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各地制定的政策都不一樣,下面是國家關于對勞模待遇規定。
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規定 內容提示: 適用范圍 優先推薦晉級 工資獎勵 文化教育、技術培訓 榮譽津貼 醫療保健 出售、分配住房 其他待遇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轄區內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包括1982年前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授予的先進生產(工作)者和省外調入我省并保持榮譽稱號的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模范稱號的復員、轉業軍人中的職工;國務院各部、委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優先推薦晉級 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中有符合晉職(含技術職稱)以及人民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條件的,所在單位或部門應優先推薦。 (三)工資獎勵 1.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榮獲全國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稱號的,晉升兩檔職務工資;榮獲省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稱號的,晉升一檔職務工資。
晉級工資從榮獲榮譽稱號之月起執行。同時獲得兩個以上榮譽稱號的,按就高不就抵的原則晉級。
2.企業職工榮獲全國或省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由企業參照此款規定執行,也可實行一次性獎勵。 3.農民榮獲全國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榮獲省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由省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4.晉級工資的審批。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事廳審批,并抄報省財政廳、省總工會備案。
省屬企業職工按人事管理權限報批,并抄報省勞動廳、省總工會和主管部門備案。地、州、市、縣的審批辦法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5.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的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授予榮譽稱號時獲得的晉級工資,在以后的政策性工資調整時不予沖銷,應保留原來晉級工資的級差,國家有新的規定時按新的規定執行。 (四)文化教育、技術培訓。
1.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經所在單位推薦,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批準報考省內普通高等院校的,年齡可適當放寬,婚否不限。 2.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報考省內普通高等院校,經所在單位推薦,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批準,可適當降低分數照顧錄取。
文化相當于高中程度的,經單位推薦,可免試進入各類成人高校高中起點專科學習;文化相當于初中程度的,可免試進入各類成人中專學習。報考成人高校專科起點本科班的,可照顧20分錄取;報考成人高校專科和成人中專可照顧30分錄取,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企業對職工進行科學文化技術教育、勞動技能培訓,應優先安排勞動模范和光進工作者參加。 (五)榮譽津貼。
為離退休并保持銷營稱號的職工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設立榮譽津貼,榮譽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榮獲兩個以上榮譽稱號的按最高稱號的標準執行。
省政府云政發[1982)82號文件中有關勞動模范、戰斗英雄退休時提高退休費的規定停止執行,己按云政發[1982]82號文件規定提高退休工資的,按現行標準補足差額。 1.離退休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榮譽津貼標準: (1)全國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省特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省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80元。
(2)1984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的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在上述標準基礎卜每月再增加20元。 2.被兼并、租賃企業中的勞動模范待遇由兼并、租賃方負責;破產、拍賣企業中的勞動模范待遇出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在辦理破產、拍賣手續的同時給予一次性補貼,其標準為全國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考8000元—10000元;省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5000元—7000元。
3.凡同一成果分別獲國家或云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和全國或省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其中一項律貼。政府特殊津貼低于榮譽津貼的,補足差額。
4.企業離退休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增加的費用由企業承擔,但不列入統籌項目;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離退休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增加的費用,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列入“社會保障費”科目。 (六)醫療保健。
1.為職工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2.頒發《職工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醫療證入《職工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醫療證》由省衛生廳和省總工會聯合印制,各基層工會憑榮譽證書、獎章及有關證件統一造冊到當地特約醫療機構辦理。
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憑證在省內特約醫院優先就診、住院。 3.定期組織職工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進行短期療、休養。
療、休養期間的交通、食宿費等項開支,由單位按差旅費開支的有關規定報銷。 (七)出售、分配住房。
1.對職工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住房,所在單位在分配或出售住房時應優先安排。有條件的單位可在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現可享受房屋類別的基礎上再提高一個房屋類別出售或分配。
2.職工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于所在市、縣人均居住面積的,所在單位應妥善解決,確無力解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有關部門應作為特困戶優先安排。
據介紹,金堂首批10家惠民服務單位都推出了一系列實實在在的優惠項目:持證勞模本人在就醫時將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診查費、急診診查費和門診注射費,三大常規檢查費優惠10%;工會會員本人普通門診掛號診查費優惠30%,三大常規檢查費優惠10%;工會會員團體健康檢查也可享受20%的優惠。
在指定餐飲企業消費,憑《勞模證書》和工會《會員證》,零餐點菜菜品享受9折優惠。另外,憑以上證書還可以在協議的商場免費領取會員卡或積分卡,享受會員利益,針對不同的商品還可憑證享受10%以內的優惠。
醫療保險主要法規政策: 一、職工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1998〕44號)1998-12-14 2、《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勞 社部函〔2000〕4 號)2000.1.5. 3、《關于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的通知》(勞 社廳發〔2002〕6 號)2002-08-12 4、《關于進一步做好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 蓋范圍工作的 通知》(勞社廳發〔2003〕6 號)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豫政[1999]38 號) 2、《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豫政[2001]51 號) 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號)2009-12-22 鄭州市政策文件: 1、《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等 12 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鄭政辦 文(2000)152 號) (1)《實施細則》 (2)《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3)《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 圍及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4)《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急診、外地就醫管理 暫行辦法》 (5)《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暫行辦法》 (6)《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種病”、“慢性病”管理暫行 辦法》 (7)《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8)《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 (9)《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IC 卡使用及管理暫行辦法》 (10)《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11)《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質量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12)《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2001)21 號)2001-12-31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辦(2004)72 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的通知》(鄭政辦文(2004)105 號) 5、《鄭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關于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暫行定額標準的通知》(鄭社醫(2005)13 號) 2005-7-27 6、《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 保 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44 號) 7、《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鄭勞社醫 療〔2008〕6 號)2008-10-16 企業醫療保險: 1、《河南省省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豫勞社醫療 [2001]16 號) 2、《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辦(2002)2 號) 3、《關于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指導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2〕27 號)2002-12-9 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 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 (2004)75 號)2004-11-26 5、《鄭州市市屬企業、自收自支、差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醫療保 障管理暫行辦法》(鄭辦(2004)24 號)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關于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 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 號)2004-05-28 《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通知》(豫勞社醫療 〔2004〕5 號)2004-07-05 其它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2002)23 號)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1、《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 社廳發〔2003〕10 號)2003-05-26 2、《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3]21 號) ( 2003-8-12 3、《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的 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4 號)2003-8-29 4、《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3〕27 號) 5、《關于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6 號) 2003-11-12 (三。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必需恪守職業道德。1988年12月1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對醫師的職業道德規范作了規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也提出了醫務人員應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其實,這一要求不僅適用于醫師,所有的醫務人員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1.關于醫保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醫療保險主要法規政策: 一、職工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1998〕44號)1998-12-14 2、《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意義 1.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規是以搞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為目的的。它從管理上規定了人們的安全行為規范,也從生產技術上、設備上規定實現安全生產和保障職工安全...
1.班組安全培訓的內容有哪些 1、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
1.冶煉廠有哪些安全管理制度的條文 安全管理制度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安全目標 第一條:公司安全目標:杜絕職工因工及非因公死亡事故;杜絕外部勞務用工因工死亡事故;無機械設備或火災等造成一次經濟損失5萬元(含)以上事故;年重傷率控...
1.安康杯的活動內容是什么 編輯本段安康杯競賽活動的由來 安康杯競賽活動的最初形式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由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總工會等部門首創,經實踐不斷完善,而后逐步在內蒙古自治區全區推開。經過幾年在全區開展安康杯競賽活動,內蒙古自治區的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
上海電*安裝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企業)與上海電*安裝第二工程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為了明確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鞏固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
1.應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各級...
1.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