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爭議焦點同居期間共同購買房屋,產權登記為雙方按份共有(每人50%)。分手后女方提出分割。法院認為,房產登記系國家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房屋所有權情況進行的登記,其雖具有對外公示效力,但并不具有共有權人內部產權分配協議的效力。對于共有人或其他關系人內部的產權,仍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定(例如:借名買房中登記產權人及實際產權人之間的爭議)。本案中,涉案房屋雖然登記為各占50%比例,但男方并未提供雙方已就該登記方式達成協議的相關證據,僅憑該登記方式即主張構成共有人內部贈與,屬于對法律規定的混淆。男方關于應按照各自50%產權進行處理的主張不予支持。購買涉案房產的大部分費用由女方出資,并進行了裝飾裝修,在考慮到男方進行過小部分出資,且系房屋共有人的情況,判決適當給予4萬元購房補償費用,數額恰當。訴訟請求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位于淄博市張店區西戶房屋歸其所有;2、判令曹某從上述房屋中搬離;3、判令曹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等全部費用。 一審查明 段某與曹某曾系戀愛關系。曹某因刑事犯罪,于2019年3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9個月,期間減刑6個月,于2021年2月16日刑滿釋放。雙方于2021年2月結束戀愛關系。雙方在戀愛期間,為準備結婚,共同購買坐落于張店區西戶的房產。購買價47萬元。產權登記信息為:產權人為段某、曹某,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每人50%)。涉案房屋的購置款項來源。段某支付:首付款3.2萬元、中介費、貸款服務費、契稅等,償還銀行貸款,房屋內裝飾裝修、家電購置。曹某支付:購房定金1萬元。涉案房屋現由曹某居住。銀行貸款仍由段某負責償還。曹某提供信用卡賬單一組,擬證明雙方協商在曹某入獄后,由其朋友用信用卡每月給段某500.00元,其也參與了貸款還款。段某質證認為,這張信用卡曾在段某手中,但是為了幫朋友倒信用卡,并未用來還貸款。另庭審中,一審法院向段某釋明:若其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是否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依法分割涉案房產的訴訟請求?段某同意變更為分割房產之訴。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對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關于本案案由,依據查明的事實,涉案房產屬于按份共有沒有爭議,段某訴求單獨享有,實質為分割共有財產,鑒于雙方特殊的身份關系,應定性為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不屬于所有權確認糾紛。前已查實,涉案房產絕大部分由段某出資購買、裝飾裝修,可歸段某所有。考慮到曹某也出過小部分資金,且系房屋按份共有人,段某應當給予其適當補償。根據庭審中原曹某提供的購置涉案房產出資的證據,雖然房產登記中曹某占有50%份額,但其未按照該份額出資,因此不應當享有50%份額的房屋財產利益;結合雙方特殊的身份關系,酌定段某適當補償曹某4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判決:(一)坐落于張店區西戶房屋歸段某個人所有,段某負責償還案涉房產銀行貸款;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支付曹某補償款4萬元。 (二)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搬離坐落于張店區西戶的房屋。上訴意見曹某上訴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1)一審法院認定段某支付涉案房產的首付款3.2萬元、中介費、貸款服務費、契稅等,償還銀行貸款,房屋內裝修裝修、家電購置屬于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通過段某一審提交的銀行流水可以看出其僅有取款3萬元的證據,其雖陳述還有自己父親、奶奶給自己的現金,但是并未提交自己父親、奶奶的取現銀行流水予以證實。事實上,在購買涉案房產時,我方先支付1萬元定金,后于2017年6月5日與其一塊去簽訂
房屋買賣合同以及繳納首付款等,繳納房款是兩人共同出資,并非被上訴人自己出資。一審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形下認定除1萬元定金外的全部款項均由段某繳納與事實情況不符。而且雙方于2015年6月確定戀愛關系后時間不長就開始同居,更是于2018年5月舉行了結婚儀式,雙方之間的財產早已混同一體,即使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實除3萬元以外的款項來源,也應視為雙方的共同出資,而不應簡單的認定為段某的個人出資。(2)我一直有償還涉案房產的房貸,在自己構成刑事犯罪后,還讓自己的朋友呂某每月給段某500.00元用于償還房貸。段某還多次給我母親打電話要錢用于償還貸款,我母親也多次給段某錢讓其還貸。因房貸是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從段某賬戶扣款,所以還貸明細上只能顯示每月從段某賬戶按期劃扣,但是每月按期劃扣的還款并不代表系由段某個人資產償還。一審法院未作進一步調查僅以段某提交的還貸明細就認定房貸全部由段某償還與事實不符。(3)我對涉案房屋內的裝飾裝修也有出資,并非一審法院認定的由段某承擔。從購置涉案房屋以及裝修等出資來看,我的出資要高于段某,并非一審法院認定的我僅出過小部分資金。一審法院也未查清涉案房屋的現價值,未對本案的關鍵性事實進行審理。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涉案房屋是雙方為結婚目的所購買,且實際上亦登記在雙方名下,明確登記為雙方各占50%份額,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無論我是否出資或出資多少,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登記錯誤外,均應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所以在按份共有中,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情形下才按照出資額確定,本案中雙方已經明確約定各占50%,不動產登記簿上也予以記載,所以段某應按照50%的份額進行分割。一審法院卻直接用雙方出資額來判決份額,認定因我未按照份額出資所以不應當享有50%份額的房產財產利益。即使我未足額出資50%,但因雙方共同舉債辦理銀行按揭支付了主要房款,且段某同意將案涉房屋登記為按份共有,故首付款中相應出資份額也應視為對我的贈與且已經履行完畢。所以涉案房產應按雙方各占50%的份額進行分割。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支持我的上訴請求。段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 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一審判決認定涉案房屋的出資情況是否正確;2、一審判決認定段某支付購房補償款的數額是否正確。一、關于一審判決認定涉案房屋的出資情況是否正確問題。1、關于購房首付款。雙方當事人對于購房首付款為42980.00元,且由雙方共同支付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該部分首付款,根據曹某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其中的1萬元系由其支付,一審判決認定剩余款項均由段某支付,并無不當。2、關于償還房貸。如上所述,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曹某關于其支付部分房貸的事實成立,對其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3、關于房屋裝修。如上所述,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曹某關于其支付部分房屋裝修款的事實成立,對其該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據此,對于曹某關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二、關于一審判決認定段某支付購房補償款的數額是否正確問題。1、關于房屋處理。雙方當事人對于一審判決確定涉案房屋歸段某所有,段某另行支付曹某部分購房補償款的處理方式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關于是否構成贈與。房產登記系國家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房屋所有權情況進行的登記,其雖具有對外公示效力,但并不具有共有權人內部產權分配協議的效力。對于共有人或其他關系人內部的產權,仍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定(例如:借名買房中登記產權人及實際產權人之間的爭議)。本案中,涉案房屋雖然登記為曹某與段某各占50%比例,但曹某并未提供雙方已就該登記方式達成協議的相關證據。曹某僅憑該登記方式即主張構成共有人內部贈與,屬于對法律規定的混淆,本院不予支持。據此,對于曹某關于應按照各自50%產權進行處理的主張,與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均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3、從現已查明事實看,購買涉案房產的大部分費用由段某出資,并進行了裝飾裝修,一審判決在考慮到曹某進行過小部分出資,且系房屋共有人的情況,判決段某適當給予4萬元購房補償費用,數額恰當。對于曹某關于一審判決認定補償款數額不當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曹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1)魯03民終3363號 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 個案無指導作用,僅供學習!
來源 | 麗姐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