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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改變燃料結構控制大氣污染的通告為加速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控制燃煤造成的煙塵、二氧化硫污染,提高省城人民的生活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太原市鍋爐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通告如下: 一、積極推廣使用太陽能、電、氣、油、地熱、蜂窩型煤等先進燃燒技術。
2004年10月31日前,市區所有鍋爐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太原市鍋爐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二、2004年5月1日起,市區范圍內禁止新建燃用原煤鍋爐;因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而臨時建設的區域供熱鍋爐必須使用型煤、動力洗煤等潔凈燃料,其煤質含硫量應小于1%,并加裝高效脫硫除塵裝置。
三、在今年新建6平方公里無燃煤區域內,所有燃煤設施必須于2004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于2004年6月30日前改用清潔燃料。新建無燃煤區范圍是:(一)迎澤區:汾河以東、新建路以西、桃園三巷以南、迎澤大街以北。
(二)杏花嶺區:濱河東路以東、北大街以南、桃園北路以西、桃園一巷以北。(三)萬柏林區:新晉祠路以東、九院沙河以南、汾河以西、長風大橋以北。
(四)小店區:康寧街以北、七三路以西、畜牧研究所以南、汾河以東;汾東路(太茅路)以東、晨光西街以北、人民北路以西、康寧街以南。(五)尖草坪區:華北工學院北校區。
(六)晉源區:晉汾路以西、懸甕山以東、北沙河以南、晉祠工療路以北。 四、今年并入集中供熱的單位必須于2004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燃煤采暖鍋爐,2004年9月30日前并入集中供熱管網。
五、徹底杜絕原煤散燒。4噸以下(含4噸)燃煤鍋爐凡不具備使用潔凈型煤條件的,必須更新使用型煤專用鍋爐等潔凈燃燒技術,其中:1996年(含1996年)以前建成的2噸以下(含2噸)燃煤鍋爐要全部更新,推廣使用潔凈型煤專用鍋爐。
4噸以上鍋爐全部使用潔凈型煤、動力洗煤等潔凈燃料,燃用的潔凈型煤、動力洗煤等潔凈燃料含硫量必須小于1%。 六、飲食、娛樂服務業在用的2噸以下(含2噸)鍋爐全部使用電、氣、油等清潔燃料,2噸以上鍋爐使用潔凈燃料,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要全部使用電、氣、油清潔燃料。
七、施工工地爐灶必須使用潔凈型煤、液化氣等清潔燃料,不得燃用原煤、木柴,禁止工地敞口熬瀝青。 八、各類批發市場內商戶的燃具必須使用煤氣、液化氣、電、潔凈型煤,禁止使用原煤。
九、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7日。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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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碧海晴空smile2018年環保法律法規綜合試題及答案單位:姓名:得分:一、選擇題1.我國現行《水法》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 )A.生活用水的需要B.農業用水的需要C.工業用水的需要D.航運用水的需要2.我國《森林法》規定,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 )A.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B.用材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C.經濟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D.薪炭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3.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主體是( )A.國務院B.國家環保總局C.國土資源部D.地方人民政府4.我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源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 )A.緩沖區B.實驗區C.核心區D.外圍保護地帶5.《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被淘汰的設備( )A.轉讓給他人使用的,不得收費B.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應當防止產生污染C.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D.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6.《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般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是( )A.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B.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C.各級人民政府的市政管理部門D.各級交通部門和航政機關7.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是9.17。
環保法法律法規如下: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生活在地球上,我們生存的環境正面臨著挑戰,如果環境被過度污染,國家卻不加以制止的話,最終毀滅的還是我們自己。
那么,環保法法律法規有哪些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環保法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到大家。環保法法律法規有哪些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是在70年代未以后迅速發展起來的,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包括環境保護的憲法規范。
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環境保護法規、規章組成的體系,成為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范圍主要包括,環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自然環境要素保護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文化環境保護法,如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環境管理、監督、監測及保證法律實施的法規,如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另外還有各種環境標準,包括環境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環境法制工作的加強,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將不斷充實和完善。
(一) 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1。
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9條第2款規定: “國家保障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
環境保護法律——環境保護綜合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環境保護相關法。 環境保護綜合法——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單行法——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態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環境保護相關法——是指涉及環境保護的一些自然資源保護和其他有關部門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 (二) 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或批準 是由國務院制定并公布或經國務院批準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
包括: 一是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環境保護法的實施細則或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二是針對環境保護的某個領域而制定的條例、規定和辦法,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二) 政府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辦、署 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單獨發布或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
(三) 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 是享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政府機關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制定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 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在本地區實施,有較強的操作性。
(四) 環境標準 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環境執法和環境管理改造的技術依據。分為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和國家環保總局標準(行業標準)。
(五) 環境保護國際公約 國際公約和我國環境法有不同規定時,優先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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