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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主要涉及的道路運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貨運車輛最常面臨的風險——超載問題上,根據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出現違反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貨車超載的危害主要有:
1、車輛超限超載嚴重破壞了公路基礎設施。由于超載超限車輛的荷載遠遠超過了公路和橋梁的設計載荷,致使路面損壞、橋梁斷裂,使用年限大大縮短。
2、車輛超限超載,載質量增大而慣性加大,制動距離加長,危險性增大。如果嚴重超載,則會因輪胎負荷過重、變形過大而引起發爆胎、突然偏駛、制動失靈、翻車等事故。另外,超載還會影響車輛的轉向性能,易因轉向失控而導致事故。
3、駕駛人駕駛超限超載的車輛,往往會增加的心理負擔和思想壓力,容易出現操作錯誤,影響行車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4、由于超限超載后的車輛無法達到正常速度行駛,長時間占用車道,直接影響著道路的暢通。
因此,駕駛車輛運載貨物或乘客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的裝載規定,不得超限超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超載還有治嗎?
1、所謂機動車輛掛靠經營,是指個人 (以下簡稱掛靠車主)出資購買車輛,以客貨運輸企業(以下簡稱掛靠單位或掛靠企業)為車主登記人戶,并以其名義進行客貨運輸經營,由掛靠單位提供適于營運的法律條件,如客車經營線路、貨車各種營運手續等,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或有償服務費的經營方式。
2、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并無明文的禁止掛靠貨運車輛;
3、《道路運輸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第八條規定:“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有符合本條列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有符合本條列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交通部在《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對申請從事貨運經營者的條件進行了細化,也沒有規定禁止個人申請貨運經營,只是在第四條中規定:“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
托管的法律關系:
(1)托管雙方當事人是特定的主體。委托方通常是托管企業的所有者,一般指托管企業的開辦單位、主管部門和出資者;受托方一般為生產經營的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與被托管企業的經營有一定的相似之處。
(2)托管企業具有相對獨立性,企業托管后已經改變了原有的經營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財產使用權發生了變化。但是,企業并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企業托管與企業兼并不同,托管企業仍然保留原來的企業名稱和經濟性質;企業托管也不同于企業租賃,即只保留企業財產所有權,不保留原企業職工和獨立核算制度。企業被托管后,托管方與托管企業發生的經濟往來,應屬一般的民事關系,應適用相應的民事法律、法規來調整。對于托管方當事人超越托管權限,侵犯托管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委托方有權予以抵制和拒絕。
依據《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掛靠車輛是指為了交通營運的特殊需要,將購買的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并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
2、掛靠車輛,主要是以掛靠協議的形式來明確掛靠人和被掛靠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依照合同法規定來處理掛靠協議出現糾紛之后的法律運用。
3、掛靠車輛存在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不一致的問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傷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階段,國內法律專家、學者引進了Escrow概念并將它應用到相關立法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全部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這就是典型的 Escrow,在抵押期間,如果抵押人轉讓了抵押物,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就 因此而不復存在,抵押權人必然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全部債權, 而債權尚未到期,抵押人提前清償債權不符合抵押人的利益,特別是如果抵押人并非就是債務人,抵押人不愿代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為此, 法律允許抵押人將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替代提前清償債權,只有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 時,該第三人才將該價款交給抵押權人,當然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這種規定使抵押貸款建造商品房的發展商出售(預售)商品房依法可行。司法部關于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給付債的標的物,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的規定,則是一種公證處作為第三人的Escrow。
Escrow也已逐漸被國內律師界運用,特別是在資產重組、股權轉讓等新的法律服務領域運用得比較多。如A公司為了提高其投資質量,決定清理、出售其部分對外投資,但在轉讓其在C公司的股權時遇到了難題。 C公司系A公司與另一家公司共同批租了一塊土地后成立的項目公司, 因資金緊缺,項目進展緩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房屋建設工程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可以轉讓房地產,因此,該項目還不具備轉讓條件。為使項目開發得以順利進行,我們引進了Escrow,依此設計了操作方案:A公司與接盤人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A公司在C公司的股權轉讓給B 公司,鑒于該項目尚不具備轉讓條件,A公司將其《國有土地使用證》、B公司將受讓款均交由律師事務所(即第三人)保管,合同簽訂后,B 公司即取得實際操作權,當項目具備轉讓條件時,由律師事務所作為A 公司的代理人與B公司共同向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A公 司取得轉讓款,最終實現股權轉讓。
經我們這樣設計,雙方很快達成一致。既保證合同能及時簽署,項目開發得以順利進行,又充分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律師事務所越來越多地充當Escrow中第三人的角色,在買賣合同中發揮作用。具體操作程序為:由買方將貨款交存于律師事務所的專設帳戶,律師事務所即向賣方出具律師公函,告知其貨款已經到位,賣方收到律師公函后按合同約定發貨,并持有效發貨憑證向律師事務所提取貨款。這已成為許多律師事務所的一項新業務,在今天履約信用普遍不高的情形下,該項業務尤其值得推介。
通過上述對Escrow的考察,我們不難看出:Escrow的基本操作模式為: 托管----(有條件)交付。由于漢語中尚沒有一個確定的詞與之相對應, 準確表達其涵義,港臺有些法律人士采用音譯法稱作“艾士庫”或“埃 斯克羅”,雖然我國有關立法使用了“提存”一詞,但筆者認為“提存” 尚不能涵蓋Escrow的全部涵義。在實務中,我們可以回避使用Escrow一 詞或其任何中文譯詞,只須按其基本操作模式設計服務方案。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國內尚無法律約束第三人的情況下,相關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第三人的責任,第三人應謹慎履行其義務,不能因為第三人的原因致使某一方遭受不必要的損失,這也正是一些境外當事人請求政府部門充當第三人的用意所在。
不辦理第三方托管,不能買賣股票。
(1)水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水路運輸方式包括國際海上運輸、沿海和內河運輸,適用的國內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運輸合同分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運輸規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則及實施細則》和《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修改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即海牙--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及《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等。
(2)陸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陸路運輸方式有鐵路和公路運輸,陸路運輸對貨物在大陸內的流通起著重要作用,鐵路和公路運輸又有自己的運行特點。公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國際公路車輛運輸公約》。
鐵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
(3) 航空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航空貨物運輸方面國內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適用的國際公約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
(4) 多式聯運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我國有關多式聯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中對多式聯運作出的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國際商會制定的《聯運單證統一規則》。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12年修正)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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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發[2005]170號 關于發布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 為加快道路貨運車輛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促進道路運輸裝備的現代化,鼓勵節能降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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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 安全監管局工商總局法制辦 (2004年4月30日) 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觀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
徐州市農村公路保護條例 (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制定 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2年12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
1.公路橋梁行業2017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F50-2011)(以下簡稱新《橋規》)是根據《關于下達 2006 年度公路工程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交公路發 [2006]439 號文)的要求,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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