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該條規定,我們理解為:(1)如仲裁庭當庭宣告裁決內容,則宣告時間即為裁決書的作出時間,仲裁裁決自宣告之日生效;
(2)如仲裁庭非當庭宣告而是后期送達裁決書,則裁決書制作完畢,經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的時間即為仲裁裁決作出時間,自此時起裁決生效。
二、如何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一)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先行條件
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未在仲裁裁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二)申請法院的選擇
以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法院管轄為原則,以前述中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法院批準后指定的基層法院管轄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條為原則,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級別應當是中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執行標的額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范圍;(二)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以此條為例外,符合前述兩種情況,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申請材料的提交
1、 仲裁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書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執行人員記入筆錄。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并提交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及復印件副本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生效的裁決文書,并提供復印件副本。
4、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5、雙方送達回執復印件
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期限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其申請,不予執行。
6、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7、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
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四)申請期限
對于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效期間是二年,此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此期間依據法律規定可中止、中斷。
(五)是否需要預交執行費用
啟動執行程序并不需要申請人預交或墊付任何費用,而是由被執行人在執行完畢后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該條明確了費用承擔主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二十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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