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將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所謂占用土地,是指對土地事實上的控制、管理與使用。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資源能有效正確地利用,國家通過法律對土地征用、占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要實行征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第二,必須依法取得批準;第三,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第五,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為了有效控制征用土地的數量和防止侵害被征用地單位的利益,新《土地管理法》從法律上加強了征用土地的審批,上收了征地審批權。實行征用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分別規定如下:
國務院的批準權:(1)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占用的耕地。將所有占用基本農田都由國務院批準,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禁止一般性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對于一些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必須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并按規定重新補劃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比原規定占用耕地1000畝(66?7公頃)的批準權縮小了一半。這里不包括同時征用基本農田的行為。(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的總面積超過70公頃,都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其他都為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
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新《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際兩級審批的原則,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將鄉村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民宅基地等占用農用地的,授權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現將有關審批權限分別予以講述。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了中央軍委批準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征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擴張用地。這里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擴張用地城市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擴張則由省級政府批準,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擴張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但對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區擴張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準。
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擴張占用農用地的。(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鎮建設擴張占用農用地的。(3)地、市以下政府批準可行性研究或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用地的。
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批準的權限:(1)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農民宅基地、鄉村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建設占用農用地的。(2)農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設可以使用農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
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的;導致耕地大量荒蕪或者毀壞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準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而對這種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并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如果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有土地的,則只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可構成犯罪,但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濫用職權罪。
(二)行為人在實施本罪行為中如果收受賄賂或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共同貪污有關費用如土地征用、占用費用的,又可能觸犯他罪如受賄罪、貪污罪,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是指造成土地資源特別嚴重的浪費或者破壞的;致使國家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失等。
[刑法條文]
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 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十八)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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