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2009年,丈夫小張和妻子小李登記結婚。
2015年,小張向小李出具了一份保證書,承諾自己若出軌造成婚姻感情破裂,愿意凈身出戶,并賠償妻子100萬元。
2018年12月,妻子小李發現小張有出軌行為,憤懣不已,于當月和小張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2019年,小張又向妻子小李出具一份欠條,表示因自己婚內出軌導致雙方離婚,同意賠償妻子100萬元。借著又陸續三次出具保證書,保證不與其他女人來往。
直到2021年6月,因為小張未能按時給付100萬元,小李便將其訴至法院,想要小張償還欠下的100萬元。
法院審理:忠誠協議有效
經審理,法院認為小張向小李出具的保證書、欠條,均屬于夫妻忠誠協議的范疇,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并認定這100萬屬于精神損害賠償。
庭審中,小張辯稱自己出具的保證書和欠條都是在小李脅迫之下寫的,但未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結合小張的經濟實力、工資收入等情況,判決小張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小李支付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并駁回小李的其他訴訟請求。 釋法
1、忠誠協議為何被認可?
夫妻忠誠協議被認定為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限制和約束的體現,符合《民法典》的原則和公序良俗。
2、約定100萬,為何只賠償20萬?
在法院看來,小張向小李出具的100萬元欠條,是女方為防止男方在婚內出軌,和確定婚內出軌而要求對方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并不屬于借款或其他債務。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是一種道德層面的義務,夫妻一方以道德義務作為代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在本案中,法院考慮到夫妻雙方離婚時僅有的一套住房歸女方所有,男方并未實際分得什么財產,且離婚后的收入也不穩定,結合雙方約定、被告的承受能力及當地社會經濟水平,法院酌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為20萬元。
那么,夫妻忠誠協議,如何寫才有效呢?不得限制配偶的婚姻自由;不要脅迫對方簽訂忠誠協議;避免約定的賠償數額過高;需要掌握充分的證據才能夠獲得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存在一定爭議,夫妻在簽訂協議時,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相關規定,以便取得法院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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