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其適用的前提應為備案的中標合同合法有效,無效的備案合同并非當然具有比其他無效合同更優先參照適用的效力。
在當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無效的情況下,一般應參照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在無法確定實際履行合同時,可以根據兩份爭議合同之間的差價,結合工程質量、當事人過錯、誠實信用原則等予以合理分配。
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唐山市昌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6期
案號:
(2017)最高法民終175號
合議庭法官:
李琪、謝愛梅、趙風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簡要事實
原告、反訴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訴原告:唐山市昌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在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之前,昌隆公司作為發包方與江蘇一建作為承包方簽訂了《金色和園基坑支護合同》,將金色和園項目基坑支護工程委托江蘇一建施工。合同上未載明簽約時間。
2009年9月28日,江蘇一建、昌隆公司、設計單位及監理單位對案涉工程結構和電氣施工圖紙進行了四方會審。在履行招投標程序之前,江蘇一建已經完成了案涉工程部分樓棟的定位測量、基礎放線、基礎墊層等施工內容。
2009年12月1日,經履行招投標程序,昌隆公司確定江蘇一建為其所開發金色和園住宅工程項目的中標人,并向江蘇一建發出《中標通知書》,昌隆公司招標文件載明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總價方式。
2009年12月8日,雙方當事人簽訂《備案合同》,約定由江蘇一建承包昌隆公司開發的金色和園住宅工程,建筑面積為110998平方米,承包范圍為施工圖紙標識的全部土建、水暖、電氣、電梯、消防、通風等工程的施工安裝;合同價款為131839227.62元,并約定“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總價方式確定”,“除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之外,均包括在合同總價之內”,“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由發包人、承包人及監理單位三方簽證按總價下浮3%進行調整”;專用條款第28.1條約定,“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均應符合國標及設計要求,主要材料及新型材料由發包人認質認價。”該份協議于2009年12月30日在唐山市建設局進行了備案。
2009年12月28日,雙方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該補充協議是對金色和園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有關補充條款進行的明確,作為主合同附件,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協議承包依據是中建北京設計研究院設計的經審查和會審交底后金色和園施工圖紙、作法變更,主要材料認質認價范圍,國家、省市現行的施工驗收規范和相關標準;結算方式:本工程執行河北省2008年定額及相關文件,建筑安裝工程費結算總造價降3%。施工及驗收階段以暫定價作為撥款依據。18層住宅地上部分暫定1200元/平方米,18層以下住宅地上部分暫定1000元/平方米,地下部分(含人防)暫定1625元/平方米。價格調整:本工程材料由甲方認質認價,乙方應提前上報材料計劃,材料進場前由甲方確認材料價格,材料進場后由甲、乙、監理三方共同確認進場數量,價格以甲方的認價單為準。進場材料必須符合現行標準規定及設計要求,價格應經過甲方確認并以下發的新認價單為準,所涉及的材料數量及工程范圍應由甲、乙、監理三方共同確認。施工組織設計費用不進入決算,主體施工模板按大模板和竹膠板計算。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及現場簽證以甲方會簽批復單為準,單項變更總價在壹仟元以內的不計費用,由乙方無條件施工,單項變更費用在壹仟元以上的按08定額作相應增減,主要材料價格以甲方同時期的認價單為準。認價材料的運費、采保費按規定記取(認價中已含運費的除外)。另外還約定了工程款支付、違約責任等內容。
2011年11月30日,江蘇一建所承建的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2012年8月底,江蘇一建向昌隆公司上報了完整的結算報告,昌隆公司已簽收。
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在施工過程中,除基坑支護部分工程款外,昌隆公司已向江蘇一建支付工程款124939155元;基坑支護部分工程款數額為700963.84元,已全部付清,但因基坑支護工程為單獨合同,并不在本案造價審計范圍內,因此該700963.84元亦不計入本案已付款中。
在審理過程中,江蘇一建向一審法院提交案涉工程造價審計申請,一審法院通過司法技術輔助室依法定程序選定鑒定機構為冀誠祥公司。鑒于雙方對于以哪份合同作為審計工程價款的依據存在重大分歧,昌隆公司主張按備案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結算工程款,江蘇一建主張按補充協議約定的可調價計價方式結算工程款,因此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按照雙方主張分別以兩份合同為依據進行審計。冀誠祥公司最終審計結果為:按照備案合同即固定總價合同,鑒定工程總造價為117323856.47元;按照補充協議即可調價合同,鑒定工程總造價為150465810.58元。
2011年7月20日,江蘇一建向昌隆公司及案涉工程監理單位唐山四方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發出工程聯系單,主要內容為請求昌隆公司及監理單位確認因昌隆公司原因導致工程窩工81天,應給予順延工期81天及合理補償。監理單位盧連芳簽認“情況屬實,請甲方與施工單位協商合理解決”,并蓋有監理部印章。
江蘇一建起訴請求:(一)判令昌隆公司給付拖欠工程款43152301元(以司法鑒定確定的數額為準)及遲延支付工程款自竣工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為計算訴訟費,估算約為6040160.69元)。(二)判令昌隆公司賠償停工窩工損失375萬元(以司法鑒定確定的數額為準)。(三)由昌隆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昌隆公司反訴請求:(一)判令江蘇一建賠償超撥工程款的利息128.2萬元;(二)交付工程竣工備案資料;(三)賠償因逾期交付竣工驗收資料造成昌隆公司融資等損失1206.12萬元(1077.92萬元+128.2萬元);(四)賠償因工程質量造成昌隆公司賠償小業主損失22.83萬元;(五)對樓梯間采暖與不采暖走道及住宅間隔墻保溫、采暖管道井主管保溫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規范部分限期進行整改,昌隆公司暫不支付該部分工程款;(六)江蘇一建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理由
結合本案《備案合同》與《補充協議》,從簽訂時間而言,《備案合同》落款時間為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0日在唐山市建設局進行備案;《補充協議》落款時間為2009年12月28日,簽署時間僅僅相隔二十天。
從約定施工范圍而言,《備案合同》約定施工范圍包括施工圖紙標識的全部土建、水暖、電氣、電梯、消防、通風等工程的施工安裝,《補充協議》約定施工范圍包括金色和園項目除土方開挖、通風消防、塑鋼窗、景觀、綠化、車庫管理系統、安防、電梯、換熱站設備、配電室設備、煤氣設施以外所有建筑安裝工程,以及雨污水、小區主環路等市政工程。實際施工范圍與兩份合同約定并非完全一致。
從約定結算價款而言,《備案合同》約定固定價,《補充協議》約定執行河北省2008年定額及相關文件,建筑安裝工程費結算總造價降3%,《補充協議》并約定價格調整、工程材料由甲方認質認價。
綜上分析,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難以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一審判決認為當事人對于實際履行合同并無明確約定,兩份合同內容比如甲方分包、材料認質認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均有所體現,無法判斷實際履行合同并無不當。
在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真實合意并實際履行的合同時,應當結合締約過錯、已完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由各方當事人按過錯程度分擔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無法確定真實合意履行的兩份合同之間的差價作為損失,基于昌隆公司作為依法組織進行招投標的發包方,江蘇一建作為對于招投標法等法律相關規定也應熟知的具有特級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的過錯,結合本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由昌隆公司與江蘇一建按6:4比例分擔損失并無不當。江蘇一建上訴主張應依《補充協議》結算工程價款,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案涉工程價款利息,江蘇一建上訴主張應自2012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一審法院認為,昌隆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并無拖欠工程進度款情形,亦無拖欠工程款的主觀惡意,且雙方對于簽訂兩份無效合同并由此導致工程價款結算爭議發生均有過錯,因此欠付工程款利息自江蘇一建起訴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本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案涉工程于2011年11月30日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案涉兩份合同均被認定無效,一方面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給付時間無法參照合同約定適用,另一方面發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性質為法定孳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發包人后,其已實際控制,有條件對訴爭建設工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權利,故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計付工程價款利息符合當事人利益平衡。江蘇一建公司主張從2012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二)原判昌隆公司支付江蘇一建停窩工損失是否正確。江蘇一建上訴主張應根據其實際發生的人工費、機械臺班費損失支付窩工損失。本院認為,案涉工程2011年7月20日的工程聯系單中,監理單位已經簽章確認確實存在因昌隆公司原因導致江蘇一建窩工81天的事實,但簽證單中并未確定損失數額,也沒有涉及停工損失的計算方法。江蘇一建提供的停窩工損失證據相當一部分是其自己記載、單方提供的工人數量、名單、工資數額、現場機械數量等,昌隆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一審法院鑒于此前雙方在施工過程中也曾發生過8天停窩工,雙方協商的補償數額為7萬元,基本可以反映出停窩工給江蘇一建造成的損失程度,酌定81天停窩工損失為70萬元并無明顯不當。
另外,江蘇一建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預先扣除1972553.25元維修費不當。本院認為,案涉工程鑒定機構在進行現場勘驗時發現樓梯間與不采暖走道及住宅間的隔墻保溫層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且該質量問題并非業主使用造成,而是江蘇一建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圖紙施工所致,因此應由江蘇一建承擔質量責任。一審判決認為昌隆公司要求江蘇一建對存在質量問題部分進行整改并將該部分工程款1972553.25元暫不處理,待江蘇一建整改合格之后雙方另行結算并無不當。
江蘇一建上訴主張改判昌隆公司支付全部欠款之日起15日內向其交付全部施工資料。本院認為,提交竣工驗收資料是施工單位的法定義務,其在特定情況下享有抗辯權并不意味著可以一直不履行交付竣工資料的義務,且江蘇一建在一審庭審中也認可交付資料,故一審判決江蘇一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向內昌隆公司交付全部施工資料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三、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昌隆公司給付江蘇一建欠付的工程款10297320.69元,并自2012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四、駁回江蘇一建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網絡
【摘要】根據無效施工合同簽訂的補充協議的效力,對于其性質,不能僅僅根據協議的名稱進行確定,更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設立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并以此確定補充協議的效力。也即,施工合同無效,若補充協議是對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內容進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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