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秀波。
一、關于陳秀波對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權的問題
二、陳秀波對案涉不動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物權期待權
考慮到實踐中不動產登記制度尚不完善,對于買受被執行不動產等需要登記財產的案外人而言,即使其沒有取得物權,但是如果其因為合同而對該財產享有的物權登記請求權等債權符合物權期待權保護條件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執行。法律之所以要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之物權期待權進行保護,其原因在于,物權期待權從性質上雖仍屬債權范疇,但該債權不同于一般的債權,案外人已經依照合同履行了義務,其預期物權將確定無疑地變動到其名下,在與申請執行人的一般債權的實現發生沖突時,法律選擇了優先保護案外人的物權期待權。
至于物權期待權保護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依照前述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掌握的標準,案外人亦即受讓人,在案涉財產上的物權期待權如欲產生排除執行的效力,應當符合以下要件:(一)和被執行人即登記名義人,簽訂以變動執行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二)買受人已經履行支付買賣合同約定價款的全部義務。(三)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的物權期待權已經以一定的方式對外公示。(四)物權沒有變更登記的原因不可歸責于案外人。四個要件必須全部具備,缺一不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確立的保護案外人物權期待權的標準雖是案外人異議審查程序的標準,但是,由于該標準確立時民事訴訟法尚未建立執行異議之訴制度,當時的執行異議制度實際上代行了其后建立的執行異議之訴的功能,因此,在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審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在判斷案外人的物權期待權能否排除執行時,亦應遵照此標準。
本案中,首先,本案中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與作為登記名義人的城鄉建設公司簽訂,而是陳秀波與本案申請執行人惠鳳艷在2006年9月15日簽訂,而惠鳳艷并非案涉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陳秀波也無證據證明惠鳳艷對案涉房屋的處分取得了所有權人城鄉建設公司的授權,惠鳳艷和陳秀波簽訂的轉讓案涉房屋所有權的合同構成無權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彪m然,2012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三條,將出賣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區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案涉房屋買賣合同難謂無效,但是由于惠鳳艷無權處分案涉房屋,在未取得城鄉建設公司追認的情況下,陳秀波依法只能向惠鳳艷行使違約賠償或者損害賠償的債權請求權,其在案涉房屋之上不能成立物權期待權,更不可能取得所有權。
其次,執行標的物一旦被人民法院查封,非經人民法院允許,任何人不得對房屋進行毀損變動、設定權利負擔等有違查封目的的處分行為。在陳秀波占有案涉房屋之前,齊齊哈爾中院即已對案涉房屋進行了查封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查封登記,加之,由于惠鳳艷的處分為無權處分,陳秀波對案涉房屋的占有缺乏正當權源,為無權占有。至于陳秀波辯稱其不知道查封事實、沒有過錯的理由,由于查封登記具有對世效力,陳秀波無論是簽訂旨在變更案涉房屋物權的買賣合同,抑或占有案涉房屋,均應注意到別人經過登記的物權和人民法院的查封情況,但其未依法到相關部門查詢案涉房屋的權屬狀況,主觀上存在明顯的過錯。
最后,案涉房屋合同約定總價款245000元,而陳秀波總計僅交納房款50000元,即使不考慮無權處分和查封后占有的事實,單純從價款的交付數額上,也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物權期待權的保護要件。
在陳秀波的物權期待權不能成立的情況下,當然也就不存在排除人民法院對案涉房屋執行的問題。因此,即使陳秀波對惠鳳艷的賠償請求權能夠成立,其要求以對惠鳳艷享有的金錢債權去排除惠鳳艷另外一個金錢債權的實現,于法無據,于理不通。至于陳秀波還稱,黑龍江高院遺漏了其要求返還購房款、賠償損失的訴求問題,由于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審理內容僅限于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有無實體權利以及該實體權利能否排除執行,所以,該項訴求不屬于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內容,陳秀波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綜上,陳秀波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秀波的再審申請。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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