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6 19:52發布
裁判要旨:如何理解個人在公司負責人處簽字捺印,是否具有個人擔保的意思表示。首先應考慮擔保人提供個人擔保是否具有相應的權利外觀,一般表現為:個人在擔保方處簽字捺印,且個人的簽字捺印與公司印章區分明顯,從形式上看擔保人個人簽字捺印行為的效力并不...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轉載自:法客帝國 閱讀提示:在有數份最高額擔保合同情形下,具體貸款合同中選擇性列明部分最高額擔保合同,如債務發生在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內,且債權人未明示放棄擔保權利,未列明的最高額擔保合同的擔保人...
債務加入和保證的區分認定——潘某訴山東某公司、楊某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判斷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承諾構成保證還是債務加入,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若第三人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應認定為保證;若第三人為自己承諾承擔的債務設定了明確的履行期限及債務范圍,...
一、案件事實原告徐委康起訴稱:2009年3月18日,被告黃云良向原告借款34500元。當天,原告與三被告及嘉善友邦印花廠(被告李在忠系該個人獨資企業業主)簽訂借款協議一份,合同約定:被告黃云良向原告借款345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
案例概述 2014年10月12日,陳某在農商銀行貸款10萬元,期限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11日,蔡某、鄭某各簽訂《保證函》一份,為此貸款提供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貸款到期后2年。貸款到期后,陳某未依約歸還貸款本息...
2013年5月10日,A公司向張三自然人借款200萬元,約定月利息2.5%,逾期未還款按每天2%的借款額支付違約金,借款期限3個月,A公司就該筆借款向張三自然人出具《借據》。 同日,乙公司財務部向張三自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在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規則中...
裁判要旨不論保證人是否抗辯,人民法院對保證期間是否已超過的事實應當依職權主動審查,進而確定是否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案情簡介一、鄭國章因缺乏資金,于2014年1月16日向李小庭借款30萬元,借款時間是從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
未明確約定擔保期限與擔保方式應當如何確定唐某稱:2011年9月24日,唐某與A公司、張某、豐某達成了三方協議《融資咨詢及擔保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約定:A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委托張某及豐某融資,并由二人為其提供還款擔保服務。嗣后,唐某積極籌措資...
原告吳國軍因與被告陳曉富、王克祥、德清縣中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發生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向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吳國軍訴稱:2008年11月4日,原被告簽訂一借款協議,被告陳曉富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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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多筆借款未逐一對應多份最高額擔保合同時,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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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 保證人的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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