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4民終383號
本院認為,上訴人作為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被上訴人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因其未盡到該義務,對被上訴人造成的人身損害具有一定的過錯。被上訴人作為老年人,在陌生環境的地方走動時,應對上下臺階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但因其疏忽大意導致自行摔傷,其本人存在重大過錯。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雙方均承擔50%的責任。關于已經由醫療保險機構報銷的27390.29元,因該費用不屬于被上訴人實際減少的損失,故應從被上訴人的醫療費中扣除。
2、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8民終2340號
本院認為,王國平已報銷的部分醫療費不影響上海市東方醫院吉安醫院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一審對王國平醫療費損失的處理不違反法律規定、并無不當。鑒于王國平的病情發展目前無法預測,一審按20年計算王國平的后續護理費用亦無不當,如王國平病情惡化致不需護理,上海市東方醫院吉安醫院可依法行使相應權利。
3、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08民再1號
本院認為,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2014)懷民一初字第01213號民事調解書雖就張傳伍出院后向安徽省懷寧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心申請報補醫療費,獲得補償金13636元的事實進行了認定,但并未就該報補行為在性質上是否合法作出認定,亦未就該筆報補費用作出實際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法院不宜追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安徽省懷寧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心對張傳伍的報補費用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可另行起訴追償。綜上,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2014)懷民一初字第01213號民事調解書并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終5846號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審理爭議焦點為受害人已從基本醫療報銷機構報銷的部分醫療費是否屬于侵權賠償義務人賠償范疇。本院認為,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已在其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核銷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用,系其與有關社會保險機構之間的關系,賠償義務人的侵權責任不能據此減輕,故兩上訴人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社會保險制度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而被侵權人也不能因侵權人的違法行為而獲利。如果已經支付了醫療費的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沒有參加該案的訴訟,法院應當通知其本案的訴訟情況,支持其行使追償權。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7輯 轉自:民事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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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選自《民事審判實務問答》導讀: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問: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勝訴的當事人申請退還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的情況。有觀點認為,案件受理費問題可在執行程序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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