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皇太東系成都某光電公司員工,2015年4月14日晚,在上班途中發生本人不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身亡,經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皇太東近親屬阿珂等4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肇事司機及相關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2015年9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給阿珂等4人死亡賠償金487620元、喪葬費22848.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96322.22元。
2015年11月11日,公司向區醫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醫保局按補差原則扣除第三方責任賠償進行核定,向公司撥付了工傷保險補差92252元。
阿珂等4人不服,以工傷保險待遇應足額支付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醫保局按《工傷保險條例》標準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的規定,本案工亡職工皇太東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被依法認定為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醫保局應當向阿珂等4人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阿珂等4人已向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并獲得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706790.72元的情況下,醫保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是否應當扣除上述款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的規定,醫保局以阿珂等4人已向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并獲得賠償為由,拒絕全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阿珂等4人請求全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醫保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全額向阿珂等4人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小編注:201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576880元)
宣判后,醫保局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
【二審判決】
成都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醫保局具有本案行政給付的行政職權。
關于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是否競合及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條款內容,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時享有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向請求第三人侵權賠償的權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應當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皇太東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被依法認定為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醫保局應當向阿珂等4人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醫保局以補足方式核算工傷保險待遇,并作出工傷保險待遇撥付確認單,確有不當。阿珂等4人請求全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醫保局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
醫保局向四川高院申請再審稱:當事人已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了民事賠償,其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不成就。二審法院片面曲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顯屬錯誤。請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二審判決。
【高院裁定】
四川高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本案中,皇太東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認定為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醫保局應當向阿珂等4人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醫保局以補足方式核算工傷保險待遇,并作出工傷保險待遇撥付確認單,確有不當。
阿珂等4人請求全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也是正確的。醫保局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高院裁定如下:
駁回區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的再審申請。(當事人系化名)
案號:(2017)川行申161號
工傷賠償糾紛是企業用工管理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用工矛盾,《工傷保險條例》雖然規定了多種工傷的情形,但是對于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引起工傷的認定仍爭議最多。同時,對于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案件的賠償較之去年也發生了變化,故有必要將此問題進行梳理。...
2013年12月11日17時許,向問天騎自行車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向問天無責任。 2013年12月13日,事故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由肇事司機一次性賠償向問天62萬,該賠償款已支付給其家屬。 2014年...
工傷事故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同時獲得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解答如下:第一,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并負次要責任,應認定為工傷。第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取得交...
作為一個準法律人,小編經常被親朋好友咨詢各種法律問題,這不,新問題又來了——領導安排我加班,期間我去接小孩放學,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了傷,這個算是工傷嗎? 相關案例 【案例評析】 法律依據 裁判規則 1.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2013年4月,王小玉入職江蘇某公司工作,公司未替王小玉繳納工傷保險。2014年10月13日16時30分,王小玉下班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前往海門鎮通源市場買菜,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救治診斷為右手第四掌骨基底部骨折。經海門市公安局交...
▌裁判規則: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至少應當考慮以下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須是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下班后前往同事家聚餐的活動亦并非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
李國豪于2014年3月5日入職四川某工業公司,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一審法院:李國豪提前返回公司宿舍,并非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亦非上班的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不屬于上班途中,不能認...
胡老四在東莞某食品公司處任保安一職。2015年7月28日,胡老四上中班,中班的工作時間為15時至23時。 當天晚上約22時25分許,胡老四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騎自行車從公司離開,在路上與一輛小型客車發生碰撞導致其身體多處受傷。經交警部...
一審判決:擅自離崗發生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二審判決:擅自離崗系對單位利益的損害,若將其視同為正常下班,并讓單位承擔該有害行為所帶來的風險,對單位不公平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二審爭議焦點系胡老四所受案涉事故傷害能否構成工...
劉嘉琳在佳人酒店公司從事領班工作。2016年9月26日劉嘉琳下班后,與同事王斐搭乘滴滴專車前往同事蔡芹家聚餐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劉嘉琳經診斷為:1.頸脊髓損傷;2.不全性四肢癱。2017年5月26日,人社局做出工傷決定書,認定劉嘉琳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