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6 11:05發布
從法院近年審理案件的實踐來看,由于勞動者法律水平不高,對相關法律不甚了解或存有模糊認識,往往導致他們在維權過程中步入誤區。勞動者在維權中常見誤區歸結為以下10種:誤區一:訴求都屬法院受理范圍 案例:王某起訴某科技公司,稱該公司未依法...
2017年7月28日,李春來與天山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于2017年7月31日被派至青城公司工作。同年7月31日,李春來參加了青城公司的員工崗前培訓,當天中午11時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飯后,向青城公司提交辭職申請,辭職理由是不想做。青...
案情簡介: 楊某于2006年9月到某廣播電視大學從事保安和水電維修工作, 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7年1月10日楊某離職,并未辦理相關離職手續。2017年1月20日, 楊某申請仲裁, 請求裁決該大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法需要和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入職時或入職后的一段時間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或者說用人單位不簽合同將需要怎么賠償呢?在討論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之前,我們需...
來源:法律書院 太傅NO.1雙重勞動關系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2010年9月14日后,與原用人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雖與新用人單位簽署《勞務協議》,但其用工仍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2019年10月,張三與甲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后被派遣至乙公司。 根據蓋有甲公司公章的工資表顯示,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張三存在雙休日加班及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情況,但僅獲得了少量出勤補款或節假日補...
張三于2021年4月24日入職李四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020年9月25日,張三遞交《辭職申請書》。《辭職申請書》載明的辭職事由為個人原因、預定離職日期為預計11月31日離職正常交接、人事部意...
王者榮以電子郵件形式向其直線經理趙小璐發送了離職報告郵件,內容載明:尊敬的公司領導:您好!我因個人原因,經過深刻冷靜的思考后,鄭重的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不包括試用期),須提前一個月向直接上級主...
一、工資保密制度是否合法 工資保密制度是否合法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可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
【基本案情】申請人馮某于2008年10月18日入職被申請人某珠寶公司,雙方于2015年5月1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馮某的工作地點為北京市。自入職起,馮某一直在珠寶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區立湯路186號的店內任銷售員,離職前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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