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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觀點
法官回應
1.用人單位自擔風險的法理依據及相關法律規定
2.勞動者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范圍及方式
勞動者確實存在直接故意情況下,勞動者作為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財產的全部返還賠償義務。在本案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一般考慮到勞動者惡意與犯罪分子或侵權人串通,共同詐騙公司財產。因涉及刑事詐騙犯罪,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情況下民事案件須中止審理。所以勞動者直接參與犯罪活動下一般需要等待刑事偵查結果,認定勞動者存在犯罪行為。實踐中,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是常態。在重大過失情況下,賠償范圍應考慮到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工資收入、損害后果、規章制度相關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等酌情認定。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賠償比例不應超過勞動者工資收入的20%。關于賠償方式,主要有單月扣除工資、直接一次性賠償、保證人擔保等。單月扣除工資方式,系確定勞動者賠償總額后,確定賠償時間,劃分至每月賠償數額,從勞動者月工資中扣除。這種方式既可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又可以彌補用人單位部分損失。直接一次性賠償方式,顧名思義,勞動者一次性賠償用人單位損失。這種方式化解糾紛高效簡潔,可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也有利于用人單位及時獲得賠償。直接一次性賠償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自愿達成的賠償結果,或者是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下選擇的方式。保證人擔保方式,系第三人為勞動者向公司作出保證,可以代為清償賠償款項,亦可以進行信用保證。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勞動者雖然承擔了部分賠償責任,但并不是直接侵權人。所以勞動者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權人予以追償。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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