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6 13:42發布
小編按:本案案情簡單,卻經歷了仲裁、一審、二審、檢察院抗訴、高院提審,意外的是,各級裁判機關的裁判結果都是不同的,再審結論更是出乎意料。周止弱系上海某公司員工,2016年8月9日入職,約定試用期兩個月。2016年9月30日,公司作出《試用期...
去年2月,已經懷孕的王女士入職某海外投資顧問公司。三個月后,因簽單客戶數為零,公司以試用期內業績不合格為由通知與王女士解聘。為此,王女士提起勞動仲裁。因不服仲裁裁決,該公司訴至法院。3月7日9時,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法院當庭宣...
黃飛鴻系廣州某公司員工,1995年7月1日入職。2018年4月30日,公司與黃飛鴻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黃飛鴻離職前的工資標準為14072.53元/月。雙方因經濟補償金問題發生爭議,先后歷經仲裁、訴訟。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為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月...
工作不積極、不服從公司管理、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像這樣的員工能開除嗎?任何一家企業的老板都會出一個肯定的答案,或者曾經開除過讓人頭疼不已的員工,然而這樣做真的是合法有據的嗎?海淀法院勞動爭議庭的法官結合審判實踐,對于解聘這件事進行講解,以案說...
A于2019年2月22日領取結婚證。于2019年3月5日入職B公司,婚姻狀況欄為:已婚。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019年5月16日,A向公司申請婚假,事由為回老家結婚。 公司以婚嫁按結婚證登記時間為...
王大明于2017年3月10日入職深圳某科技管理公司,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試用期2個月。公司向王大明發送的《任職邀請函》載明:聘用職位:資深房屋設計師4+;薪酬結構:主要由固定工資+績效獎金+工作補助組成;...
辭退隱瞞懷孕入職員工是否合法 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此不屬于勞動者必須如實說明的內容,其有權不予告知,且懷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基本人權。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所排除的條件違背基本人權和社會常理,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件是無效的,單位...
來源:法律書院 太傅NO.1雙重勞動關系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2010年9月14日后,與原用人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雖與新用人單位簽署《勞務協議》,但其用工仍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作者:唐青林 李舒編者提示:本文摘自唐青林律師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案件要旨為了避免卷入原單位的商業秘密侵權糾紛,離職員工應當注意以下事項:提前三十日將離職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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