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案件焦點
法院判決
律師說法
1.是否應認定工傷問題
根據案件事實,金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感到不適,頭疼突然發病請假回家,回家后病情加重,急送醫院后死亡的。對此,在工傷認定時,應當考慮職工突發疾病后沒有立即送醫院搶救的原因,以及在此期間,是否發生其他導致職工死亡的原因,否則就應視為工傷。本案中,金某發病的第一時間是在單位而不是家里,雖未立即送醫院搶救,但在家里只是發病后持續加重,沒有發生事由導致金某死亡。而且從其死亡時間計算,自初始發病不超48小時,就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對其認定為視同工傷。
2.侵權賠償和工傷待遇竟合,是否能獲得雙倍賠償。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及〔2006〕行他字第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相關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3.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法直接確認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就工傷的認定案件、認定部門和認定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第17條有明確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法定的工傷認定部門,不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或者作出不是工傷的認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提起的工傷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查明的事實直接作出工傷事故的認定。
【小編按】這個案例一波三折,從2011年11月事故發生至最高法院2017年11月29日做出裁定,耗時6年!最高法院在裁定書中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條款做了精辟的論述,可供實務...
姜鐵山系湖南摟花炮公司員工。2014年6月8日晚,姜鐵山在加班過程中感到頭部不適,晚9時許結束加班回到宿舍休息。次日凌晨1時許,姜鐵山因頭痛被送至臨湘市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系心血管疾病導致死亡。公司向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裁定書認定員工回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現將部分裁判要點歸納如下: 審理經過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
一審判決:不能苛求一個普通人在發病后對疾病可能導致的后果能嚴重到事關自己的生死提前作出判定,應當視同工傷一審法院認為,在認定事實方面,各當事人的主要分歧在對于突發疾病時間起算點的確認上,家屬和單位認為應當是上班期間,即孫云龍感到身體不適的2...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管國君突發疾病死亡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關于是否為工作時間,午間就餐是勞動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行為,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故管國君在單位不提供午餐的情況下回家就餐屬于工作時間內;關于是否為工作崗位,管國君就...
【問】職工在工作過程中身體不適,經單位領導批準返回家中取醫保卡,到家后不久病情惡化,遂撥打120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日猝死,人力社保局根據《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時,...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條立法本意在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但在實踐過程中,由于受傷害職工、職工所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復議與...
【推薦案例】職工在家利用休息時間完成工作任務時突發疾病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訴胡密行政確認糾紛上訴案案例要旨:職工在家利用休息時間完成工作任務時突發疾病死亡的,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
猝死,按世界衛生組織定義,是指突發癥狀在發病后6小時內死亡。職工猝死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能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
【案情】 黃某系某鎮小學教師。2011年10月24日10時30分許,黃某在第三節課后來到校長室,告知校長身體不舒服,并在里屋床上躺了約10分鐘,然后向校長請假回家。當日11時許行至其家大門口時,突然摔倒。該村衛生室醫生呂某被叫到現場對黃某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