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6年秋,騎自行車的韓某與駕駛機動車的曹某在揚州市連運路某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兩車受損,韓某受傷,曹某棄車離開現場,交警部門認定曹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韓某將曹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保險公司辯稱,根據其與曹某簽訂的商業三者險的合同約定,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棄車離開現場,保險公司可拒賠商業險。
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保險人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適用于所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本案中,保險合同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的義務作為免除賠償責任的條款納入保險合同,對此,保險公司應盡到提示義務。所謂提示,要求不僅通過字體、符號等特別標識對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作出提醒,還應該主動向投保人出示該條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違反該免除條款會引起保險人免責的相應后果。但經鑒定,保險公司提供的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下方簽字并非曹某本人書寫,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無法證明自己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義務。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該條款不生效,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在購買車輛保險時,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往往沒能盡到完備的義務。對于投保人來說,應該關注每一個自己不太理解的條款,要求保險公司為自己解答,切忌因為趕時間或其他原因而“草草”簽字;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主動向投保人出示免責條款和解釋相關合同含義也是其相應義務。合同強調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只有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嚴謹審慎,才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糾紛的產生。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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