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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現行有效的環境法律法規(截止2015) 一、國家綜合性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一批 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二批 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三批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二、保護大氣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砼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 三、保護水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海水水質標準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防治固體廢棄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儲存處置污染控制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報告、核查和評估辦法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五、防治噪音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聲環境質量標準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關于防治化學危險品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 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危險廢物儲存污染控制標準 七、關于防治建設項目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 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八、關于水土保持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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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涓囬噷涓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法是旨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制定的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1、我國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由以下三個層次組成:?環境保護法律?環境保護法規?環境標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環境法的權限高于地方環境法規的權限;法律權限高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權限高于行政規章。即上一層次的權限高于下一層次的權限。我國參加和批準的國際環境公約和協定高于國內環境法的效力。特別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舊法的效力。例外是,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效力高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效力。在管理工作中運用環境法時,應當首先運用層次較高、權限高的環境法律、法規,然后是環境規章,最后才是其他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在標準的執行中,若無地方標準則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2、體系簡述(1)憲法憲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利機關制定、規定國家根本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是國家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據,任何法律法規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2)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中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該法確立了我國境內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資源及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方針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百度百科
新增內容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規定,長期以來,中國環保部門的處罰力度、執法手段都相當有限,相對于公安甚至稅務和工商部門來說,環保部門一直都是一個“軟衙門”,難以震懾日益猖獗的環境違法行為。
剛剛出臺的新《環境保護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變現狀、有針對性的執法利器:一是新增“按日計罰”的制度,即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這意味著,非法偷排、超標排放、逃避檢測等行為,違反的時間越久,罰款越多。
之前法律規定的針對環境違法的罰款,是一個定數,數額并不大,導致違法成本較低,不少企業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后,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污染行為。
二是新的《環境保護法》作為一部行政法律,罕見地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污染違法者將動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新法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個別地方企業的污染行為之所以肆無忌憚,背后是當地官員基于畸形政績觀的默許縱容,對此新《環境保護法》將拿“保護傘”開刀。其具體規定是:領導干部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將“引咎辭職”。
新《環境保護法》還是一部開放的立法,將民間力量有序地納入環境治理的機制中,設立了環保公益訴訟制度。在修訂草案二審時,曾將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一家“國字號”環保組織;在之后的幾次修訂中,法律訴訟主體得到進一步擴大,最終被規定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
同時,新法還規定:“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擴展資料2014年4月24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以絕對高票審議通過,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堪稱考察當下中國立法的一個典型標本,獲得了國內各界和國際社會的廣泛贊譽,被譽為當今世界上最好的《環境保護法》之一,也被譽為是中國環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新《環境保護法》在理念、原則和制度上有重要創新《環境保護法》實際上起到了環境領域基本法的作用。
基本法與部門法的一個重大區別是前者重在建立、設計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等。后者則側重制定具體規定,以增強可操作性。
這次修訂的一個重大亮點是引進生態文明理念,確立保護優先原則并設定眾多制度支撐。立法機關在修訂過程中,根據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總則中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列入立法目的,將保護環境確立為國家的基本國策,確定了“六·五”環境日,首次將“保護優先”列為環保工作要堅持的第一基本原則,同時明確提出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突出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為貫徹生態文明的理念,并確保“保護優先”、“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落到實處,新《環境保護法》在分則中有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創新,即環境預警制度,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與風險評估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環評區域限批制度;跨行政區域的聯合防治機制,環境監測制度,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環境經濟政策等制度和政策。這些制度和政策性規定,有的規定具體明確,有的只作原則規定,留下很大空間。
比如環評區域限批制度,新《環境保護法》就作了明確規定,對于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這一制度的設立是與《行政許可法》相銜接,不能解讀為行政懲罰措施。
比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新《環境保護法》則僅作原則規定。是否要設立紅線制度,如何設立這個制度,有很多不同意見,因而僅作原則規定,留下很大空間。
新《環境保護法》構建了環境治理新格局新《環境保護法》強調權利義務的均衡性,進一步突出界定了政府的環境責任、企業的環境義務,同時明確了公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環保的權利義務,構建了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環境治理新格局,為推動環境管理戰略轉型提供了制度保障。1989年頒行的《環境保護法》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新《環境保護法》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管理”一章,強化監督管理措施,授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但同時也規定了嚴厲行政問責措施。
在授予新的監管權力方面,一個重大突破是明確了基層環保部門下設的環境監察機構法律上的地位,授予其一定的執法權。新《環境保護法》在界定、強化企業環境義務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
針對環保法律違法成本低、威懾力不夠的情況,該法提高了處罰標準, 規定了行政拘留,確立了環境連帶責任,建立了信用檔案制度,并創。
1. 《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開征,這將意味著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費正式謝幕。
這是我國政府第一次對污染排放企業征收環保稅,以解決過去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據估算,環保稅征收規模將達500億元。
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按照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1000元不等,工業噪聲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按350元~11200元繳納。2.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將正式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水環境質量責任,增加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明確“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新法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新《水污染防治法》還加大了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在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基礎上,提高了罰款幅度,比如將對企業超標、超總量的罰款由“排污費數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改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等。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94條,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核安全法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等,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法律規定,國家建立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進行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在法律責任方面,法律不僅規定了違法的處罰金額和相應處罰措施,并提出了核損害賠償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我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準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4. 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7年12月17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決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方案明確了執行目標:“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也意味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成為我國未來的常態化機制。5. 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信部和科技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車購稅是按照總車價不含增值稅的10%進行征收。
一臺30萬元的新能源車,免繳車購稅后可節約3萬元。稅務機關依據工信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免稅手續。
6. 貸款買新能源汽車,首付僅需15% 即將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同時,按照新能源汽車補貼方案,政府對于插電混合動力車、純電動車的補貼將從2018年開始逐年退坡20%,到2020年之后取消補貼。7. 新版《中小企業促進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將于2018年1月1日實施。
該法修。
生活在地球上,我們生存的環境正面臨著挑戰,如果環境被過度污染,國家卻不加以制止的話,最終毀滅的還是我們自己。
那么,環保法法律法規有哪些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環保法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到大家。環保法法律法規有哪些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是在70年代未以后迅速發展起來的,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包括環境保護的憲法規范。
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環境保護法規、規章組成的體系,成為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范圍主要包括,環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自然環境要素保護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文化環境保護法,如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環境管理、監督、監測及保證法律實施的法規,如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另外還有各種環境標準,包括環境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環境法制工作的加強,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將不斷充實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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