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某聯公司系涉案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其將涉案工程全部違法轉包給其子公司某聯一公司。某聯一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案外人孫某,孫某又將涉案工程1-3號樓的外墻保溫工程轉包給某彩公司,某彩公司又將1號樓的外墻保溫清工工程違法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劉某鵬,劉某鵬雇傭霍某蘭從事具體勞務。某聯一公司與新某聯公司(本案第三人)之間無轉包、分包關系。
劉某江介紹霍某蘭去涉案工地干活。2018年8月10日,霍某蘭到涉案工程的1號樓從事外墻粉刷工作。期間,霍某蘭未佩戴安全帽或安全帶、安全繩等,施工過程中,因其所踩架板突然斷裂,霍某蘭從5樓墜落摔傷。事發后,霍某蘭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霍某蘭雙下肢截癱構成一級傷殘。
案件焦點
各方的責任認定。
法院裁判要旨
濟南市長清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霍某蘭明知在5樓施工作業應佩戴安全帽或安全帶等保護設備但未佩戴,對自身受傷具有一定過錯。綜合本案案情、施工當時的情況以及霍某蘭的傷情,法院酌定由霍某蘭自行承擔20%的責任為宜。
第二,劉某江僅系介紹霍某蘭去涉案工地干活的人員,不是霍某蘭的雇主,亦未參與涉案工程,故霍某蘭受傷與其無關。霍某蘭要求劉某江承擔本案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劉某鵬認可其雇傭霍某蘭從事勞務活動,霍某蘭亦系在從事勞務活動中受傷,故劉某鵬作為雇主,應對霍某蘭的受傷承擔責任。鑒于霍某蘭對自身受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由劉某鵬承擔80%的責任為宜。
第四,某聯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將全部工程違法轉包給某聯一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但該違法分包行為僅在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之間引起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霍某蘭非建設單位,其依照該條法律規定要求某聯公司承擔責任,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某聯一公司具有相應資質,霍某蘭亦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一條規定要求某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綜上,霍某蘭要求某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孫某、劉某鵬均沒有相關施工資質。某聯一公司、某彩公司作為分包方,均應與雇主劉某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案外人孫某在涉案工程中承擔的角色已經查清,霍某蘭在本案中未向孫某主張權利,系對其自身權益的處分,不影響本案的裁判,對孫某的責任本院不作分析。
綜上,劉某鵬應對霍某蘭的傷情承擔80%的賠償責任,某聯一公司、某彩公司均應與劉某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霍某蘭提交的證據,對劉某鵬應賠償霍某蘭的各項損失,法院依法作出認定;同時判決某聯一公司、某彩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某聯一公司,劉某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濟南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提供勞務者僅系提供具體勞務的個人,對于整個工程來說,往往存在多層分包、轉包。在分包、轉包的過程中,違法分包、違法轉包的情況也時常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對在涉案工程中承擔不同角色的轉包人、分包人,是否應該承擔具體的賠償責任,是法院裁判的重點和難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一條雖然均規定了連帶責任的承擔,但是責任承擔指向的對象并不相同。前者指向的是建設單位,旨在明確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分包過程中就建設工程質量對建設單位所應負的責任,背后的立法深意在于建設單位將涉案工程分包給總承包單位系對總承包單位建設能力的信任,故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且在將其他工程部分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應就建設工程質量與分包單位一起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后者指向的是雇員,旨在保證在涉案工程層層分包的情況下,確保雇員在足夠安全的條件完成作業,其背后的立法深意在于只有具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才具有法定的基本的保障雇員人身安全的能力和水平。故在明知對方缺少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仍將涉案工程向其發包,主觀上存在放任損害后果發生的故意,因此應該和雇主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讀懂上述法律規定背后的立法深意,再看本案中各方的責任承擔就簡單明了了。某聯公司將全部工程轉包給某聯一公司,構成違法轉包,但某聯一公司具有相應資質,故該違法分包行為的后果系其應與某聯一公司一起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并不引起某聯公司對霍某蘭受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而某聯一公司將涉案部分工程分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孫某,某彩公司將部分工程承包給沒有相關施工資質的劉某鵬,均應與雇主劉某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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