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和對地方稅收立法權的承認 作者:沈美萍 時間:2008年03月04日 12時49分 內容提要: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幾乎是所有法治國家所共同確立的一項稅法的基本原則,但是從我國現行的稅收立法中卻不能得到體現,盡快確立該原則已是人們的共識,也是現實的需要;另一方面,從我國的稅務實踐和完善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角度出發,承認地方的稅收立法權也是必要的。
在借鑒外國經驗的基礎上,作者努力尋找一條協調稅收法定主義和承認地方稅收立法權兩者之間沖突的途徑。關 鍵 詞: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稅收立法權 稅收立法體制 (一)關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對于國家的起源問題,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爭論,但有一點卻是不爭的,即財政是為了滿足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而稅收是最主要的國家財政收入來源,因此,可以說稅收是一個國家機器得以正常運轉的決定性前提條件。國家的征稅行為無疑是與人民的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
在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中,資產階級為了使其財產權不受侵犯,在“民主”、“自由”的呼聲中提出并隨著革命的勝利最終確立了該原則。該原則最早表現在1215年的英國,表現為稅收的開征必須經過議會的批準,否則,議會具有否決權,是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平衡。
隨著該原則在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中確立并延續到今天,已主要表現為稅收的開征必須經過立法機關的立法批準。稅收法定主義的“法”作如何理解?是廣義上的法(包括法律、法規、規章)還是單指由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的法律?筆者認為,將其理解為僅指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更能符合該原則確立的宗旨。
具體說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一般應包含以下幾點內容:首先,課稅要素應當法定。課稅要素包括納稅人、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法律責任等內容,這些都應在法律中加予明確規定,不能產生歧義,不能有模糊規定,要求稅務機關、征稅人員嚴格執行,而不能自由裁量。
其次,征稅行為的合法性。一方面,稅法規定開征的稅種,稅務機關一律應當征收;另一方面,稅種的設置和新稅種的開征必須由法律進行規定,沒有法律的依據,征稅機關不能開征。
兩方面都要求不允許征、納雙方進行協議予以變更,且征收、納繳的行為都必須符合程序上的規定。第三,稅務的爭議解決程序也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
那么,稅收法定主要原則是否已在我國確立了呢?不妨從我國現行的稅收立法作一番簡單的分析,才做最后的結論。從憲法的角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僅僅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的最后一條(第56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這一條把納稅作為公民的義務規定在憲法之中,而不是從保護公民作為納稅人的權益這個角度出發,這是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宗旨不一致的。單純地把納稅規定為公民的義務,最后只會引發公民的抗稅心理。
因此,我們無法找出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憲法性依據。從法律的角度看,我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由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由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下面間稱《稅收征管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三部法律。
《稅收征管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予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該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也做出了一些程序性的規定。
但我們知道,《稅收征管法》其實只是一部稅收程序法,以上規定也只是從程序的角度入手,沒有、也不可能涉及實體的內容,顯然也并未涉及到我們上面所談及的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一般性內容的全部。因此,也不能說《稅收征管法》中確立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除了上文所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以外,其它的幾部稅種法都是通過授權立法方式由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的,還未完成正式的立法程序。稅收的授權立法已經是當今世界的一種普遍現象,但綜觀各國立法,都并不是將整個立法權全部授予行政機關,并不是“空白授權”,而是應該有一系列的條件限制,并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這種授權立法的效力雖高于一般的行政法規,但仍不是稅收法定主義中的“法”。在已經開征的22種稅種中,只有兩部完成了正式立法,而其它稅種全部只是通過“暫行條例”、“規定”、“辦法”進行規定的 。
這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要求還有很大的距離。綜上所述,我國的稅收立法雖然已經逐漸步入軌道,但是還未最終確立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鑒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在保障人民財產方面的巨大作用以及世界稅收立法的趨勢,確立該原則已是我國稅收立法的當務之急。
(二)關于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地方稅收立法權是相對于中央稅收。
1。
稅務機關或其他機關違反規定擅自作出開征、停征或減、免、退、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應撤銷其決定,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
稅務機關擅自改變稅收征管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 4。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法涉嫌犯罪行為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稅務人員如不移交司法機關,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5。稅務人員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妨礙追繳欠稅和騙取出口退稅;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6。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未按規定進行回避的;未按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違反稅法規定,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應責令退還,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本法規定,稅收征收管理立法的目的主要包括:
1、加強稅收征收管理。
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國家活動,反映了國家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稅收分配必須以法律為基礎。只有將稅收分配活動納入法制軌道,以法律形式確定稅收分配關系,才能真正體現稅收的強制性,實現稅收的無償性,保證稅收的固定性。稅收征收管理是國家征稅的具體過程,是稅收分配程序的主要內容,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必然要確立相應的法律規范,建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制度。我國目前稅收征收管理的基礎比較薄弱,征管手段不夠發達,征管制度不夠健全,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征稅方面的不規范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影響了稅收作用的發揮。因此,有必要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而制定稅收征收管理法就是為了滿足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
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是這次修訂中新增加的內容,是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保障。稅收征收管理活動可以分為征稅和納稅兩個方面。征稅的主體是國家,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是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行為就是稅收征收行為;納稅的主體是納稅人,納稅人繳納稅款的行為就是稅收繳納行為。在稅收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自然會產生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這些權利義務的履行都應當規范地進行,不能不加任何約束。稅收征收管理法正是為稅收征收管理活動確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使稅收征收管理活動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序進行。
3、保障國家稅收收入。
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重要物質條件,是國家利益的重要體現。組織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之一,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就是征收稅款,取得稅收收入,而每一分稅款都是通過具體的征收管理工作征收入庫的。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的直接目標,就是保障國家稅收收入。規范稅收征收管理活動,確定稅收征收和繳納的程序,有利于維護稅收秩序,使國家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有法律的保障。
4、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稅收是國家從納稅人所占有的社會產品或價值中無償地強制地取得的,與納稅人的利益密切相關,納稅人除履行法定納稅義務外,其他的財產權益如財產所有權、生產經營權、受益權等,都應受到保護,不容侵犯。在稅收征收和繳納關系中,相對于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行政主體而言,納稅人是行政相對人,處于比較弱的地位,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同時,規范稅收征收管理活動,確定稅務機關行使征稅權的法定程序,并確定該程序中稅務機關征稅行為的法定規則,既是對行政權力的有效制約,也是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
5、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稅收是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手段。從稅收實踐看,經濟和社會越發展,稅收越重要。隨著稅收的財政地位不斷提高,其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影響和作用也將日益增強。規范稅收征收管理程序,建立良好的稅收秩序,有利于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充分發揮稅收的積極作用,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China's taxation system is comprised of tax legislation, tax collecting regulations and localised regulations。
However, the authoritativeness and vigour of the legislation are undermined by the commonly observed problems of its low level of respectability,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absence of standardised legislative procedures。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e overall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and compliance of the system is also affected。
This article conducts an overall review of the current status of China's tax legislation and the constituents of its taxation system。 It also explores and analyses certain problems currently exist in China's tax legislation, tries to identify causes thereof and further offers some thoughts on improving it on an systemetic manner。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 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 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第二章 稅務登記 第十條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
稅收征管法從部門法上講,是指調整稅收征收與稅收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法律、國家權力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行政法規、有關稅收征管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以及有關的稅收條約等,其主體是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收征管法以規范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為其主要內容,確立了征納雙方在稅收征管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不僅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也是稅務機關依法行使征稅職權和職責時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稅收征管法的制定和頒布對中國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從1993年稅收征管法頒布的15年來,稅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顯現,稅收收入規模不斷擴大,稅收收入規模增長超過了10倍。與此同時,中國稅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設不斷完善,稅收執法環境不斷改善,稅收征納關系越來越和諧、規范,稅收的職能作用得到越來越充分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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