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刑法第368條第1款),是指非軍職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阻撓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根據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國防法》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薄艾F役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直接危害國防利益。
犯罪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軍人論。“預備役人員”,是指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公民。“其他人員”,是指在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關、部隊、院校、醫院、基地、倉庫等隊列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員、工人,以及臨時征用或者受委托執行軍事任務的地方人員。這些人員執行的職務,是指軍隊條令、條例、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決議、指示、命令所賦予軍人的各項任務的活動,與軍事利益以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息息相關。他們在執行任務期間,被人民群眾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就是妨害了軍隊各項任務的完成,破壞了有關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活動,損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等。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軍人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軍人傷亡的后果。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相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軍人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
威脅既可以當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傳真或第三人轉告等方式進行。其企圖加害的對象,既可以是軍人本人,亦可以是軍人親屬??傊?,暴力、威脅方法是本罪的重要特征。雖有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但如果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只是對其進行頂撞、謾罵、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則不能構成本罪。
行為人必須阻礙了軍人依法執行職務。倘若沒有阻礙其執行職務,如先企圖阻礙但經做工作后能及時讓其執行職務,則不構成本罪。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方法使軍人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其既表現為軍人被迫停止、放棄自己所正在或需要執行的職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或從事職務的內容,對之應當注意把握。
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對軍人依法執行職務造成障礙,使其不能順利執行職務,如推翻或者燒毀軍車,從而使執行職務的軍人受阻等等。依法執行職務,是指軍人依照上級合法軍事命令而執行職務。職務行為的“合法”是一個十分重要前提。因此,如果阻礙軍人不合法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由于本法第426條作了特別規定,與本條形成法條競合關系,對之應當依照特別法條即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系正在執行任務的軍人,卻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以致對方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正常執行職務。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不服從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無端滋事,有的是為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泄私憤等。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一)區分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非罪的界限
判定一種阻礙軍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一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阻撓軍人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于對軍人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硬,或者僅有一般嘲諷、辱罵,甚至輕微的頂撞行為,行為人并不希望對方停止、變更、放棄執行職務結果發生的,不應以犯罪論處;二是看客觀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軍人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無法執行職務的后果。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阻撓行為,但只是軍人正常執行職務,或者對方雖然出現了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執行職務的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二)因使用暴力方法犯本罪,致使軍人重傷、死亡的,或者犯本罪時搶奪、搶劫軍人槍支及其他武器裝備的
應當按想象競合犯處罰原則處理,即對行為人從一重罪處斷。
走私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邊防軍人依法緝私的,應對行為人按走私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數罪處罰。
(三)區分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心理狀態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脅方法為犯罪手段,實施了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二者主體相同。都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區別主要在于侵害的客體不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任務的正常執行活動,侵害的對象是軍人;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侵害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區分本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行為人在主體、主觀心態、客觀表現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顯的區別:(1)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客體是軍人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是國防利益,后者則是社會秩序。(2)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對象,必須是軍人,后者則是針對特定的機關、單位等。(3)犯罪手段不盡相同。前者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后者的犯罪手段則是多種多樣的,如暴力襲擊、強行侵占、沖擊、哄鬧等。(4)犯罪結果不同。前者不一定造成具體的危害結果,而后者必須是情節嚴重,使國家、軍隊、社會道受嚴重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五)區分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界限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相近為國防利益、軍事利益,犯罪行為、主觀方面相同,其主要區別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所有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而后者的犯罪對象僅指依法執行職務中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
根據刑法第368條第1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軍事職務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軍事職務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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