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業競爭禁止協議是怎樣的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有限公司: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同業競爭禁止協議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有限公司: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同業競爭的影響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于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各國立法例均規定了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同業競爭中上市公司的利益。這樣,如果一個擬上市公司與其發起人存在有同業競爭的事實,那么在證監會便很難獲得通過。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
同業競爭怎么解決
在同業競爭不得不解決的情形下,擬發行人應與中介機構制定出解決方案,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競爭方股東或并行公司將競爭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2)通過收購、委托經營等方式,將競爭的業務集中到擬上市公司,但不得運用首次發行的募集資金來收購;
(3)擬上市公司放棄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4)擬上市公司與競爭方股東協議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競爭方股東作出今后不再進行同業競爭的書面承諾;
(5)擬上市公司應在有關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并在申請發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東同業競爭方面的有效承諾,承諾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或參與和擬上市公司競爭的任何業務活動。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同業競爭的相關資料,同業競爭是由企業上市時,沒有及時將屬于競爭關系的資產納入上市之中,造成的這種競爭后,處理方式會有寫麻煩,如果你還有相關的疑問,可以來律聊網找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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