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案情
裁判
評析
1.網約車與順風車的概念區別
《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钡谑龡l規定:“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眳⒄赵撘幎芍?,網約車不僅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簡稱,亦因其具有經營性質而需辦理相關審核和證照手續。
其次,《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由此可知,在上述行政規章中,順風車與網約車并非同一概念,且順風車的管理當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進行。
在此基礎上,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合乘意見》)。其第一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痹摋l明確了納入行政規制的順風車概念。其第二條規定:“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逼渌鞘嘘P于順風車的規定,與北京市的上述規范大同小異,從中可知,順風車并不以盈利為目的,也非營運行為。
綜上,網約車與順風車并非同一概念,網約車的本質依然是出租汽車,目的在于營運,故相關車輛和從業者,需符合相關條件并經一定的審核程序;而順風車的目的在于互助,并非營運,故不需履行上述程序,亦無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的變更。
2.順風車的認定條件
順風車的產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駕駛員、合乘者直接達成出行意愿;二是駕駛員、合乘者借助信息平臺達成出行意愿。實踐中,第二種已占主流。
在駕駛員、合乘者通過信息平臺達成意愿后,駕駛員的運送行為屬于順風車還是網約車,判斷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信息平臺提供的運送類型;二是駕駛員收取的費用標準。《合乘意見》中規定了信息平臺應按照規定計算合乘分攤費用,并按合乘各方人數分攤,其他城市亦多是如此。可見對于順風車的駕駛員而言,其收取的費用并非自己計算,而是由信息平臺向其推送。故此,如駕駛員在信息平臺注冊了順風車,借此接收順風車單并依平臺計算的標準收取了成本費用,則可參照地方政府相關意見中駕駛員、合乘者、信息平臺的“合作”方式,認定駕駛員從事的是順風車行為。
3.網約車和順風車的保險理賠
在現有的規章范圍內,網約車具有營運車輛的性質,且保險公司對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存在不同的保費標準,原因在于營運車輛的危險程度明顯大于非營運車輛。故如果家庭自用汽車長期從事網約車,則應向保險公司履行告知義務,如怠于履行,則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可依合同約定主張免賠。
對于順風車而言,其并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依然是家庭自用,只不過基于免費互助或分攤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此外,合乘行為是以車主正常出行路線和常規使用車輛為基礎,并不會因此而導致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此,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作為拒賠的理由。
本案案號:(2017)京0112民初30683號,(2018)京03民終2038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史智軍 孫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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