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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 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 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稅收的無償性、固定性和強制性,決定了任何一個稅種的開 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都直接關系到納稅人的切身利 益,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資金的籌集。
因而,稅收的決定權變得至關重要。稅收的“開征”,是指對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稅項目開始實 施征收。
“停征”,是指對正在實施征收的應稅項目停止征收;“減 稅”指部分減征應納稅額;“免稅”指對應納稅額全部予以免征。 “退稅”,指稅務機關按規定將不應該征收但已經征收的稅款退還 給納稅人。
“補稅”指納稅人補繳未繳或少繳的稅款。對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 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 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中的機關指各級各類 機關(如各級政府、政府部門,各級人大、政協,各級黨委、工會、共 青團、軍隊機關)。
“單位”指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機構等。 “個人”指每一個公民,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應繳納稅款的外籍公 民、港、澳、臺人員。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 稅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各類稅收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擅自作出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 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中,“擅自”指未經批準 而超越權限作出。
“決定”包括正式文件和非正式文件,如通知、通 告、批復、決議、決定等形式的文件。違反或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都是不允許的。
這一規定對各級機關、單位,特別是各 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對于嚴肅稅收法紀、防止越權減稅免稅,堵塞稅收漏洞,更好地貫徹執行稅收政 策、法規,具有重要意義。 對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必須依照國 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這是因為,我國目前稅法體系 中,有些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發布的稅收法律,如《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些則 是由法律授權國務院來制定的,如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 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六個暫行條例。
不論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都具有普通的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在 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中,有關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稅收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中,對 各級政府和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權限做出了原則規定。
凡屬這幾 種情形的,都要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或人大授權國務院統一規定,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
一、地稅征收的稅費很多: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專項基金,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煙葉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內資企業)、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主要稅種的稅率 1、營業稅按提供的服務收入5%繳納;文化體育業等3%;娛樂業20%繳納;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7%繳納; 3、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2%繳納; 5、文化事業建設費按廣告、娛樂業收入的3%繳納; 6、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7、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8、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9、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10、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后的利潤)繳納(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11、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國稅部門及其負責征收的稅種簡介 國家稅務機構是國家專門負責稅收征收管理的專門工作機構。
稅務機構將按體系和收入歸屬,分設中央稅、地方稅兩大征稅機構體系。中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中央稅的主要稅種包括: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2002年以后新辦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涉外的各種稅收等。其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和地方共有的稅收,是共享稅。
共享稅的征管一般由國稅局負責,征繳入庫后,再按規定比例分成。主要稅種簡介如下:一、增值稅 1、征收范圍: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此外,實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也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l.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如:貨物期貨、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集郵商品; 2.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如: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2、計稅依據:按貨物的銷售額、進口貨物金額、應稅勞務銷售額。
3、稅率及征收率為: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出口貨物零稅率。實行簡易辦法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按征收率征收,其中商業4%,工業6%。
二、消費稅 1、征收范圍: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和小汽車等11類。 2、計稅依據:特定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
3、稅率:有黃酒、啤酒、汽油和柴油四項定額稅率,白酒和卷煙實行定額稅率并比例稅率,其它實行比例稅率。比例稅率最高為45%,最低為3%。
三、企業所得稅 1、征收范圍:境內企業或者組織取得的應稅所得 2、計稅依據: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后的凈所得額。 3、稅率:基本稅率為33%、另設18%、27%兩檔照顧稅率。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征收范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2、計稅依據:按制造業、商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四類不同情況分別計算所得額。
3、稅率:稅率為30%,另按所得額征收3%的地方所得稅。減稅免稅有關規定 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制度包括:1.減免稅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2.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
3.減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4.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待遇期間,仍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5.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稅、免稅;對不報告的,又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有權追回已減免的稅款。6.減稅、免稅期滿,納稅人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發票有關規定 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普通發票開具、使用、取得的管理,應注意以下幾點(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使用、取得的管理,按增值稅有關規定辦理):1.銷貨方按規定填開發票。
2.購買方按規定索取發票。3.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必須開具或取得發票。
4.發票要全聯一次填寫。5.發票。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92年9月4日第 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2 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改,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 會議修訂、自當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 理法》;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修改并公布、自當年10月15日起 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79年7月 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后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多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行政法 規,其宗旨是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 國家稅收收人,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和補稅,按照法律執 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稅 務機關有權拒絕執行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擅自作出稅 收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 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 稅務機關報告。
一、納稅即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行過程,就是根據國家各種稅法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
二、基本稅種
1、營業稅按提供的服務收入5%繳納;
2、增值稅按銷售收入17%、6%、4%繳納(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生產加工納稅人和商業企業納稅人)
3、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7%繳納;
4、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3%繳納;
5、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2%繳納;
6、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7、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8、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9、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10、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后的利潤)繳納(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11、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不同稅種的計稅依據是不同的。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般是境內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增值額;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和個人的所得額,等等。需要說明的是,計稅依據在表現形態上一般有兩種:
一種是價值形態(從價計征),即以征稅對象的價值作為計稅依據,這種情況下征稅對象與計稅依據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稅;
另一種是實物形態(從量計征),就是以課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面積等作為計稅依據,這種情況下課稅對象與計稅依據一般是不一致的,如車船稅等。
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通過稅收工具強制地、無償地征參與國民收入和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取得財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種多樣,如稅收、發行貨幣、發行國債、收費、罰沒等等,而稅收則是大部分國家取得。 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稅收三性是一個完整的統一體,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稅收的特征:
1、稅收的強制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征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是稅收的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誰我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2、稅收的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征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的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系的。無償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或的稅收收入后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系,而不是等價交換關系。稅收的無償性是區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稅收的固定性。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征收的,即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于稅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征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征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
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征是統一的整體。其中,強制性是實現稅收無償征收的強有力保證,無償性是稅收本質的體現,固定性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必然要求。
稅務機關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亦即稅款征 收的依據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正是稅款征收區別于各 種攤派、收費、罰款的關鍵所在。
為了地方利益、部門利益,變通稅款征收的規定,擇“優”而取乃至于以言代法,都是違法的行為。全 國性稅種的立法權,即包括全部中央稅和在全國內征收的地方稅 法的制定、公布和稅種的開征、停征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 會授權,全國性稅種可先由國務院以“條例”或“暫行條例”的形式發布施行。
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有制定稅法實施 細則、增減稅和調整稅率的權力。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有稅法的解釋權;經國務院授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財政 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稅收條例的解釋權和制定稅收條例實施細 則的權力。
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的具體情 況和實際需要,在不違背國家統一稅法的前提下,制定全國稅種以外地方稅種的稅收法規,但在公布實施前,須報全國人大常務會備 案。 經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有對本地區地方稅法的解釋權和制定稅法實施細則、調整稅目、稅率的權力。
地方 性稅收的立法權只限于省級立法機關或經省級立法機關授權的同級政府,不能層層下放,所立稅收法規可在各轄區內實施,也可以 只在部分地區執行。 稅務機關征稅,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稅款 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征稅、依率計征,將應征稅款及時足額地征收人庫,以保質保量地完成稅款入庫任務,稅務 機關自行開征、停征某種稅收是越權行為,屬無效法律行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稅法生效之前另行向納稅人征收稅款, 同時不得在稅法尚未失效時就停止征收該稅款。 多征、少征是執法違法,侵犯國家稅收的嚴肅性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外企在中國境內繳納稅收的步驟都是什么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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