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9月30日,林女士和丈夫章先生(都為化名)乘坐Z202次列車前往三亞游玩。次日凌晨六時許,睡在中鋪的林女士感覺嘴巴有東西在動,驚醒后發現有一陌生男子在親自己,林女士當即呼喊丈夫,并向乘警報警。
隨即民警趕往現場,經審查,39歲男子李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李某稱:我就是覺得她很漂亮,沒有考慮到自己的行為會對林女士夫妻二人帶來傷害,也沒有考慮到自己行為帶來的法律后果。
日前,海口鐵路公安處三亞站派出所已查清李某猥褻他人事實,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該案件在網絡上傳播,偷親一詞引發熱議,該男子偷親的行為,實際上是猥褻,許多人表示,把猥褻說成偷親,是否把猥褻這一行為給美化了。猥褻是一種犯法行為,而偷親則帶有更多不同層面的歧義。 法律是如何界定猥褻這一行為?
刑法學解釋猥褻:是指除奸淫行為外,以刺激、興奮、滿足自己或他人性欲為目的而實施的淫穢行為。
常見的猥褻行為包括:
強制猥褻罪(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實施)
準強制猥褻罪(特指以非強制手段對兒童實施)
乘機猥褻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時實施)
公然猥褻罪(在公開場合實施,如夫婦當眾性交)
利用權勢猥褻罪(利用職權、監護權等實施)
關于猥褻罪的認定,還分為一般猥褻和猥褻罪。
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司法解釋上,對猥褻的界定雖然沒有那么明確,但考慮到行為人的主觀動機、行為手段等因素,行為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猥褻。
猥褻行為是犯法行為,為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帶來巨大的困擾和創傷,需要嚴肅看待處理,而不能和偷親等詞匯混為一談,遇見猥褻行為,更需要及時報警處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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