考慮到當地的具體環境,近期內建立健全全國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根據自身的基礎與條件,制定出符合當地物流發展的法律。同時,要考慮到物流發。
1.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年4月24日頒布)
2.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3.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4.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5.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6.《郵政業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
7.郵政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8.《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辦理指南》
9.《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規定》
10.《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審核規范》
11.關于進一步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告
12.關于切實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13.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14.郵政業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
15.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2007年11月06日)
至今我國尚未制定關于物流主體的綜合性法律或者法規。
目前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被囊括在綜合性的法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當然也有《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審批管理辦法》、《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商品代理配送行業管理若干規定》、《關于開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政府規章,而這些規定從法律淵源上說都屬于部門規章,效力相對來說較低,不具有跨行業的普遍的效力。
物流行為包括運輸、儲存、包裝、裝卸搬運、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傳遞等服務行為,在法律上屬于民商事行為性質。 在物流行為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頒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這些法律雖然不是直接針對物流業制定的,但卻是物流行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基礎。
民商事的這些基本規范對各種物流行為關系當然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就物流行為各個環節的具體立法而言,運輸和包裝環節的立法相對來說較為完善,層次也較豐富,規定也較為詳盡一些,而其它環節的立法比較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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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物流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1)水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水路運輸方式包括國際海上運輸、沿海和內河運輸,適用的國內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運輸合同分章》、《中華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