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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第七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第七十五條 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第七十六條 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
一、處罰法定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涉及到稅務征收管理權,涉及到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權利,應當采用法定原則。稅務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處罰設定權依據是法定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行為,只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予稅務處罰的,才受處罰,否則不受處罰。
第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及其職權是法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由有權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的稅務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實施,無稅務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不得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
第三,處罰的程序是法定的。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處罰,不僅要求實體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
第四,受處罰的行為法定。即法無明文規定不受罰。
二、處罰公正、公開與過罰相當原則
公正是指給予稅務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沒有違法事實的,不得給予處罰。給什么處罰,要依據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而定,不得濫罰。
公開,一是指有關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布,使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事先了解。如果不公布,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不知道,不得作為稅務行政處罰的依據。二是指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要公開,這樣便于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進行教育。過罰相當原則,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度、種類應當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性大小適當。
三、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針對行政相對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多次的處罰。行政處罰以懲戒為目的,針對一個違法行為實施了處罰,就已達到了懲戒的目的,如果再對其進行處罰,則是重復處罰,違背了過罰相當,有失公正。《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一規定就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具體體現。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一)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次以上的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
1、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一個處罰主體或者多個處罰主體不能根據同一個法律規范再次作出處罰。如按照某法規的規定,針對某企業的一個違法行為,共商機關作出了罰款后,技術監督部門不能再按此法規也作出罰款處罰。
2、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一個處罰主體或者多個處罰主體不能根據不同的法律規范作出同一種類的處罰。如針對某企業的一個違法行為,工商機關按部門規章作出罰款決定后,技術監督部門則不能根據其他規章作出罰款的決定。一般情況,一個違法行為觸犯一個法律規范,但也會出現同時觸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由于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不同的社會關系,因此其具有不同立法意圖,設定不同的處罰種類,實現不同的處罰目的,因此,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的法律規范,應當根據不同的規范分別予以處罰,這不能說是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只有當不同的法律規范,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作出給予同一種類的處罰規定時,說明它們對此違法,進行處罰的所要實現的目的是一樣的,沒有區別,所以,只要處罰一次就實現了管理目的,不能再次處罰。
(二)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了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的刑期;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了罰款的應折抵相應罰金。行政處罰與刑罰都是國家對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因而不同類處罰則不能替代,同類處罰則應采取折抵競合方法。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作為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稅務行政處罰也具有教育的功能,應當把處罰的手段與教育的手段結合起來,保障稅法的實施,維護稅收秩序。稅務行政處罰的直接目的是糾正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對違法者和廣大納稅人進行教育,提高法制觀念,使他們自覺遵守稅法,維護稅法。
強調說服教育,并不意味著處罰不重要。處罰實際也是另一種形式的教育。因此,要維護稅法的尊嚴,制止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必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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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權利的原則
在稅務行政出發過程中,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要予以保障。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權利主要有:第一,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二,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要求行政賠償權,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由于稅務機關違法給予稅務行政處罰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取得賠償。
一般就是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第七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第七十五條 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
我國稅法及有關規定,可概括出以下幾點:(1)逃稅為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行為,它是一種違法行為。(2)依法納稅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3)扣繳義務人須依法代扣、代收、代繳稅款。(4)對逃稅者采取一定行政措施。
廣義地逃稅,應包括偷稅和抗稅。后者是列入刑事犯罪范疇的,是逃稅發展的極端成果。偷是秘密的,抗是公開的,表現形式不同,性質無大區別。
避稅和逃稅,雖然都是違反稅法的行為,但二者卻有明顯區別:(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后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范。(2)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后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稅的目的的行為;后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納稅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稅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 抗稅罪。
一、根據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1、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于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并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收違法行為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范、侵害了為稅法保護的稅收關系并應承擔某種法律后果的行為。
稅收違法行為的分類
編輯
1.征稅主體的違法行為和納稅主體的違法行為 這是根據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主體類型所作的分類。征稅主體的違法行為,即征稅機關和其他行使征稅權的組織實施的違法征稅行為。其具體內容又可分為征稅越權、征稅濫用職權、征稅侵權、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等。如在稅務稽查過程中,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足以影響案件查處,但卻不申請回避,該稽查人員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稅法規定的行為。納稅主體的違法行為是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主體實施的不履行法定的稅法義務,侵害國家稅收管理秩序的行為,主要又可分為違反稅款征收制度的行為和違反稅收管理制度的行為兩類。違反稅款征收制度的行為,是指納稅主體違反稅款申報繳納義務,直接侵害國家稅收債權的行為,如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等。違反稅收管理制度的行為,是指納稅主體違反有關稅務登記、賬薄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等稅法規定的協力義務,妨礙了國家稅收征收權的正常行使,通常不以直接發生應納稅款的減少為結果要件的行為,如未依法設置或保管賬薄、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等。
2.稅收實體違法行為和稅收程序違法行為 這是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性質所作的分類。稅收實體違法行為又稱為實質上的稅收違法行為,是稅收主體違反稅法規定的實體權利義務的行為。對征稅主體來說,主要是違法多征、少征或越權開征、停征稅收;對納稅主體來說,主要是實施各種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稅收程序違法行為又稱為形式上的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稅收主體違反法定的稅收程序,即違反了法定的征納行為必須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的行為。如稅務稽查人員認為自己與被查對象比較熟悉,而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要求對被查對象實施檢查的行為,就嚴重違反了稅法的規定。
3.抽象稅收違法行為和具體稅收違法行為 這是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對象所作的分類。抽象稅收違法行為是指與稅收相關的機關制定稅收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違法,包括主體違法、形式和程序違法、內容違法等。例如,部分地區的市、縣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的需要,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做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行為,即屬于抽象違法行為。具體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稅收主體在進行各種具體征納活動時的行為違法,這是稅收違法行為中最常見、最主要的類型,大量的存在于稅收征納的各個環節。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在代理期限內,以代理人的名義依法辦理稅務事宜的行為,其權利、義務直接歸屬與被代理人。稅務代理是以稅收業務知識開展社會化服務的行業,屬于社會中介服務性業務。稅務代理人,是只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稅務代理屬于有償服務,縣以上國稅局、地稅局負責對稅務代理人進行監督、指導。
稅務代理人依法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后,就應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依法勤勉盡責地履行稅務代理職責,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后果。故我國的相關稅收法規規定了稅務代理人的義務及職責及違法代理的責任后果。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九十八條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會受到哪些處罰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
會造成逾期未申報記錄,影響企業信用,后期納入風險異常賬戶,可能會被罰款。早點去補申報。個體稅務登記證未按期申報會有什么處罰逾期不申報,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最高可處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2000元至10000元罰款。我們這里說的是可...
擅自開征稅收的怎么處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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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法律條文有那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勞動保障監察 工傷保險 傷殘撫恤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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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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