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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復墾規定(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年1月4日)。
在我國,與土壤相關的法律相對比較完善,涉及到土地管理、承包、權屬、稅費、開發征用、流轉等等,也比較繁多。
如綜合類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其他法律文書,請參考百度知道: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網址為:
一、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三、土地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11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9日)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年10月28日)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2001年12月31日)四、土地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3月16日)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2000年10月23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年2月23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年]2月4日)五、土地征用與安置、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年11月3日)六、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規定(1988年11月8日)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2003年10月8日)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七、土地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9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年2月4日)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8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2006年6月16日)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2007年9月5日)八、土地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九、爭議與救濟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05年8月31日)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01年7月17日)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年1月4日)。
給個滿意答案吧,給團隊掙點分數 農村建設住宅用地,需符合哪些要求辦理哪些手續?答:《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由于農村房屋必須建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所以農村村民和鄉鎮企業意欲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房,必須先取得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權利,這個權利,就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用地的應遵循下述原則:一是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是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的空閑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三是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使用土地。
四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履行用地審批手續。農村村民、鄉鎮企業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權,必須以其按照上述方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為前提,否則,不僅不能依生產行為取得受到法律保護的房屋所有權,而且還將面臨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對于鄉鎮企業非法占用土地的情況,《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非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為標準,或限期拆除或沒收土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設施,并處罰款,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對于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情況,《土地管理法》第77條也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什么叫合理利用土地?答:土地利用,是人類為了滿足自身生產、生活的需要,使用土地資源的行為。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根據土地資源的不同類型、性質、特點和地面的環境條件,采取必要的措施同,進行科學有效的使用,以達到最佳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具體講,由于我國人多耕地少,要求一切能用于農業的土地,要尺量用于農業生產,為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提供更多的農產品,非農業建設利用土地,能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少用地的,不得多占用土地,真正做到珍異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非法占地行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合法有效的批準而占用土地的行為。
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的。 采用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的。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的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非法占地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適用農村村民非法占地用于建住宅的)。
可并處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罰款)。行政處分(不適用于農村村民非法占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居民能否購買農村宅基地? 答: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明確,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村民轉讓買賣的只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購買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需經宅基地所有權集體同意,報經有關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宅基地使用權按當地國家建設征用標準給予補償后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的,只變更土地使用權,而不變更所有權。
故辦理變更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仍屬原集體所有,變更登記的只是使用權。有的地方在辦理類似的變更登記時,認為只要集體同意,并對集體給予一定補償后就將土地所有權由原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因為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序的,必須按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的報批程序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且征地權只在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農村居民建住宅可否占用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答: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不得占用耕地。
如確實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是,如果農村村民承包經營的土地屬于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的規定,農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的經營的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
1.《中國土地法》如何規定非法買賣耕種土地 非法買賣土地非法買賣土地是指其行為不僅包括買賣土地所有權,還包括買賣土地使用權,即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土地權利完全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向其支付價款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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