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2月,已經懷孕的王女士入職某海外投資顧問公司。三個月后,因簽單客戶數為零,公司以試用期內業績不合格為由通知與王女士解聘。為此,王女士提起勞動仲裁。因不服仲裁裁決,該公司訴至法院。3月7日9時,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法院當庭宣判,認定勞動合同解除行為違法,判令雙方繼續履行。 2017年2月24日,王女士入職某海外投資顧問公司,雙方簽訂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六個月,王女士每月工資1萬元?! ?017年4月10日,公司向王女士郵箱送達了一份績效合同,其中規定員工入職三個月內打款客戶為0則視為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5月15日,公司再次向王女士發出一份通知,以王女士入職滿三個月簽單數為0為由,將王女士職位由顧問調整為初級顧問,薪資也作相應調整。5月23日,公司送達解聘通知,以王女士業績不合格,不符合崗位要求為由對王女士予以解聘,并通知其于當天18點前辦理交接手續。 次日,王女士以懷孕、工資未足額發放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補發工資5371元。 2017年8月21日,朝陽區仲裁委作出裁決書,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駁回了王女士的其他仲裁請求。因不服仲裁裁決,某海外投資顧問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仲裁裁決,判令雙方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徶?,雙方均認可王女士正常工作至2017年5月22日。對于績效合同的規定,王女士并不認可,王女士認為其尚未到6個月的試用期,因此不認可公司的考核結果,同時王女士提交了2017年1月其懷孕體檢的超生檢查報告。公司表示,對于王女士懷孕的情況,該公司并不知情?! 》ㄔ航泴徖碚J為:某海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交的證據均不能有力證明王女士不符合錄用條件,王女士于2017年1月已懷孕,該公司應在充分考慮王女士懷孕特殊時期的前提下,適當調整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在某海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交的多封郵件中,只體現了公司單方告知王女士降薪調崗,未體現出雙方關于工作內容及崗位的協商過程;且在降薪調崗不足一個月的時間內,該公司又以“對上級布置的任務沒有及時完成且謊報工作完成情況,業績不合格等情況”“不符合該工作崗位要求”為由,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法院認定該解除行為違法。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令某海外投資顧問公司繼續履行與王女士簽訂勞動合同?! ⊥ズ螅鲗彿ü僖乖诮邮懿稍L時指出,對于員工的考核結果,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并送達員工本人,并為員工提供申訴的機會;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孕期女職工,如果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可以適當調整工作內容和工作范圍。
國家對于孕期女性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給予了特殊保護,但這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就一定不能辭退懷孕的女職工。 ? ? ? 從勞動合同法法理角度來講,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標準,是用人單位購買其勞動力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顯然,勞動...
問:張小姐懷孕三個多月了。由于上班地點離家比較遠,再加上身體出行不便,半年下來,遲到了很多天。公司按照規章的內容,要把張小姐辭退。她對單位的做法很不滿,認為自己懷孕了,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照顧,不能辭退她。請問,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解除該孕期女職...
國家對于孕期女性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給予了特殊保護,但這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就一定不能辭退懷孕的女職工。 ? ? ? 從勞動合同法法理角度來講,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標準,是用人單位購買其勞動力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顯然,勞動...
一、懷孕的員工被辭退可以嗎要區分情況,一般來說是不能辭退,但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勞動者懷孕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
勞動合同規定中常見的十大法律誤區進行總結并分析: 一、試用期內,企業可以隨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試用員工的期限,只要企業覺得不滿意,企業就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目前很多企業的想法,但這有可能會導致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國《...
摘自 | 中國政府網身在職場,有哪些權益必須注意?國家法律為職場人準備了哪些政策?為了保障自身權益,這8大常見勞動違法行為你必須知道!1、入職時交押金扣證件很多公司要求剛入職的員工繳納工作服押金,或者配備筆記本電腦的押金等?!秳趧雍贤ā芬?..
一、懷孕員工被辭退怎么賠償?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
公司人員優化和裁員的區別是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在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裁員的。 一、提前三天通知,企業就可以解除試用期內的員工? 實踐中,有企業認為,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解除與試用期內的員工的勞...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注意:這里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沒有規定不能依據第39條解除合同。...
女性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簡稱三期)是受《勞動法》特別保護的,在這個期間的女性如果被辭退,企業會承擔比一般的違法辭退更為嚴重的后果。 這也是國家為了鼓勵生育,幫助女性平等就業的需要。至于會不會對女性就業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