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薦理由
審查企業法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即重整企業的識別問題是法院審查重整申請的關鍵問題。在審查過程中,可以結合債務人現有資產情況、債務人股東及其員工、當地黨委政府的意見等綜合分析債務人是否具備重整價值及是否有一定重整可行性。
基本信息
案號:(2017)粵13破申18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申請破產重整
審理法院: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關鍵詞:重整價值;破產重整;重整可行性
案情摘要
2017年7月19日申請人光耀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破產重整申請書》。
本院經審查查明:2002年4月16日,光耀公司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郭耀名,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2100萬,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等。該公司的唯一股東為深圳市光耀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并支持光耀公司申請破產重整。
光耀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因經營管理不善,投資建設項目和融資過多以及為關聯公司作擔保等原因,造成公司資金鏈斷裂,有關建設項目被迫停工,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成持續狀態,并引發大量的訴訟、仲裁和執行案件,公司經營已陷入困境和停止狀態。
而由惠州市民和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光耀集團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清產核資報告》(惠民和專審字(2017)第001號)顯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光耀公司資產總額為6,403,443,881.04元,負債總額為6,796,141,183.64,凈資產清查值為-392,697,302.60元。
光耀公司提交的《光耀公司債務情況說明》顯示,光耀公司涉及帳內帳外經營兩部份,債務總額實為7,973,657,922.55元[其中:帳內債務6,796,141,183.64元(即清產核資報告記載的債務),帳外借款債務1,177,516,738.91元。另外,光耀公司為關聯公司提供擔保而產生的負債約2,620,717,905.29元。以上債務共計約10,594,375,827.84元。
光耀公司的上述總債務中,已由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確認的債務約4,888,054,121.01元(包含為關聯方提供關聯擔保而產生的負債2,620,717,905.29元)。光耀公司稱目前約有留守員工39名,截至2016年6月30日,光耀公司應付員工薪酬約9,890,223.06元,員工會議一致同意和支持光耀公司申請破產重整。 光耀公司現仍有主要的優質資產為位于惠州市橋東上東平地段的荷蘭水鄉八期項目(建設用地總面積約76089平方米,在建商品房項目,總規劃建設面積293682平方米)、位于惠州市東平三丈崗的荷蘭水鄉六期儲備開發地塊(面積約40605.5平方米)和位于馬安新樂村泥城地段的馬安新樂儲備開發地塊(面積約9988平方米),仍具有繼續建設和開發前景及開發價值。
本院經審查認為,光耀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轄范圍內,其作為債務人申請重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事實表明,光耀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已資不抵債,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作為企業法人和債務人身份申請重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以及第七條第一款“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和第七十條第一款“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規定,光耀公司申請重整,其申請人的主體適格。
爭議焦點
債務人光耀集團有限公司是否具備重整價值
裁判要點
光耀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雖因經營管理不善,投資建設項目和融資過多以及為關聯公司作擔保等原因,造成公司資金鏈斷裂,有關建設項目停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引發大量的訴訟、仲裁和執行案件,公司經營已陷入困境和停止狀態,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但光耀公司仍有荷蘭水鄉八期在建工程及房產、荷蘭水鄉六期未開發土地以及馬安新樂未開發土地等的優質資產,可以開發利用,仍具有較大潛在的重整價值,若能夠引入第三方注入資金進行重整,盤活公司現有資產,繼續對上述建設項目及土地進行完善、開發,實現公司整體資產處置利益最大化,有利于維護大量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恢復經營能力,擺脫公司目前的經營困境,且重整后的資產價值將可能高于破產清算的資產價值,重整后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率也將高于破產清算的債權清償率,因此,對光耀公司進行重整具有明顯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光耀公司提交的重整可行性分析報告和重整預案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并有意向投資人愿意投入資金對光耀公司進行重整,且光耀公司的股東及公司員工,以及當地黨委政府均支持光耀公司進行重整,愿意積極協助解決重整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相關問題,因此,光耀公司具備重整條件。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
案例來源:中國司法案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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