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小石系某教育咨詢公司員工,2017年2月入職,在職期間,與公司簽訂了三次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微信通知王小石雙方勞動關系自2020年5月31日終止。
仲裁委裁決公司向王小石支付賠償金49533.75元。
一審判決:能否最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續訂勞動合同的合意,公司明確表示不續訂不違法
雙方因不具備續訂勞動合同的合意而最終未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王小石可要求公司承擔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為24766.88元(7076.25元/月×3.5個月)。王小石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依據不足。
二審判決:雙方已連續訂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公司與王小石已連續訂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王小石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同時王小石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明確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本案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公司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不與王小石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規定,公司應向王小石支付賠償金。
公司應支付的賠償金數額為49533.75元(7076.25元/月×3.5個月×2倍)。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王小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9533.75元。
案號:(2021)湘01民終9858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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