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6 04:53發布
打工人在職場上總有糾結的事情比如提出辭職后又不想走了還能反悔嗎?案情回顧 曾某某2015年1月12日開始到一家互聯網電商公司工作,2018年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從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2019年6月2...
王者榮以電子郵件形式向其直線經理趙小璐發送了離職報告郵件,內容載明:尊敬的公司領導:您好!我因個人原因,經過深刻冷靜的思考后,鄭重的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不包括試用期),須提前一個月向直接上級主...
來源:法律書院 太傅NO.1雙重勞動關系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2010年9月14日后,與原用人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雖與新用人單位簽署《勞務協議》,但其用工仍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隨著社會發展和科學進步,依靠快捷的網絡電子郵件聯系溝通,漸漸成為了眾多企業與個人的首選。從勞動爭議糾紛的審案角度講,無論是企業或是個人妥善保存好往來的電子郵件,在訴訟中用電子郵件為自己觀點佐證,成為法院評判和認定事實的重要證據。在此,筆者剖...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及情形,包括:經濟補償金=0,用人單位(含勞務派遣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17種情形。經濟補償金=N,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
秦某婚后不久就去應聘一大型公司業務主管,雙方約定試用期三個月,秦某在試用期三個月內懷有身孕,遭該公司的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在勞動仲裁階段秦某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由該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作差額及拖欠...
小編按:本案案情簡單,卻經歷了仲裁、一審、二審、檢察院抗訴、高院提審,意外的是,各級裁判機關的裁判結果都是不同的,再審結論更是出乎意料。周止弱系上海某公司員工,2016年8月9日入職,約定試用期兩個月。2016年9月30日,公司作出《試用期...
張無計于2019年7月29日入職山西某快捷酒店公司擔任保安,《勞動合同》約定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共3年,試用期6個月,月薪1800元。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7日、2021年1月19日,公司發出《員...
基本案情孫某于2014年10月5日受聘進入某公司擔任財務經理。當日雙方簽訂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明確約定孫某試用期為6個月, 試用期工資為每月6200元,轉正后工資為每月7500元。公司對孫某進行試用期考評時發現,孫某存在違規私改公司...
張某于2009年9月1日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崗位為工程師,月工資為5000元,簽訂有一份三年的勞動合同至2012年8月31日。2009年10月中旬,公司口頭讓張某到車間頂班班長,張某明確表示不同意,但公司表示只是暫時的且不降薪,2010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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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出辭職后說太沖動要撤回,公司拒絕,一審判公司賠18萬,二審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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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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